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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前瞻


现为终极和排他的法律理想。(注:[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36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因此,我们必须将体现公共财政需要的税收优先权置于适当的位置上,具体说就是修改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相同的规定,在优先满足生存权,尊重和维护交易安全的基础上,实现税收的优先权。
  (二)税收优先权相关规定之协调
  根据法律制度要内在一致的法治要求,把《税收征管法》、《破产法》、《民法通则》、《担保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中关于税收优先权的规定进行协调,消除其内在冲突,建立统一的税收优先权制度。
  (三)税收优先权相关制度之具体化与法定化
  根据税收法定的基本原则,把税收优先权的相关制度具体化,不仅要明确规定税收债权与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债权之间的顺序,还要规定不同税目之间的税收债权的顺序,并且对税收优先权的客体范围、时间界限及公示、登记方法和程序做出规定,以尽可能减少法律漏洞,实现税收的法定原则。
  

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前瞻(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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