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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综述


经济法分论的基础上 进行总结、归纳出经济法的一般理论,从而建立有自身范畴、逻辑严密的总论。其中后 种思路更为可取。王全兴、管斌却认为,法学本身是不自足的,如摒弃前一种思路,易 使经济法学处于封闭状态,与其作为新兴学科所应有的开放要求不相符;如摒弃后一种 思路,经济法总论将失去制度支撑,而成为玄学。这两种思路各有所长,片面强调那一 种思路皆不可取。薛克鹏认为,目前学界普遍以市场失灵这一间接原因作为研究经济法 的出发点,淡化了经济关系在分析经济法过程中的意义,从而使人们产生国家经济行为 是经济法产生和变迁的直接原因的错觉,并将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作为经济法调 整对象的错位结论,而主张研究和认识经济法应当以特定经济关系这一直接原因作为逻 辑起点,进而给经济法正确定位。王兴运沿着法律关系理论思路,主张“以经济法律关 系为核心”安排经济法学的体系,并据此将总论分成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经济法律 规范、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责任等五部分,将分论分成经济确认、 经济参与、经济引导、经济秩序维护和经济监督法律关系等五部分。
  也有许多学者尝试运用新型研究方法对具体问题进行研究。林秀芹从法律经济学的角 度思考有限责任制度的合理性,强调有限责任公司之所以成为公司主要形式,是由于具 有经济上的优越性,即较之无限责任制,可减少交易成本,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促进风 险有效分配。廖建求、田开友运用经济学的非均衡论对经济法运行展开分析。认为经济 法运行的非均衡现状,既有内部非均衡(经济法对立变量之非均衡与经济法行为之非均 衡),又有外部非均衡(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间的非均衡),其经济性成因在于经济 法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不合经济性和不具选择性,因而,经济法决策机制的制度化、 实施层次的制度约束及信息反馈机制的建立是经济法有效运行的保障。夏航认为,利用 商品供求关系原理对经济法这种特殊产品进行分析,旨在寻求经济法的供求均衡,以提 高经济法的效率。袁达松通过对地方政府运用法律手段化解金融风险实践作实证分析, 就地方政府金融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分工与协作,目标模式,系统结构和操作规程做 出总结,并提出相应对策。刘竞认为,金融风险不仅有成本而且还有效益,其防范也有 成本和效益,金融风险防范效益应成为选择金融监管法律手段的重要依据。
  此外,许多学者对切入点的选择颇有新意。如魏纪林、谢薇等从武汉市城市发展战略 的视角,研究自主知识产权开发运用过程中的法律问题。钱叶芳、何平选择城市化推进 过程中所产生的农村需求不旺、城乡产业结构失衡、就业矛盾突出等问题,提出自由迁 徙和择业、消除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界限、改革城市规划管理等法律对策。刘梦兰、 莫守忠选择中小企业无形产权管理的问题,从中小企业管理和市场制度的角度进行研究 。陈俊选择高科技风险投资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从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资金运作方 式、退出机制等方面完善立法,特别是要引进有限合伙制度。蒋岩波、肖勇选择我国经 济立法权限划分中的缺陷,探索经济立法无序的原因,建议采取措施对经济立法权限做 出合法、明晰、科学和合理的划分。
  三、经济法的理念
  本次会议,对经济法理念的内涵、意义有多种理解。史际春、李青山认为,经济法的 理念是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实质公平正义,其核心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英美法 没有“经济法”却实实在在有经济法理念,WTO规则本质上就是贯彻英美法理念的“经 济法”;大陆法的经济法理念弱小、错乱,以致其“经济法”若隐若现。我国的法治实 践、经济法学的发展,都亟待确立经济法理念。单飞跃、王秀卫、刘思萱等认为,经济 法有迥异于其他部门法的自由、公平。发展、安全等法治理念,它是与法治共生共荣的 科学体系。此外,在其程序理念中,除包含一般意义上的程序正义与效益理念外,还具 有体现了经济法别于其他部门法的实质平等、保护公益和多元善治理念。基此视角,他 们通过考察转型时期中国社会分配状况,强调应以差别原则为基础,建构经济法理念支 持下的社会分配体制,以应对我国近年来产生的社会分配不公问题,实现社会分配正义 。蒋安、李晟从法哲学与东西方法制秩序演化两方面考察社会整体利益,强调经济法所 体现和维护的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有赖于个体利益的最大化、普遍化和持续化及其相 应制度的构建。陈乃新、彭飞荣认为,安全理念在经济法中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制度价值 ,是一种与民法、行政法的安全理念不同的新型安全理念,是以社会化大生产为基础的 、交易型竞争经济的产物。王远明、邹武鹰认为,公正作为经济法的价值,表现为市场 准入公正、竞争过程公正和结果公正的有机统一,其中结果公正是终极价值所在。孙效 敏坚持经济法本质的协调主义论,认为平衡协调作为经济法的本质,揭示了经济法产生 的一般规律,在经济法各项具体制度中都有充分体现,并认为,协调主义论的产生具有 其社会学、经济学和国际基础。贺志姣认为,经济法作为维护正当经济秩序和总体经济 平衡、保障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和经济效率之法,确立经济性、秩序性、公平性和整体性 是经济法理念应有之义。王新、陈海涛认为,后现代主义对“理性”和“自我”的批判 ,表现为重提价值理性、构建公共理性、重视与自然的和谐等,与经济法的精神相契合 ;由民商法发展到经济法过程中所发生的理念价值观的转变,值得我们运用后现代理论 进行思考。孟庆瑜认为,作为分配法的经济法,应当突出分配权的地位。分配权可以从 依存范围、主体、客体和价值等多角度进行法律界定,有国家分配权、公司分配权、个 人分配权三种类型,其行使应遵循价值目标、运行机制、分配方式三个方面的规则。此 外,曹明德、谭玲等还强调了可持续发展作为经济法理念的重要意义,将经济法构造为 调整人类与自然、环境与发展、当代与后代之间关系的可持续发展法。
  四、经济法的功能
  与会学者多是在“市场—政府”的研究框架下对经济法的功能进行探讨的。金福海、 黄惠青等认为,经济法通过规范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实现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控 制。这种控制的核心是在授予和限制政府干预经济权力之间寻求平衡。曹明睿等认为, 经济法的功能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国家失灵的法律对策应由以行政法为主体,包括相 关的宪法性法律制度来承担。王兴运、朱时敏认为,经济法的功能在于平衡市民社会与 政治国家的冲突。
  还有学者对经济法功能的体系作了解构分析。如雷兴虎、刘水林以社会学中的功能主 义为方法论基础,借鉴经济学和法理学理论,强调经济法的功能由规范功能和社会功能 所构成。前者包括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等功能,后者包括分配、信息传递、 激励、节约交易费用、整合经济等功能;前者是手段性功能,后者是目的性功能。经济 法的五种社会功能所构建的有机系统,处

于同一性、层次性、有序性和主次性的联结状 态。又如刘新林认为,就经济法对垄断的功能而言,不仅具有反垄断功能,而且具有促 进垄断功能。
  五、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张守文认为,经济法有自己的法律责任及其形态,探讨经济法责任,应超越传统的部 门法理论与责任理论,通过矛盾分析、关联性分析、典型分析等方法,去发现经济法责 任理论的特殊性与传统责任理论的关联以及经济法的一些特殊责任形态,从而形成对经 济法责任理论的拓补,进而构成对整个法律责任理论的拓补。韩志红认为,针对民事责 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局限性,我国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制度应当重新设计,即对违 反经济法的行为,普遍运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方式;用经济责任取代行政责任;增加刑事 责任的追究。其中不仅应包括对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损害的法律责任,更重要的是要包括 给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损害之威胁的法律责任,即承担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不需要 违法行为已经造成经济损失,以突出经济法维护社会利益,防范出现社会性危害事件的 功能。郑少华认为,市场主体具有社会成员的多重资格,若从事不法行为,其社会成员 资格应受到限制,并且应承受与多重资格相适应的多重处罚。
  许多学者就经济法中的新型责任形式进行了具体探索。赵红梅、李修棋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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