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存桌面快捷方式 -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凹丫丫旗下网站:四字成语大全 - 故事大全 - 范文大全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正文

论经济法的程序理性


的失当  、公共产品供给的不足、经济发展的不稳定、不健康等诸多社会问题的堆积表明,经济  人有限的理性对于日益庞大、复杂的市场再也无法作出“理性”的价值判断。在此条件  下,国家开始了对经济的全面干预,由国家代表的“公共理性”逐步取代了市场主体的  “个体理性”。在这一背景下,法律程序的独立价值开始凸显,以形式公正和尊严本位  为价值取向的程序本位主义价值观开始形成。[12](P47-51)就形式公正而言,它要求程  序必须最大限度的理性化,这其中一个最重要的方面就是程序法治。一方面,它设定一  个固定的法律运作规则,使得法律的实施者在法律所限制的范围内活动,从而在一定程  度上减弱因实体法不确定而导致的“权力腐败”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它也使得市场主  体获取一个预见后面的过程与未来结果的依据,进而可以据此规划下一步的行动指针。  同时,通过程序进行的固定化的处理,还使得社会利益的各种纷争可以通过一个固定的  渠道得以反映,最终为实体规范的修订提供信息。因此,在这里,程序的价值主要体现  为对法的确定性和自治性的维护。事实上,正是法律程序的这种最低限度的保障作用,  才使我们将政府官员的权力行为与法律行为、将一种任意的主观判断与理性的法律判断  区别开来。
  就尊严本位而言,它强调人的主体性和目的性,法律程序的设计者、指挥者时刻不能  忘记面对的是有自由意志的自治主体。因此法律程序的最终目的在于人,是用来保障人  的主体性和目的性。由这一目的出发,尊严本位包含了参与、平等、人道、个人隐私、  同意等诸方面的内容。同形式公正相比,尊严本位更加注重于对市场主体基本权利的维  护。但值得注意的是,通过程序和尊严本位来保障市场主体的私权利益,与最初的程序  工具主义已经体现出了明显的差异,主要来自民俗的私法规范本身就是市场利益主体自  主理性的反映,而在程序本位时代,这种私法规范的权威性不得不退而求诸程序的保障  ,程序的确定性已经代替了原本的结果的确定性。这其中,已经存在了国家对私权利益  进行再调整的可能性。而正是程序法的放大功能使得我们有理由为经济法作为一个新法  域的产生和存在出谋划策。
  到此为止,我们试图通过程序对社会经济生活要求的放大作用,来论证经济法存在的  可能性,那么其存在的可行性同样使我们必须再次向经济法程序的理性价值功能寻求支  持。
  (二)经济法的程序理性与中国经济法的发展
  1.经济法程序理性的工具性价值

属性
  就我们已有的认识,从体系化、分层次的角度,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体系可以界分为两  个层次:工具性价值和目的性价值,工具性价值包括结果公平、经济安全和体制效率;  目的性价值则包含可持续发展。[17](P59-67)这种界定对于正确把握经济法的价值方向  ,避免各种价值间的冲突和价值追求上的随意、偏颇无疑具有重大意义。但如果从手段  和目的辩证关系着眼,工具性价值和目的性价值的区分也仅具有相对意义,比如作为工  具性价值的结果公平、经济安全和体制效率,它们本身就可以成为各具体的法律规范系  统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另一方面,经济法工具性价值的三个方面也并非总是等价齐观的  。从国民经济动态运行的角度看,在发展的不同时期、不同的经济领域,上述价值的三  方面中的某一种价值需求可能会突显出来,比如在国内经济基础不稳、秩序混乱或面临  国际性的经济运行危机时,经济安全的价值目标就可能成为优先考虑的方面,从而使得  结果公平和体制效率退而居其次。
  从法对社会需求的满足这一价值标准出发,将经济法价值目标划分为目的性价值和工  具性价值无疑具有合理性,但并非唯一的划分方法。法律作为一类制度知识,从知识的  角度出发按照纯粹理性的标准,经济法的价值还应该包括法律制度本身逻辑体系的完善  。这除了法律本身分析性概念、逻辑、体系结构的精致之外,还表现为实体法和作为实  体法的形式的程序法的齐备和协调。因此,实际上经济法的价值体系本身还应该具有其  多元性。
  按照程序工具主义价值观,对法律程序的评价标准是“结果的有效性”,在这里法律  程序价值被概括为“作为追求良好结果的手段”。程序工具主义的提出对于市场经济的  发展和法律制度本身都有重大意义。就前者而言,程序对恣意的限制和对理性选择的保  障维护了市场经济形成之初对个体理性的依赖,同时也通过程序法保证了市场相对于国  家的独立性。就后者而言,程序工具主义通过对实体法实施的保障树立了法律的权威和  尊严,为法律秩序的形成奠定了合法性的基础,同时程序法定本身还维护了法律自身的  独立性和自治性,限制了来自强权的威胁。
  我国现阶段正处在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的起步阶段,程序工具主义的两方面作用将更  为重要。就经济法而言,相对于可持续发展的终极目标,程序理性无疑是手段性的,属  于工具性价值范畴,即使是相对于结果公平、经济安全和体制效率而言,程序的理性是  为了更好的实现结果的公平、经济安全和体制的效率。它也是作为保障性机制而存在的  ,以前述三项目标实现为自身目标。因此,经济法程序理性首先应该是属于经济法的工  具性价值范畴。
  2.经济法程序理性的价值功能
  如前所述,经济法作为制度知识体系,它还应该具有自身逻辑体系完备的要求和作为  制度存在的普遍性要求。这反映在中国经济法的现状中就是中国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法  律部门,它的独立性和自治性的获取及其规范系统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的实现。
  (1)经济法程序理性与经济法的独立性和自治性的获取。经济法独立性在中国之所以成  为问题,关键在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对于经济法这样一个新兴法域的普遍要求与中国现  实的市场化取向的改革和特定时期的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之间存在着冲突,前者表现  为中国现阶段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民商法具有逻辑上的优先性,而同时,中国特殊的政  治体制架构又使限制国家公权力的行使成为当务之急。因此,通过权力的方式来克服政  府和市场双重失灵的现代经济法在中国受到了两方面的挑战。在这种情形下,以现代市  场经济的共同要求作为经济法独立和自治的理由显然难以成立,确切地讲,在市场经济  和其赖以建立的民商法制尚未健全,而行政专横也并未得到有效遏制的前提下,经济法  的独立和自治的要求只能是一种最低限度的要求。现代程序法的新进展恰好的提供了这  种契机,它对市场主体自由意志的限制和行政权力恣意的控制无疑为经济法的作用提供  了最佳工具。因此,经济法的生命力恰好可以在此找到生存空间,它可以经法律的适用  ,通过经济法程序的特质来实现现代经济法之独特的价值追求和作用方式。从而在实现  现实的社会生活要求之基础上,显示自己的独立性和

论经济法的程序理性(第5页)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170258.html

★温馨提示:你可以返回到 经济法论文 也可以利用本站页顶的站内搜索功能查找你想要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