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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转付制度”的可行性研究/钱雄伟法律论文网


过失给委托方造成了不应该的损失时,委托方可以对之提起赔偿之诉,如果实行律师费转付制度,也就在无形当中加大了律师执业的风险,因为律师不仅要赔偿当事人的败诉损失,还得承担双方当事人的律师费,并且还面临本诉的律师费(因为对律师的赔偿之诉也应遵循律师费转付制度的约束),这一方面是一件好事,可以督促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更加尽职尽责的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服务,提高律师素质的整体提高,另一方面又使得律师承担的责任过大,与收费的低廉产生冲突,解决这一矛盾的较好方式就是律师协会为律师统一购买责任保险,转嫁这一过高的执业风险。这就要求相应的保险机制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设计更好满足这一市场需求的保险品种,解除律师风险的后顾之忧。

七、过渡阶段的建议。

由于我国还没有在法律、司法解释中对这一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可以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将来发生纠纷,由败诉方承担对方律师费。这样的约定不违反我国法律,法院一般会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判律师费由败诉方出。
综上所述,律师费转付制度符合我国立法趋势,符合我国的国情,而且不断的由判例在支持这一制度的实践,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就可以看到明确的法律规定来更好地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律师转付制度”的可行性研究/钱雄伟法律论文网(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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