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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综述


2002年10月25日至26日,由湖南大学法学院承办的第十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在长 沙市举行。与会代表300余名,收到论文近300篇,是历届年会中数量最多的一届。研讨 会结束的次日,成立了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现将论文和讨论中的主要观点综述 如下
一、回顾与总结
  本届研讨会恰逢第十届,回顾经济法学的十届年会和十年发展自然就成了会议的亮点 。作为十届年会的主要发起者和组织者之一,杨紫xuǎn@①教授深有感触地认为, 十届年会的成功举行,表明经济法和经济法学在我国具有巨大的生命力。这十年,是我 国经济法学迅速发展、走向成熟的十年,是经济法学界全体同仁团结合作、共同努力、 追求真理的十年。其中十届年会的中坚作用为学界所公认,规模越来越大,论文数量越 来越多,会议质量越来越高,影响越来越广。王全兴、肖江平撰文认为,“民主、求真 、团结、发展”是十届年会的主旋律,这十届年会对经济法学发展的推动作用在于:(1 )为全国经济法学界的研究、教学人员提供了不可多得的交流平台;(2)集中展示了全国 经济法学研究的前沿成果和最新动态;(3)每届年会都不同程度地为全国经济法学界下 一年度的研究提供了导向和指引;(4)锻炼和培养了一批中青年学术才俊,促进了全国 经济法学研究的队伍建设;(5)贯穿于十届年会的筹备、组织、参与和召开全过程之中 的热爱专业、勤于探索、献身学术、团结进取的精神,感染和激励着每一位与会者,并 通过与会者影响着整个法学界。王全兴在发言中还认为,这十届年会的起点,也就是我 国经济法学发展的转折点。1992年党中央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为改革的目标模 式。当时学界有人认为,强调计划性的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将不再有立足之地,实 行市场经济就意味着经济法学的终结。然而,经济法学界的有识之士认识到,经济法起 源于市场经济国家,中国实行市场经济,表明经济法和经济法学有了真正的支撑点。于 是,探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法,就成了十届年会一脉相承的主题。在这十 届年会中,始终蕴藏着“需求拉动”和“供给推动”两股动力,即市场化经济体制的改 革,对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强烈需求;经济法学界追求和坚持真理的学术精神,积极和 自愿参与的学术热情。
  程信和认为,在这十届年会和十年发展中,经济法学界已达成若干共识:(1)经济法是 一系列特定的经济法律法规的总称,它既以国家因素与市场因素的综合为内涵,又肯定 社会中间层克服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的作用。(2)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是经济法的 两大组成部分。(3)经济法应以促进企业发展为内容,以公私法结合为特点,同时还需 要关注社会保障问题。(4)经济法学界要有广阔的眼界、宽广的知识平台、灵活的研究 思维,创造性地运用多种研究方法。其研究方法不仅包括自身原创的方法,而且也要综 合运用经济学、社会学、自然科学和其他法学学科的研究方法。(5)经济法学人才的培 养以通才为目标,不仅要面向国家法律部门,也要面对政府、企业、教学等方面需求。 (6)经济法学必须回应改革、开放和发展所提出的问题,特别是寻求经济法的立法支柱 ,加强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和程序制度的研究。
  借总结十届年会的契机,许多学者将总结的视野扩及整个经济法学研究。刘文华认为 ,我国20年来经济法学发展的经验和教训表明,在研究中必须防范掉入两个陷阱,即“ 一种社会关系只由一个部门法调整,一个部门法只调整一种社会关系”的“调整对象陷 阱”和“将经济法归类于行政法”的“经济行政法陷阱”。经济法视野中的政府与市场 的关系,不能只是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调节,而应是政府与市场并存、互补、互动、双 赢的平衡协调关系。郭道晖认为,经济法学研究中的诸多争论,与人们对经济法学中“ 经济”的理解迥异是有关系的。经济法学应当回答“经济”是什么,特别是回答经济法 中的“经济”与民商法、行政法中的“经济”有何不同。王保树认为,经济法学界过去 所提出的许多观点,是与当时的改革开放现实相适应的。在总结与回顾中,应当历史地 评价各种学说和观点,不能只用今天的标准来评判以往的学说和观点。刘光华、赵忠龙 认为,当代中国经济法存在的现实语境为渐进改革,其最大的特征是过渡性,因而经济 法学研究并不是要对计划经济时代的经济法律制度表示出一种“超脱的预言态度”,“ 更重要的是要解说为什么这些制度会在中国社会得以产生并长期延续,并进而理解我们 今天的制度”(引苏力语)。吕忠梅、鄢斌认为,对于以经济法为代表的社会型立法大量 产生,现代西方法学理论界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是以昂格尔为代表的悲观主义者 将经济法现象的繁荣作为法治强制性的佐证,并最终将社会秩序问题归结为政治性问题 ;二是以塞尔兹尼克为代表的乐观主义者则将此现象归结为传统法走向新生的标志,即 认为现代社会中,法律及法学已经由最初的强制型法成熟为自治型法,并开始实现向回 应型法的转向。朱崇实、赖继红通过总结日本证券化及其法制发展的经验教训得出结论 :金融市场的发展既有赖于金融创新品种的支持,又有赖于金融法制的维系;我们既不 能因为考虑到要遵守现有法律而不发展金融市场,也不能因为考虑到金融市场而不遵守 现有法律。它是经济与法律关系在金融领域的生动再现。肖江平认为,经济法学研究可 划分为五个领域:(1)本体论,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体系和地位等问题。(2)价值论 ,研究经济法的理念、价值和精神等问题。(3)实现论,研究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和可 诉性等问题。(4)学科论,研究经济法学研究的方法论、路径和视角等问蹄。(5)跨领域 理论,研究经济法学和其他部门法学及其他社会科学的关系等问题。董文军对经济法的 综合性从公私法兼融、以公法为主,个人、集体、国家、社会利益协调,多种责任形式 并用等方面作了归纳。郑少华将经济法上的行为归纳为经济计划、经济监督、经济指导 、经济促进、经济规制、经济信息与经济自治等类别,并认为公益性与社会性是其共性 。
  二、经济法学研究方法
  许多学者对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作了专门研究。程信和认为,为全面把握和运用经济 法,定性与定量分析都很重要。定性与定量分析可整体结合,也可在个案中结合。属于 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基本原理的问题,以定性分析为主;属于经济调控方案、措施的问 题,要将定性与定量方法相结合;而对一些特定的经济问题,则须进行专门的定量安排 。岳彩申认为,经济法有法律文本与经济文本之分,阅读两种文本的论述框架与前期知 识是不同的,研究经济法必须兼用法律的方法及经济的方法。经济学方法与法学方法的 融合与互补,为经济法方法论的丰富与发展提供了前提条件,而两种方法的比较与竞争 又进一步推动了经济法研究方法的进化与完善,最终推动经济法学的发展。刘水林认为 ,经济法学区别于其他部门法学的方法论,可归纳为整体主义方法论与合作主义方法论 两种。前者在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之间倾向整体主义,后者在和谐的辩证法与冲突的辩 证法之间倾向和谐的辩证法。刘光华、赵忠龙还提出了一种新的研究进路,即以制度法 理学中分析实证与社会实证相结合的实证分析主义进路,来论证当代中国经济法律制度 的学科规范性和社会实践性。冯玉军认为,法经济学研究在经过一

个学科间概念移植和 初步应用的阶段后,面临着深化和拔高的双重问题;中国的法经济学研究,应重视法律 经济实证研究,特别是实现法律经济分析的“中国化”。
  许多学者对以往的研究思路进行评述。鲁篱认为,经济法总论研究有两种思路:一是 运用多学科的方法研究经济法基本问题,并从法学以外的学科中寻求理论营养,以作为 经济法总论的理论元素。但这在法学界很难取得共识。二是在研究

第十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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