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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经济理性内核与外在法律形式


性失业。这样,一些社会阶层就在经济大潮的起伏中  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注:这种情况可能是中国现在40~50岁的人感受最深刻的。他们由  于历史的原因在前少年时期失去受教育的机会,没有技术和文化;他们是下岗大军的主  体,同时在再就业时又困难重重。他们的很多少上有老下有小,被生活的重担压得喘不  过气来。应该说,他们是受到不公平待遇的一代人。)。根据凯恩斯主义[2],这种宏观  经济的失衡可以通过一定的经济法措施来纠正,主要的是财政和货币政策。不过,财政  和货币政策不针对具体部门,其效果也要一定时期后才能显现,作为补充,工资和价格  管制有时也被采用,比如,政府为了防止工资和一些必要生活产品价格过度起伏,影响  人们的基本生计,会在一定时期内(通常是一个较短的时期,半年或一年)制定价格和工  资管制措施。
  3.市场缺失
  公共福利理论认为,在有的情况下,市场并不存在,因此,只能通过政府管制来达到  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市场有可能不存在。
  第一,信息不对称(information  asymmetry)
  为了说明有关产品的质量、数量、价格的信息不对称,尼尔森(nelson)把产品分为三  类:一个是“搜寻产品”(search  goods),即商品的质量可以在购买前被正确判断,比  如鲜花;一个“经验产品”(experience  goods),即商品只有被使用后才能确定其质量  ,比如二手车,再一个是信用产品(credence  goods),即使使用过后也不能判断其价值  ,比如医疗建议。[3]如果商品的质量在购买前不能被购买者正确判断出来(即经验产品  和信用产品),那么购买者就倾向于只愿意根据该产品的平均质量水平支付商品价格,  高质量的商品的高要价是不会被接受的。结果,高质量的产品反而被质量的产品驱逐出  该市场。最终,必然陷入这样一个恶性循环,该市场上的产品质量越来越差,而购买者  愿意支付的价格也越来越低,质量较高的产品更多的被排斥到该市场之外。这就是所谓  逆向选择。
  信息不对称还可能导致合同履行时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当事人滥用该优势的道德风险(  moral  hazard)。最典型的例子是画家用劣质的颜料和律师给出没有依据的法律意见。  逆向选择揭示了政府在诸如建筑、美容、中介服务等行业颁发资质证明、许可证、设立  行业规范等一系列法律措施的经济理由。通过这些措施,可以在这些市场中建立起商业  知识、职业技能和信用的最低标准,从而减少交易费用,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问  题。而对于信用产品而言,由于其具有质量不可观测的特性,要准确地建立最低的质量  标准以防止道德风险是很困难的。因此,在这些领域,解决反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通常  做法是通过由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认可的行业自我约束规则,比如我国司法部就颁布了  主要依靠行业自律的《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这样做的理由是  ,维持该行业的最低质量标准,与该行业的从业人员有密切的利害关系,而且,就专业  知识而言,这种同业监督也可以更好的认识和维持该行业最低质量标准。
  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一个典型领域是保险市场。[4]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双  向的。投保方在投保项目的风险方面拥有信息优势,而投保人购买保险后,因为有保险  作后盾,降低自己对所投保项目的维护保养水平,则产生了道德风险。而在另一方面,  保险公司通过一定的手段掩盖自身真实的财务状况,并将收取的保费投向风险较大的方  面,这样的后果很可能是使投保人的利益遭到损失,甚至血本无归。因此,各国的保险  法一般都要求投保人要如实报告投保标的的风险和尽维修管理的注意义务,而为解决保  险公司方面的道德风险问题,各国一般是建立保险资信评估机构,并由具有国家主管部  门通过一定法律法规来认定保险资信评估机构的资质和保证他们的客观、公正地评定各  保险公司信用等级的中介行为。[5]
  如果消费者缺乏必要的商品信息,那么他们就必须为此付出搜寻成本(search  cost),  搜寻成本将降低消费者所购买商品的性价比,从而降低消费者购买意欲,导致该商品市  场萎缩。通过价格和质量的标志制度,可以减少搜寻成本。对于信用产品而言,则禁止  广告,避免消费者被虚假信息所误导,也是减少搜寻成本的有效手段。
  第二,外部性(external  effect)
  如果交易费用过高,也可能导致市场缺失。比如,交易费用阻碍了形成一个有效利用  环境资源的市场的形成。在市场经济中,产品的产量会一直增加,直到边际成本等于边  际收益,这时就会达到资源配置的效益的最大化。如果市场运作正常,生产商为了其效  益的最大化,也会一直努力增加产量直到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如此,则生产效益的  最大化和资源配置的效益的最大化是想吻合的。但是,如果存在外部性,资源配置的非  效益就可

能发生。外部性指的是一个经济行为的后果会影响到第三人的生产或资源的利  用的状况,从而游离于市场之外。比如,如果一个上游的工厂往河里排放工业污水,那  么,下游的自来水供应公司就必须花费额外的费用来净化水源。因为这部分的净化水源  的成本并非由上游工厂承担,该工厂就会在边际成本(包括了环境资源的成本)大于边际  收益时仍然继续扩大生产,这样,资源的配置的效益得不到最大化。根据科斯定理,如  果产权明确和交易费用为零,任何权利的初始界定都可以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但是,  如果“外部性”存在,私人的交易费用过高。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该采取强制的手段  迫使外部性内部化。该类常见的措施有:政府制定汽车和食品的卫生标准,航空器的噪  音标准、产业集团排污许可制度以及强制汽车使用更为洁净的能源和发动机。
  第三,公共产品(public  goods)
  如果产品属于公共产品,该产品的市场也会缺失。所谓公共产品,是指产品具有“非  独占性”(non-excludability)——即不可能排除没有付费的人对该产品的使用或排除  的费用过高,以及“非排他性”(non-rivalness)——即一个人对该产品的使用不会影  响到另一个人对该产品的使用,典型的公共产品有灯塔、治安、海防、电视和广播信号  等[6]。公共产品领域存在“搭便车”问题和人们付费意愿不足的问题,因此,公共产  品的生产往往不足,甚至没有人愿意生产。如果已经有供应商供应该产品,消费者就倾  向于搭愿意付费的人的便车,毕竟公共产品是非独占的。另外,该产品总的最佳需求的  建立有赖于各消费者有关单位产品增加的边际效用。但

经济法的经济理性内核与外在法律形式(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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