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法制化的思考
服务机构切实加强内部各项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并将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张榜公布。因此,各地方应当积极推进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内部管理的规范化,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本文认为,实践中,尤其应当规范机构养老服务合同主要内容,明确入住老年人、老人家属(监护人)、送养人以及保证人各方的法律地位及在养老服务过程中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住养老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等级规范,科学地实施分级护理、分类管理,严格按照服务标准,为老年人提供舒适、到位的服务。例如,辽宁省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养老福利机构中推荐使用(养老机构养员入住协议书)等文本的通知》要求,与入住老年人或者家属(监护人)签订托养服务协议书或合同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最大限度的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四)社会养老服务人员队伍管理的制度化
本文所称社会养老服务人员队伍管理的制度化即加强对养老服务人员队伍的管理和监督,对从事养老服务人员实行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尽快制定为老服务各个岗位的从业资格,依法管理相关从业人员,对在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工作中造成老年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讨论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第46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依法规范用工,促进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发展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
实践中,应当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考核评定制度和管理服务人员等级证书制度。做到养老机构医生、护士、护理员等专业人员全员培训,严格实现持证上岗,逐步实现社会福利教育培训工作的制度化和社会化,不断提高社会福利从业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制观念和专业水平。护理员应当了解和掌握社区服务、养老方式、职业道德、老年人心理特点、生理特点、老年人的饮食、老年人的护理、老年人的精神慰籍等方面的知识,基本掌握为老服务的技能 《关于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法制化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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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会养老服务人员队伍管理的制度化
本文所称社会养老服务人员队伍管理的制度化即加强对养老服务人员队伍的管理和监督,对从事养老服务人员实行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尽快制定为老服务各个岗位的从业资格,依法管理相关从业人员,对在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工作中造成老年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讨论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第46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依法规范用工,促进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发展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
实践中,应当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考核评定制度和管理服务人员等级证书制度。做到养老机构医生、护士、护理员等专业人员全员培训,严格实现持证上岗,逐步实现社会福利教育培训工作的制度化和社会化,不断提高社会福利从业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制观念和专业水平。护理员应当了解和掌握社区服务、养老方式、职业道德、老年人心理特点、生理特点、老年人的饮食、老年人的护理、老年人的精神慰籍等方面的知识,基本掌握为老服务的技能 《关于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法制化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