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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行政的现代化


5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二审判决国航败诉,退还原告胡安潮机票退票费755元,并承担50元的诉讼费。但法院拒绝支持胡安潮“赔偿因为诉讼造成的损失200元”的要求。想起这个历时近半年的案子,胡安潮感慨万千:“我至少跑了9次法院和1次工商局,为立案找材料、预交诉讼费、领传票、判决
①狐君:《牡丹晚报》2003年11月15日 7版有关文章。
书……金钱上,来往交通费、出庭误工费、请证人出庭……加起来我的损失远远超过200元。我要求的200元虽然只是象征性的,可遗憾
的是法院却没有支持。”崔永元等名人也怕打官司。2001年,崔永元诉北京华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侵犯其肖像权、名誉权一案,在侵权事实清楚的情况下,经过3年的折腾后,法院判定被告侵权,给付精神赔偿金10万元(只是被告因侵权获得利益的零头),并发布致歉声明。原告崔永元承担诉讼费1.5万元,被告承担3000多元。对此,看起来官司打赢了的崔永元表示,他放弃再上诉。他说道:“我这官司前前后后三年多了,一个人的一生有几个三年,不能都用来打官司吧?”①
故而,中国的公共行政法治化,现代化,也要从司法系统抓起。
(二)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施行以来,确实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受到非议,主要原因是它没有起到应有的救济作用。行政复议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属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监督、审查,正如一些人所说,行政复议就如同老子管教子女,难免偏袒的嫌疑。正因其如此,确实有一些上级机关偏袒下属,使老百姓权益受到侵害,从而没有起到应起的作用。
还有一些行政纠纷,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裁决为最终裁决,如知识产权纠纷中一些案件。行政机关的这种权力实际剥夺了行政相对人寻求法律诉讼的权力,不符合法律平等原则,应予修正。新修改的
①]狐君:《牡丹晚报》2003年11月15日7版有关文章。

有关法律中有的已经废除了这种规定。(见知识产权有关法律)
(三)建立公听代表人制度
公听,即行政公听或公共听证,指行政听证的事项涉及多方或多人利益,需由众多相对人参与的听证形式。在西方国家,公听作为听证的一种重要类型,适用于公共管理的广阔领域。无论是规章、政策的制定,还是涉及多人的行政事项的处理,都采用公共听证。我国自1996年《行政处罚法》引入听证制度以来,公听也日渐增多,现已渗入到价格决定、规章制定等领域。①随着经济全球化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公共管理将逐步从封闭走向开放并与世界对接,公共管理也将更加民主化和理性化。公听作为民主参与行政的主要形式和公共管理理性化的程序保障,面临着进一步发展的要求。在公听制度中,需要解决的一个两难问题是:一方面要保证众多相对人的参与或者最大限度地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另一方面又要考虑管理的效率要求,从而难以保证所有相对人都能参与。因此,需要建立公听代表人制度。
建立公听代表人制度的必要性在于确保公听功能的有效实现和解决公听代表人的实践问题。公听代表人制度的建立要考虑民主、公正、公开和效率的要求以及公听类型和性质、社会自治程度等因素。公听代表人制度包含适用范围、代表的遴选、代表的地位、代表参与公听的程序和救济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六 公共行政在乡村的现代化
依法行政在今天已经成为一个相当热门的话题,随着公共行政现
①我国《价格法》、《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条例》及《规章制定条例》中均对听证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代化的进行,“依法治国”,“依法治县”,“依法治乡”,“依法治村”等口号也应声而出。但公共行政在乡村到底是如何运作的呢?现举例说明:
陕西北部某乡农民在十年前向镇信用社贷了一笔款,数额200元,期限3个月,到期一直未还。1996年,在地区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加强“依法收贷”的促动下,信用社向驻乡人民法庭提出诉讼请求。法庭庭长因此带着信用社的人下乡收贷。他们不仅从县农工部租了一辆小面包车,而且请了派出所的民警“以壮声势”。到了该村,法庭庭长先找到了村干部,由村干部找到借贷人,并在借贷人的家里开了庭。庭长追问这笔贷款为何不还。借款人除了声称无钱以及其他借口外,还称民间流传:到了1997年底,所有欠政府的贷款都会取消。庭长驳斥了这种流言,要求当事人还清贷款本息700多元及付清诉讼费用200多元。借贷人声称无法还这么多钱。村干部此时发言,首先批评了借贷人,随后在未同法庭庭长以及信用社商量的情况下,自作主张地要求借贷人及时还上本息,诉讼费和交通费就免了,由他自己“给你顶上这个人情”。对此,法庭庭长并不反对,反称,这是调解的办法,没有加上15%的罚款。如果借贷人不接受,那么就到镇上法庭,按国家规定办,该罚就罚。最后借贷人出去借了钱还了贷款本息。这一“开庭”究竟是“审理”还是“

调解”,事先并不清楚。但据后来的补充调查,发现案卷的“制作”是按调解进行的,所有记录都看不出场景和开庭其间的种种讨价还价,似乎一切都非常严格地符合法定要求。①
①强士功:《“法律”是如何实践的》,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第488-514页。
就上述案例来说,国家法在乡土社会的运作显然存在不少问题。这里实际上涉及到了一个权力运作的问题。按照依法治乡的思路,法治的实现依靠的主要是国家权力的推动。但是,我们在是否有能力把国家权力贯彻到底,有效地实现依法治乡上存有疑问的。从上面的案例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的一些基层司法机关或政府所掌握的各项资源是严重不足的,对于一个小额的借贷案件,不仅要庭长亲自出马,而且要租面包车,借用派出所的民警,才有足够的“声势”。因而,国家法的实现水平也难免大打折扣,许多民间纠纷难以依照严格的法律程序得以解决。出于维持民间秩序和稳定的考虑,采取变通的做法,容纳一定的乡规民约对民间秩序加以调节是有必要的。因为再要求捉襟见肘的国家加大投资,补充法律能量是不现实的。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与西方不同,它不是一个客观的自然进程,而是在经历了近代的巨痛之后,由国家自上而下实施的政治计划或安排。在现有局面下,公共行政现代化的进程不可能绕过广大的农村。农村问题一直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瓶颈,对于中国目前所推进的经济和法律现代化而言,农村的现代化是最终实现这一目标的落脚点。中国的选择不在于是否要进行现代化,而在于如何现代化,这其中的一个困境即是以国家的主导力量推进农村乡土社会的转变是否可行。
法律的统治就是人的自治,而这些必然意味着个人理性自觉的高度成熟,能够摆脱非道德的必然因果律的支配,实现精神世界的内在自由,并最终转化为社会性的法律化的自由。从通常的意义来看,中国的乡土社会显然是缺乏这种个性的内在自由的,来自国家权威的法律化的自由自然也无法在这里找到其生长的土壤。
七 前景展望
------ 数字时代执政新方式
新世纪行政法是旧世纪行政法的继续和发展,旧世纪行政法在四大世界潮流(经济全球化、信息化、市场化、民主化)影响下已开始的变革在新世纪无疑将会更加深入地继续下去,新世纪公共行政的现代化从旧世纪行政法的变迁中已开始走向新的起点。在诸多现代化公共行政手段中,电子政务,电子政府将是最基本的政府行政形式,行政法的调整手段将有更新的发展。
政府信息和服务的因特网传递,即电子政府。自1996年以来已经成为在线生活的事实。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在这段时间里形成了电子政府的几个演变阶段。据一些调查和专家说,现在,电子政府即将进入一个新时代,在这个新时代,电子政府可以改善政府服务并同公民互动,从而改变政府的传统结构以及公民对政府机构的看法。这在西方国家尤其明显。
在美国,联邦政府站在这场转变的前列。联邦门户网站FirstGov.gov提供各种政府服务,规划和机构,并且是以对用户友好的方式提供的,从而受到独立的评估组织和信息技术专家的广泛赞扬。过去几年来,州,市,县政府也迅速采取行动建立因特网服务。全国50个州都已经建立在线服务。
根据在网上查到的全国各市政厅,理事会和州议会作出的成千上万个决定进行判断,所有这些政府实体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存在很大差异。承认这种质量和可用性方面的差异,将导致电子政府演变进入第二阶段,寻找在线服务的最佳做法和利用先进信息技术的最佳方法,从而使政府和他们所

论公共行政的现代化(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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