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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问题


中,放任摘录、利用他人未获著作权保护的劳动成果的行为,会影响到知识产权体系本身。公平、正义和自由一直是法律所追求的目标,在知识产权中同样也体现着这些法律价值。数据库的投资者花费了大量金钱,付出了辛勤劳动,如果放任他人自由使用,就会损害社会公众开发、生产和制造数据库的积极性,这是不公平的。所以,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应该借鉴美国、欧盟的立法经验,对享有版权保护的数据库给以编辑作品的保护待遇,而对那些资料的选择与编排不具有精神创作性的数据库,提供特别立法保护。下面笔者仅就资料的选择与编排上不具有精神创作性的数据库享有的权利作一简单分析,至于受版权保护的符合版权法规定的“原创性”标准的数据库则已归入编辑作品,其作者的权利已在版权法中有明文规定,所以不再赘述。 三、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 对数据库进行特殊权利保护,旨在在著作权之外阻止未经允许的摘录和商业性使用数据库的行为,保护的是不受版权法保护但又需要相当的人力、技巧和经济投入而成的数据库。这类数据库独立设计,通常需很大的花费,但很容易被复制。所以必须对不纳入版权保护范围的数据库进行特殊权利保护,才能既弥补著作权法的空白,又体现对劳动者“劳动”的尊重。 (一)应受特殊权利保护的数据库的范围 对于那些不能享受版权保护的数据库,要享有特殊权利保护,笔者认为要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是按有序的方式编排的,由独立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组成的,并且各部分能被以电子或其他方式单独访问的集合体。但是,用于制作或驱动电子数据库的计算机程序除外。 2、只有在内容的获得、检验、编排等方面进行了实质性投资而非象征性投资的数据库方能享有特殊权利的保护,即数据库的制作者在获取、翻译或表现上体现了质上或量上最基本的投资,这类投资可能包含着运用经济资源或花费的时间努力或精力。 (二)数据库特殊权利的内容 欧盟数据库法律保护令第七条第二项称,数据库制作者可以禁止他人取得该数据库的内容,亦即可以禁止他人未经其同意,以任何方式永久或一时地将数据库之全部或部分重要内容移转于其他资料媒介上,资料的下载即属于这一种情况;权利人亦得禁止他人未经其同意而散布复制物,出租、联机或为其它形式之传输,使公众取得数据库的全部或部分重要内容或将其进一步利用。 由此可知,欧盟数据库保护指令赋予了数据库制作者禁止他人未经其同意的摘录和再利用行为的权利。权利内容包括阻止摘录和再利用整体或部分数据库内容。“摘录”被定义为永久或一时的将所有或基本部分数据库内容以任何形式或手段转移到另一媒体上。“再利用”被定义为通过发行复制品或出租其他形式传播,使公众能够获得全部或部分数据库的内容。 同时,欧盟数据库保护指令规定权利保护期间为数据库完成后十五年,如果在此一期间届满之前,将数据库提供给公众使用,则自首次提供给公众使用起,可再享受十五年之保护;如果对数据库的内容,在质或量上有重大的变更,且在质或量上为重大新投资者,包括继续性的补充、删除或变动而累积成重大变更,则该投资所产生的数据库享有独立的权利保护期间。 四、数据库特殊权利的限制 在知识经济和信息社会到来的时候,既要保护知识产权,鼓励科学和技术进步,又要充分保障公众在信息社会获得并了解信息的正当权利。对创作者权利保护过于严密则将使作者获得不合理的垄断权,不利于社会公众了解事实或信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创作者权利保护过于疏漏,会挫伤作者创作积极性,阻碍知识产业的繁荣。 美国著作权局主办的讲座会,对保护数据库问题,大致有以下共识:(1)数据库极易被复制,适度的奖励可以鼓励创作。(2)事实的资料不应为私人拥有。(3)任何人均可独立向原始资料来源取得资料。(4)政府数据库应公开不受保护。(5)不应伤害科学、研究、教育及新闻报导。(6)为商业及竞争目的的大量复制不应被允许。一般而言,图书馆、科技界、教育团体、电话公司和网络相关行为反对保护数据库。对数据库是否赞成保护,这显然牵涉到公利和私益之争。对数据库特殊权利的限制是否得当,直接涉及公利的增长及私益的保护。以美国H.R.354法案为准,数据库特殊权利的限制主要表现为: (1)、为说明、解释、举例、评论、批评、教学、研究或分析的目的,传播或摘录数据库的合理行为。 (2)、为了教育、科学或研究等非商业性目的,传播和摘录数据库内容的行为。 (3)、传播或摘录数据库中的单个信息或数据库内容的非实质性部分的行为,但恶意的重复或系统性的行为不在此限。 (4)、仅仅为了验证信息的准确性而传播和摘录的行为。 (5)、政府部门因实施调查、保护或情报活动传播或摘录的行为。 美国和欧盟对数据库特殊权利的保护和限制值得我国在立法和进行司法解释时进行借鉴。 [1] 转引自《法学》2000年第5页《电子数据库法律保护—兼评我国首例数据信息不正当商业竞争案》一文。                                                    XX区依法治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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