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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权制度的困惑与出路


”为核心的权利担保制度,能够解决权利质权制度所遇到的种种困 惑。传统民法所设计的占有移转模式或登记模式,其实质无非是解决担保的公示性问题 ,将设质登记解释为财产权的占有移转无疑是自寻烦恼。所以,在未来的权利担保模式 下,一切可让与的财产权均可作为担保的客体,我们可以根据各种财产权担保的需要而 设计出不同的公示模式来维护交易的安全,而不必去考虑其是否意味着权利的占有移转 。例如,有价证券在担保时,由于它本身就代表着一种权利,持有有价证券就可以在一 定条件下直接行使该权利,因此有价证券担保时必须交付凭证而不必进行担保登记。至 于知识产权担保、债权担保、土地使用权担保、有限公司的股权等权利担保,无法通过 移转占有方式来公示,因此应以登记方式来公示。所以,采取这一模式的好处就在于能 够合理地针对各种财产权设定恰当的公示方法,而不必将一种僵化的占有移转模式硬套 在各种权利担保之上。对于一些性质上难以厘清的财产权如公路收费权上的担保,人们 也不必挖空心思去论证其属于权利质权抑或权利抵押权,而可直接以登记作为担保设定 的公示方法,从而有利于法律体系的协调。
  总而言之,解决现存权利质权所遇到的种种困惑是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登记制度、 提存制度以及财产评估制度的完善,同样是不可或缺的条件。但是,厘清权利质权制度 与动产质权制度、权利抵押权制度之间的关系,并设计出适合未来发展的立法模式,将 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选择。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左王右月

权利质权制度的困惑与出路(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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