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经济理性内核与外在法律形式
是,因为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 消费者总会想着搭便车,因此,当消费者被问到他对于增加的公共产品的付费意愿时, 他会出于策略的考虑(strategic reason),夸张或缩小其真正意愿。当这种消费意愿的 表达并不与实际付费相联系时,消费者倾向于夸张其意愿;反之,消费者会缩小其真正 意愿。因此,市场总也不能生产出符合最佳需求的公共产品数量,而政府管制则可以建 立公共产品的最佳需求以及通过税收强迫人们为此付费。很多产品,比如教育、卫生、 市政设施等都具公共产品特性的领域,往往需要政府依靠税收来组织供给。
4.不利市场结果
市场以效益挂帅,优胜劣汰是其不二法门;但社会的道德准则一般是同情弱者,鼓励 分享。因此,效率和公平往往站在了对立的两端。社会需要在公平和效率之间作出权衡 。因此,政府制定了法定最低工资,最高租金,对邮政、电讯、客运的补贴,卫生、医 疗、失业、伤残、养老等社会保障措施,其目的就在于防止市场不利结果,防止贫富过 分悬殊的时候发挥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新公共福利理论,政府管制不一定是有效的,在市场失败时,可 以有两种手段来纠正,一是市场本身的修复功能,二是政府的经济法措施,比如对于反 向选择的问题,市场本身的协调手段——产业集团的质量保证书和商标在一定程度上可 以解决该问题,而前述的资质证明、许可证、规定交易规则等一系列法律措施也可以解 决反向选择的问题;因此,如果用经济法的手段弥补市场失败比市场主体本身的协调更 为有效,则应该建立相应的经济法措施,但一旦政府管制的成本高于效益,该经济法措 施就应该取消。不过,在很多情况下,政府管制在组织和信息方面仍然比市场本身的协 调具有很多优势。比如,在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政府可以强制事故报告制度的执行,从 而在收集相关信息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另外,政府的集中治理也克服了市场主体 的私力谈判的困难和省却了相关的组织费用。
三、私人利益理论对经济法法律形式的解释和预测
公共福利理论的立场——从公共福利的角度考察政府的经济法措施的经济理性内核— —决定了其理想主义的色彩。因为,该立场有这样两个前提性假定,一是存在所谓的“ 公共福利”并能为人们所观测到,二是实现公共福利的最大化是政府的唯一目标,政府 的经济法措施真实反映了公共福利的要求。但是,这两个前提假定未免太理想化了:首 先,各个社会集团有自己不同的利益,是否可能把它们综合而为整体的公共福利?[7]第 二,虽然政府一般都宣称自己的所有措施都是为了人民和国家的利益,但实际情况是否 如此呢?因此,带着对这两个前提的怀疑,与公共福利理论相对立的私人利益理论诞生 了。它从一个完全不同于公共福利的角度——私人利益给出了对经济法的一个全新的解 释和预测。如果说,公共福利理论是从“应然”的角度阐释经济法的经济理性内核,那 么,私人利益理论就是从“实然”的角度剖析问题。私人利益理论学者主要从以下一个 方面分析经济法措施的。
1.收入转移的发生
斯蒂格勒(Stigler)在1971年提出私人利益理论。他的理论的中心就是“管制(即本文 所称经济法措施)是应产业集团要求而生,首先是为产业集团利益制定和执行的。这是 规律所在”。[8]经济法措施可以给予产业集团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它可以为产业集 团提供补贴,或者限制其它竞争者进入市场以提高产品价格;由经济法措施来设定最低 价格也比卡特尔协议要容易;政府的经济法措施还可以压制替代品的使用和提供产品和 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注:提供基础设施的典型例子是为航空企业的利益而提供补贴建 设机场。)。因此,产业集团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通过媒体、游说等活动努力增加自己 的政治影响,争取政府有利于自己的经济法措施,这就是所谓“收入转移”(transfer income)。
在政治游说过程中,产业集团相对于个人来说,有更大的热情。因为,对于个人而言 ,一个政治观点的形成要花费巨大的时间、金钱和精力,而可期待的利益相比起来微不 足道。政府对某利益集团利益的“关照”要取决
根据以上分析,生产者比消费者更容易组织起来,从而政治影响力更大。因为生产者 的组织成本更低,生产者的人数比消费者的人数少的多,从经济法措施中所获利益也大 的多。而相反的,消费产品价格的小幅提高实在不能激励消费者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去 纠正这种有利于生产者的法律措施。
2.收入转移发生的部门和形式
虽然斯蒂格勒的理论对某些经济法措施比如补贴、市场准入、最低限价等的解释非常 令人信服,但是,他的理论却不能解释在经济生活中实际存在的倾向特定消费者集团的 法律措施。比如,铁路、煤气、水电、邮政、通讯产品和服务的定价是统一的,但实际 上,由于消费者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以及其他因素,产品和服务的成本是不同的;还有 ,居民饮用水、学校和消防的用水一般也是免费的或者价格低于边际成本;医院可以获 得更便宜的电费;政府官员和军事人员的邮政通信免费。这些所谓“交叉补贴”(cross-subsidization)的现象,用斯蒂格勒的理论是解释不了的。面对质疑,佩尔茨曼 (Pelzman)发展了斯蒂格勒的理论,解决了这个问题。他假设:政治家会选择可以使政 治支持达到最大化的经济法措施;不仅产业集团会从经济法措施中获益,而且消费者集 团也可以从中获利;特定消费者集团也可以有效地组织起来;而且,组织和信息的成本 也使因为管制措施的一点点变化就立即撤回所有的政治支持成为不可能。他提出了“有 效管制”(effective regulation)的理论[9]:价格低可以取悦消费者,而价格提高则 对产业集团有利。因此,政治家既要应产业集团要求提高价格,又要顾及消费者的选票 ,因此,他们运用收入转移,给予部分消费者以特权来拉拢其选票,弥补为产业集团的 利益提高价格而流失的 《经济法的经济理性内核与外在法律形式(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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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利市场结果
市场以效益挂帅,优胜劣汰是其不二法门;但社会的道德准则一般是同情弱者,鼓励 分享。因此,效率和公平往往站在了对立的两端。社会需要在公平和效率之间作出权衡 。因此,政府制定了法定最低工资,最高租金,对邮政、电讯、客运的补贴,卫生、医 疗、失业、伤残、养老等社会保障措施,其目的就在于防止市场不利结果,防止贫富过 分悬殊的时候发挥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新公共福利理论,政府管制不一定是有效的,在市场失败时,可 以有两种手段来纠正,一是市场本身的修复功能,二是政府的经济法措施,比如对于反 向选择的问题,市场本身的协调手段——产业集团的质量保证书和商标在一定程度上可 以解决该问题,而前述的资质证明、许可证、规定交易规则等一系列法律措施也可以解 决反向选择的问题;因此,如果用经济法的手段弥补市场失败比市场主体本身的协调更 为有效,则应该建立相应的经济法措施,但一旦政府管制的成本高于效益,该经济法措 施就应该取消。不过,在很多情况下,政府管制在组织和信息方面仍然比市场本身的协 调具有很多优势。比如,在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政府可以强制事故报告制度的执行,从 而在收集相关信息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另外,政府的集中治理也克服了市场主体 的私力谈判的困难和省却了相关的组织费用。
三、私人利益理论对经济法法律形式的解释和预测
公共福利理论的立场——从公共福利的角度考察政府的经济法措施的经济理性内核— —决定了其理想主义的色彩。因为,该立场有这样两个前提性假定,一是存在所谓的“ 公共福利”并能为人们所观测到,二是实现公共福利的最大化是政府的唯一目标,政府 的经济法措施真实反映了公共福利的要求。但是,这两个前提假定未免太理想化了:首 先,各个社会集团有自己不同的利益,是否可能把它们综合而为整体的公共福利?[7]第 二,虽然政府一般都宣称自己的所有措施都是为了人民和国家的利益,但实际情况是否 如此呢?因此,带着对这两个前提的怀疑,与公共福利理论相对立的私人利益理论诞生 了。它从一个完全不同于公共福利的角度——私人利益给出了对经济法的一个全新的解 释和预测。如果说,公共福利理论是从“应然”的角度阐释经济法的经济理性内核,那 么,私人利益理论就是从“实然”的角度剖析问题。私人利益理论学者主要从以下一个 方面分析经济法措施的。
1.收入转移的发生
斯蒂格勒(Stigler)在1971年提出私人利益理论。他的理论的中心就是“管制(即本文 所称经济法措施)是应产业集团要求而生,首先是为产业集团利益制定和执行的。这是 规律所在”。[8]经济法措施可以给予产业集团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它可以为产业集 团提供补贴,或者限制其它竞争者进入市场以提高产品价格;由经济法措施来设定最低 价格也比卡特尔协议要容易;政府的经济法措施还可以压制替代品的使用和提供产品和 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注:提供基础设施的典型例子是为航空企业的利益而提供补贴建 设机场。)。因此,产业集团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通过媒体、游说等活动努力增加自己 的政治影响,争取政府有利于自己的经济法措施,这就是所谓“收入转移”(transfer income)。
在政治游说过程中,产业集团相对于个人来说,有更大的热情。因为,对于个人而言 ,一个政治观点的形成要花费巨大的时间、金钱和精力,而可期待的利益相比起来微不 足道。政府对某利益集团利益的“关照”要取决
于该利益集团所表现的政治的组织能力 。成员较少的小集团比成员众多的大集团更容易组织起来,因为小集团组织的交易成本 更低,搭便车的问题也比较容易克服,协调其成员间的矛盾已大致共同的利益目标方面 也更容易,而且由于分摊人数少,每个成员从有利的法律措施中获取的经济利益也更多 。当然,如果大集团中存在少数寡头,该集团也具有小集团的组织优势。而相对分散的 大集团在面临不利的经济法措施时,往往也可以有效的组织起来。但是,另一方面,大 集团也有它的优势。一般来讲,集团可以给予以下几个方面的政治支持:组织人力物力 参与政治宣传活动、筹集政治基金、为党派成员提供就业机会等。在这方面,由于大集 团人多势众,比小集团的力量要大。
根据以上分析,生产者比消费者更容易组织起来,从而政治影响力更大。因为生产者 的组织成本更低,生产者的人数比消费者的人数少的多,从经济法措施中所获利益也大 的多。而相反的,消费产品价格的小幅提高实在不能激励消费者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去 纠正这种有利于生产者的法律措施。
2.收入转移发生的部门和形式
虽然斯蒂格勒的理论对某些经济法措施比如补贴、市场准入、最低限价等的解释非常 令人信服,但是,他的理论却不能解释在经济生活中实际存在的倾向特定消费者集团的 法律措施。比如,铁路、煤气、水电、邮政、通讯产品和服务的定价是统一的,但实际 上,由于消费者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以及其他因素,产品和服务的成本是不同的;还有 ,居民饮用水、学校和消防的用水一般也是免费的或者价格低于边际成本;医院可以获 得更便宜的电费;政府官员和军事人员的邮政通信免费。这些所谓“交叉补贴”(cross-subsidization)的现象,用斯蒂格勒的理论是解释不了的。面对质疑,佩尔茨曼 (Pelzman)发展了斯蒂格勒的理论,解决了这个问题。他假设:政治家会选择可以使政 治支持达到最大化的经济法措施;不仅产业集团会从经济法措施中获益,而且消费者集 团也可以从中获利;特定消费者集团也可以有效地组织起来;而且,组织和信息的成本 也使因为管制措施的一点点变化就立即撤回所有的政治支持成为不可能。他提出了“有 效管制”(effective regulation)的理论[9]:价格低可以取悦消费者,而价格提高则 对产业集团有利。因此,政治家既要应产业集团要求提高价格,又要顾及消费者的选票 ,因此,他们运用收入转移,给予部分消费者以特权来拉拢其选票,弥补为产业集团的 利益提高价格而流失的 《经济法的经济理性内核与外在法律形式(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