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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卫权适用的法律问题


庇护者的国家或一国事实上的政府援引自卫权。无论使用武力的打击目标是谁,只有为抗拒武力攻击所必要的、比例的武力措施才是法律所允许的。必要性与武力反应的立即性相联系,它不排除攻击停止后的及时自卫行动,也不意味着攻击停止后在时间上的相当拖延符合必要性条件。比例性是取得自卫目的的比例,而非武力反应规模的比例。不必要的和过分的使用武力是非法的武装报复。
  国家行使自卫权与安理会履行其职责是一致的、相互补充和共存的。在一定意义上,自卫行动被纳入了联合国的集体机制之中。这表现在安理会的必要办法终止自卫措施和立即报告安

理会。必要办法在于其维持和平与安全的有效性,而非安理会依宪章第七章采取的任何措施。报告义务是—个程序性条件,没有报告并不使自卫措施无效。

自卫权适用的法律问题(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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