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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民法典体系构建的几个问题


之债相比较,两者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例如,关于 债的履行规则,主要适用合同之债,对侵权之债是很难适用的。因为合同之债中履行的 数额和具体义务是事先确定的,而侵权之债的履行数额是事先不确定的,如果双方通过 协商确定,则实际上已经转化为合同之债,如果由法院判决确定,则当事人不是履行债 务,而是执行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权利的保护及责任是民法典的主要内容,也是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由于合同责任、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已在债权法中作出了规定,所以民法典分则应当重点规定侵权责 任制度。就各种民事权利与侵权法的排列顺序而言,只有先列举民事权利,再规定侵权 制度才符合逻辑顺序。由于侵权行为是对各种绝对权侵害的结果,侵权行为法保护的对 象也主要是绝对权,所以侵权行为法应置于各种绝对权利之后;此外,债权在例外情况 下也可成为侵权法保护的对象,因此,侵权法还应置于债权之后,据此,侵权法应当置 于分则之尾。

关于我国民法典体系构建的几个问题(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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