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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何时权威——对程序公正价值的再思考/陈柯剑


用吗?当然不。如前所述,它的独立价值已经凸现,程序公正使当事人感觉在被充分尊重的诉讼氛围中“得到了他所应得”,法官裁判的过程就是当事人感受民主、客观、公平、公正的过程。这样的裁判才容易被民众所接受,这样的裁判才可能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假以时日,民众对司法的崇尚和敬仰将慢慢复苏,司法权威将会有源头上的保障。因而,笔者认为,程序公正独立且首要的价值就是在于树立司法权威,保障实体公正只是它的附随价值罢了,正如在开采石油的同时,也会采得天然气。

笔者在此并不是刻意强调程序公正比实体公正更重要,事实上,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都有其独立的价值,二者的关系“就如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不能厚此薄彼,何况程序公正还对实体公正具有保障作用。但鉴于目前学者们对实体公正价值的论述也够充分,在此不再赘述。

笔者坚信,如果我们正视程序公正的价值,并将程序公正贯穿诉讼始终,那么,法院司法权威的树立将不再遥远。



(作者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646000

电话:(0830)311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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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i] 转引自左卫民 周长军:《刑事诉讼的理念》,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12页。

[ii] 韩国三星集团中国总部副总裁郑溶所言,参见《洋老板看中国》,(冯立东 王永前)《半月谈》1997年第17期,第21页。

[iii] 龚德培:《通过正当程序实现司法权威》,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6月24日。

[iv] 左卫民:《法院制度功能之比较研究》,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1期,第40页。

[v] 时下,法官的职业特点已被更多的人发掘和重视,相应地,现行法官的管理模式也得到了更多的质疑。的确,法院承袭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可能会培养更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好干部,但却未必能塑造更多的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权威好法官。因而,为尽快树立司法权威进而达到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权威,体现司法独立的司法体制改革也迫在眉睫。或许,司法权威还应当得到社会的关爱。在社会舆论监督中,能量最大者当数新闻媒体,新闻媒体依托其强大的硬件支持(新闻机构无疑是高新信息技术发展成果运用最充分的领域之一)和软件优势(高素质的记者以其特有的敏锐捕捉社会热点,间或还有法学专家的点评),更是充分地发挥了新闻舆论监督反映快、影响大、震动大的特点。但也正因为此,新闻媒体一些诸如“司法腐败”、“法律白条”、“荒唐判决”等不适当的措辞又极大地挫伤了民众本就脆弱的法治文化心理,这样不经意的宣传又使法院的司法权威遭受重创。

[vi] 包括《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在内的司法文献均没有把树立司法权威作为改革目标,或许在目前整个社会这种法文化背景下,旗帜鲜明地呼吁司法权威是不合时宜的,但从 “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呐喊声中,我们已经听到了对司法权威的向往。

[vii] 肖扬:《巩固发展教育整顿成果 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 全力维护司法公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8年第3期,第79页。

[viii] 当前谈及程序公正言必“保障”作用的论述颇多,类似还有更隐蔽的表述:“司法公正就是程序保障下的实体公正”,这种偏正式的表述依然掩盖不了“实体为正程序为偏”的思想。

[ix] 张骐:《通过法律推理实现司法公正——司法改革的又一条思路》,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5期,第26页。龚成:《改革民事判决书制作模式的思考》,载《法律适用》2000年第2期,第20页。《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提上日程——纪念民事诉讼法颁行10周年学术研讨会综述》(记者郭士辉),《人民法院报》2001年4月18日。

[x]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38页。

[xi] 陈瑞华:《程序正义的理论基础—评马修的“尊严价值理论”》,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3期,第146页。

[xii] 左卫民:《法院制度现代化论纲》(下),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5月19日。

司法何时权威——对程序公正价值的再思考/陈柯剑(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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