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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经济理性内核与外在法律形式


消费者选票。这不仅揭示了交叉补贴现象的原因,而且据此可以  预测:激烈竞争的行业和垄断的行业会受到更多的经济法的管制。在前者,经济法的管  制可以减低竞争的激烈程度,产业集团因此拥有巨大的管制利益,而在后者,垄断价格  使消费者处于交易劣势,消费者强烈要求经济法管制的保护。而在经济法管制不可能使  价格严重偏离其边际成本的行业中,无论是消费者还是产业集团,都不愿花费大量财力  物力争取相对较小的管制的利益,因此,经济法律法规也相对较少。这种解释似乎与实  际情况相吻合,经济法律法规不是发生在垄断行业比如电信、铁路,就是在激烈竞争的  行业比如中介、农业、货运等。
  根据收入转移的理论,还可以推测政府会采取什么样的经济法措施。一般地,收入转  移可以直接表现为补贴,间接表现为价格措施、质量措施和市场准入措施。总体来讲,  产业集团会比较偏爱间接支持,比如价格管制、数量限制和市场禁入措施而不是补贴等  直接支持。因为补贴等直接支持会刺激更多的潜在竞争者参与该市场竞争,从而使得各  产业集团所分得的补贴数额减少而竞争更激烈,反而对产业集团不利。但是,如果产品  的供给弹性不大,也就是说该产品在短期内不会因为价格的变动而使供给数量大幅变动  ,则产业集团会更喜欢补贴。因为分摊到每个社会主体的为提供补贴而征收的很少的税  收,就可以使得到补贴的少数产业集团获得很大金额。教育、医疗、城市交通等供给弹  性不大的领域,补贴是主要的收入转移的方式,相反地,在农业、航空、铁路公路运输  等领域,配额和价格管制的措施更常见。[10]
  3.收入转移的规模
  贝克尔对于收入转移的规模的研究做出了很大贡献,他主要是通过阐释各利益集团之  间为争取收入转移而进行的相互竞争(即利益集团竞争理论,competition  betweeninterest  groups)来考察收入转移的规模[11]:有些利益集团因为更高的发展水平、有  更多的机会接触到媒体、能更有效控制集团内部搭便车等原因在政治上有更大的影响力  ,同样的因素也使得这些集团在经济上更有效。因此,收入转移会从效率较低的集团通  过补贴、价格管制等形式转到这些效率较高的集团上来,但是,收入转移并不会无限制  的发展下去,其规模是有限的。因为收入转移的过程总是伴随着一部分社会福利的丧失  ,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净损失”(deadweight  cost)。因此,高效的利益集团从收入转  移中获得的好处总是比低效的利益集团所受的损失少,这部分差额就是净损失。收入转  移的规模与净损失的规模成正比,换言之,收入转移的规模越大,净损失的数额越大,  而获得收入转移的部门的相对获益越小,因此,他们争取收入转移的热情也就越少,而  相反的,净损失的增加使得失去收入转移的部门的损失增大,从而反对收入转移的热情  增加。这一消一长,就使得双方的政治力量趋于平衡从而限制了收入转移的规模。根据  该理论,我们可以预测,获得收入补贴的部门总是相对于失去收入转移的部门要小。一  个部门越大,它所失去的收入转移(包括净损失)分摊到每个成员身上后也越少,其成员  反对收入转移的意愿相对地也不会太强烈。这个也许从一个侧

面说明了为什么农业在发  达国家中是补贴的重点大户,而在我国,城乡的“剪刀差”却是压低农村农产品的价格  而抬高城市工业产品的价格,因为,农业的从业人口在发达国家中一般只占很小的比例  ,而我国却是一个90%人口为农业人口的大国。
  贝克尔还认为,至少在对立的两个利益集团的规模和效率大致相当的情况下,收入转  移并不会对整体的经济效益有不良的影响,因为收入转移的结果可以使资源转移到效率  较高的部门。但是收入转移的过程却会导致资源浪费的,因为各利益集团要投入巨大的  人力物力去争取收入转移。如果各利益集团等量地削减它们投入到争取收入转移的费用  ,它们都会受益。因此,各种各样的限制利益集团对法律制定过程的影响的法律和法规  层出不穷,比如,在西方,规定向政党捐献政治献金的法律非常严格。
  总体而言,私人利益理论在解释一些比如补贴、价格管制等经济管制的经济法措施比  较有说服力。而一些社会管制措施,比如,保护消费者的措施、社会保障的措施、食品  安全卫生措施,其受益者是分散的不具有强大组织力的个人,其责任人却是集中的具有  较强组织力的集团,似乎与上述私人利益理论的分析不符。不过,近年来,私人利益理  论学者也试图从私人利益的角度解释这些社会管制措施。他们认为,这些措施增加了企  业的成本,那些已经在该行业存在多年习惯了这些措施的企业在执行这些措施时比刚进  入的企业有优势,大企业比小企业更有能力承担这些义务。因此,这些措施就增加了潜  在竞争者进入该行业的门槛,小企业也会更容易地被排挤出市场。这些增加企业负担的  措施降低了竞争的激烈程度,反而对企业有利。[12]
  四、结语
  就“经济法的经济理性内核与外在法律形式(第4页)”这样一个宏大的课题来说,上述的研究  无疑只是冰山的一角,值得研究的闪光点还非常多。比如,本文所着重的在于:从经济  的角度给出经济法各种法律措施存在的理由的正面论述,但是,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起  ,在世界范围内却起行了一股放松管制的浪潮,很多经济法措施纷纷被取消,这种法律  形式转变的背后又蕴含了什么样的经济理性呢?当然,从上文的论述中,我们还是可以  得出该问题的一些答案:从公共福利理论的角度看,放松管制的原因在于:技术进步和  需求变化克服了原来存在的市场失败。另外,出现了更为有效的纠正市场失败的新管制  措施,因此,原来的管制措施逐渐被取消。以私人利益理论学者的观点考察:首先,各  利益集团之间政治影响力的变化有可能导致管制措施的变化;第二,当比较有影响力的  利益集团认为放松管制对他们更为有利时,会要求放松管制;第三,当某一行业的利润  上限降低时,该行业成员也会减少争取经济法管制的热情,因为管制能带来的利益有限  ;第四,收入转移带来的净损失增加,税率上升,受管制损害者强烈要求放松管制。
  总而言之,本文所论述的东西只是这一个题目的皮毛而已,还有很多值得我们研究的  东西待探索。如果我们可以真正洞察经济法的经济理性内核和外在法律形式之间的关系  ,我们的经济立法将合理有效的多。
【参考文献】
  [1]韦伯,黄宪起,张晓琳.文明的脚步——韦伯文集[M].上海三联书店,1987.190.
  [2]Richard  L.Gordon(1999),Law  and  Macroeconomics[J/OL].663—665.From:http:/  /www.papers.s

经济法的经济理性内核与外在法律形式(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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