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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德模式”看“一国两制”港澳模式:优势、特色及评价


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权机构的筹组,为“一国两制”在澳门的实施作好了充分准备。从港、澳回归后的国家结构和制度安排来看,该模式主要体现为以下两个特点:
  
  (一)单一制结构
  
  从政治学的角度来说,“一国两制”的港澳模式是在坚持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前提下展开的。尽管在“一国两制”下,港、澳特别行政区享有很大的权力,如立法权、财政独立权、货币发行权和司法终审权等,但这些权力从根本上讲,都是中央政府授予的,因而它们再怎么特别,都只是单一制国家下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认清“一国两制”下港、澳特别行政区的这一性质,对于认识“一国两制”下中央政府与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十分重要。有人依据港、澳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行政权、独立的司法权和司法终审权,就认为港、澳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权力与联邦制下成员国享有的权力在性质上是相同的,这种观点是不对的。判定地方享有的职权究竟是否属联邦制下的成员国的权力,可从形式和实质两方面判定。在形式上,联邦制下成员国的权力是固有的,而联邦政府的权力,则是成员国让与的结果;在内容上,联邦制下成员国是享有一定的国家主权的。根据这两方面判定,可以清楚地看到,港、澳特别行政区与联邦制下的成员单位有本质不同:一是它们没有固有权力,它们的权力来自中央政府的让与;二是它们不享有国家主权,尽管它们享有很大的权力。因此,在“一国两制”下,中央政府与港、澳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关系,并不像联邦制下联邦政府与成员单位政府之间的关系,它们在本质上是单一制下中央政府与地方自治政府的关系。
  
  (二)异质同体结构
  
  “一国两制”是一种异质同体结构。所谓“异质”是指不同地区在经济、政治、文化、制度等方面具有性质上的差异;所谓“同体”是指制度性质不同的地区结合于一个共同的政治架构,服从于同一主权。我国所有的地方行政区域(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在内)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在设立经济特区的地方行政区域,虽然在经济上可以实行特殊政策,如减免关税,集中引进外资等等,但这些政策措施均属于具体制度的范畴。从根本制度意义上说,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特区所实行的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实行以人民代表大会制为标志的政治制度,它们同全国性的制度完全一致。而港、澳特别行政区与此不同,港、澳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也不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和政治体制,继续保持其原有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
  
  “异质”和“同体”本是一对矛盾,但“一国两制”却巧妙地处理了一个主权国家内部“异质”和“同体”之间的关系,既容许和保证了异质的存在,尊重制度差异,为港、澳按自己的特色去发展提供了必要的空间,又能够在保持国家政权稳固的情况下,实现国家的统一,从而实现异质政体在统一政治架构下的和平共处与共同发展。这种异质同体结构的出现不仅没有改变中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性质,反而扩大了它的包容性和适应性。概括起来,这种异质同体结构具有三个突出的特点,那就是:其一,统一性。这是“一国两制”具有决定意义的质的规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现国家的完全统一,是大陆方面提出“一国两制”构想的根本目的和宗旨。正如邓小平所说:“问题的核心是祖国的统一”,就是强调“一国两制”的“质”的规定性在于它的统一性。为了实现国家统一,“一国两制”不急于去改变港、澳的资本主义制度的现实,而是让这几个小地区、小范围的资本主义制度同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包容于“一国”之内。在国家统一的前提下,“两制”和平共处,双方求同存异。“一国”是“两制”的前提和政治基础,没有“一国”,“两制”便无从谈起。这表明:统一性是“一国两制”中的具有决定性的方面,或者说本质的方面。其二,主次性。“一国两制”中并存的“两制”之间有主次之分,而不是一半对一半、平分秋色。在“一国两制”下,“12亿人口的内地坚定不移地实行社会主义,这是主体。香港只有500多万人、澳门约40万人、台湾约2000万人,是小地区和局部地区。”正如邓小平所指出:“中国的主体必须是社会主义。大陆十亿人口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但允许国内某些区域实行资本主义制度,比如香港、台湾”。这种主次之分,不是任何人的强行规定,而是尊重历史发展的客观现实。这种主次有别的制度设计,“影响不了大陆的社会主义”,不会改变统一后整个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其三,渐进性。在实现国家统一后,通过“一国两制”的安排,让两种不同性质的制度在几十年(至少50年)内自然互动、自然融合、自然趋同。从当初对“一国两制”的设计目的来看,尽管没有预设“一国两制”在50年或更长一段时间之后如何向“一国一制”过渡的问题,但从人类社会发展的政治规律来看,最终出现由“一国两制”向“一国一制”的转变,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也就是说,“一国两制”虽是一个高超的政治设计,但这并不能改变它的过渡性。当然,我们强调“一国两制”模式的过渡性,并不意味着说,五十年之后立即取消港、澳特别行政区的资本主义制度,而是说一国一制是一个主权国家的常态形式,“一国两制”是一个主权国家的非常态形式。由非常态形式过渡到常态形式是政治发展的必然逻辑,这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政治法则。
  
  三、从“两德模式”看“港澳模式”:优势、特色及利弊分析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40多年里,“德国的分裂一直被认为是维护欧洲和平与稳定的重要前提。但从1989年起,由于东西方关系特别是美苏关系的进一步缓和,以及苏联东欧发生深刻变化,德国统一问题迅速提上议事日程,西德总理科尔则抓住时机,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实现了统一”。两德实现统一,是德国人民几十年来梦寐以求的目标。但是,统一的速度之快,又为德国人所不曾预料。这种激变式统一使本来应该在统一前需要解决的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从而留给了统一后的德国政府。德国统一后,出现了诸如失业率居高不下,债务包袱沉重,高额的税收和社会福利负担,经济增长乏力等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更重要的是,德国统一后要对东德进行资本主义体制改造,但这种改造并非轻而易举之事,两德人民毕竟在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下生活了几十年,毕竟“他们在各自的国家已经构成了一个新的存在”,“两个德意志国家或多或少已铸造了各自的国家传统”。这个国家传统不是轻易就能消失的。由于两种体制之间长期存在的对立,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的悬殊和受两种不同的熏陶所产生的民族情感之间的裂痕,要使东、西德之间能很快地融合在一起是很困难的事情。政治上的统一和转轨比较容易实现,但经济上的彻底改造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制度整合过程,不可能随着政治统一而自然地得到发展。还应当指出的是,两德民众在思想情感及精神方面的完全融合则更难。德国著名经济家卡尔·马滕·巴尔夫斯在1994年指出:“德国人在统一过程中和今后若干年必须面对的后果是,在东德社会生活的广阔领域中存在着体制转轨危机。对此,至今还没有一个能够很快克服这种危机的有效方案。”‘61 (P292)因此,东、西德之间实现完全地融合,需要有一个较长时间的艰难的磨合过程。统一可能只解决政治和法律层面的冲突,而不能完全解决经济、心理和文化方面的冲突。这些方面的冲突还需在统一之后去努力化解。两德以激变式的过程模式完成统一,尽管给统一后的德国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德国的选择是错误的。相反,它是西德政府英明的抉择。当时西德国内外各种力量的相互碰撞、组合,创造了两德重新统一的机遇。西德政府及人民能够以极大的热情抓住这一历史机遇,促成国家统一,这完全是合乎逻辑的行为,正如科尔总理所说:“我们德国人获得统一的机遇仅仅在四至五个月的时间里。过了这段时间,机会肯定失去了

《从“两德模式”看“一国两制”港澳模式:优势、特色及评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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