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受贿问题的博弈分析及预防策略
12,12
表4(2)
表4(1)与表3(1)相比较,博弈的参与人(不行贿、不受贿)的可得利益有相应的改善 ,虽然还没有超过(行贿、受贿)这一战略组合,但这已经加大了行贿人调查受贿人受贿概率的信息成本,相应地也就会降低行贿和受贿的期待利益,足以激励一部分人选择这一战略。在表4(2)中,(不行贿、不受贿)战略组合的期待利益已经实现了帕累托优超,这固然从根本上预防了行贿和受贿的发生,但是这又必然会耗去高昂的社会管理成本,不是一般国家所能够承受的。通过对这两个博弈的分析,我们可以进一步明确高薪养廉制度的利弊。
五、预防策略述评
上面论及的几种形态都是理论上的标准形态,实践中的形态往往比之更为复杂。但不论它的外在形式如何,我们都是可以简化成以上模式的,这将有助于我们分析行、受贿问题。据此,我们大致可以制定以下相应的预防策略,使得好人在他的有生之年终能胜出 。
(一)行受贿的证据采信应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现有法律对行贿和受贿两种犯罪的刑罚力度是有区别的,受贿最高可到死刑,行贿最高是无期徒刑。更值得关注的是,司法实践中行、受贿双方往往是一对一的两人秘密进行的模式。即使双方事先互不认识,但经过一方主动示意或者积极活动,基于对利益选择的互不冲突,也就是所谓的“双赢”,双方都能达成心照不宣的稳定协议。除非是一方事后未获得预期利益而打破两者的“协议”导致问题的暴露,否则一般情况很难调查搜集到相应的行受贿证据,这种情况就有可能造成接近于表2(1)的博弈结果。为此,有必要采取过错推定的原则来打击行受贿犯罪。具体地说,博弈的参与人有非正常接触事实,一方参与人(行贿嫌疑人)又获得博弈的实际利益,在法律上应当推定行受贿成立,除非当事人能举出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这样检察机关追诉犯罪时只需举出存在非正常接触以及获得实际利益的证据,当事人则必须对其非正常接触予以合理的解释和说明。这里的难题是何为非正常接触?一般来说,利益决策人和利益参与人博弈前互不认识,而在任何非公务场合的接触都应当视为非正常接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回避原因而未回避的也应视为非正常接触。通过这种方法的确立,博弈参与人无法揭开无知之幕而达成稳定的协议,同时也加大了参与人调查对方而付出的信息成本,这样,表2(1)的模式向表3(1)转化,而且使得双方最终因达不成协议而会选择(不行贿、不受贿)的战略组合。
(二)建立利益决策人和利益参与人事先隔绝制度
利益决策人和利益参与人如果博弈前能够很轻松地来往,那么双方不行受贿便只能源于道德约束。我们不可否认道德约束的力量,但也不能完全依靠于此。因此,必须建立一种隔绝制度,使得利益决策人和利益参与人的非隔绝状态非法,所有决策信息的获取,必须通过决策人的代言人进行以及第三方组织的客观评价。这个制度的建立必然会加大行受贿双方达成稳定协议的成本,比如集体决策制度、透明决策制度、评估人随机选择制度等等,单一决策人和参与人不直接对话,这种模式有助于激励严格法律状态下博弈参与人选择(不行贿、不受贿)的战略组合。当然这种模式在预防行受贿犯罪的同时,无疑会降低工作效率,提高管理成本,因此严格意义上说,此模式只适合于博弈利益较高的场合。博弈利益较低的场合,如果表3(1)(行贿、受贿)战略组合的期待利益不是10个利益单位,而是5个或者6个,和(不行贿、不受贿)战略组合的4个期待利益相比较,道德和纪律的力量就足以达到预防效果。
(三)建立健全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增加廉洁的社会期待利益
通过建立健全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及时有效地将博弈参与人的社会信用情况进行统计,果断淘汰社会信用较低的参与人。同时,在社会经济许可的范围内,增加廉洁的社会期待利益。如表4(1)和表4(2)所述,如果博弈参与人对(不行贿、不受贿)的战略组合有着很高的期待利益,在提高信用准入门槛的基础上,参与人选择(不行贿、不受贿)战略组合的概率就会很高。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完善了,不见得就只有通过高薪养廉的方法才能提高(不行贿、不受贿)战略组合的期待利益,参与人的社会信用度往往就是一个金字招牌,虽然他在某个局部的博弈当中获利不高,但是在其他的博弈当中他有可能获得的利益往往就足以弥补这种利益差异。反过来,在一个局部博弈当中,参与人选择(行贿、受贿)的战略组合可能获得较高的当然利益,但是其社会信用度受损,就会影响到他参与其他博弈的期待利益,甚至于影响到他参与其他博弈的入局资格,这种一锤子买卖导致利益连续分散获取的损失是一般理性人所不会选择的,除非这种利益连续分散获取的时间超过了一个人有限的生命周期。当然也不可否认,排除其它因素的影响,诸如采取高薪养廉的措施,直观上提高(不行贿、不受贿)战略组合的期待利益,在单个博弈中对预防行受贿犯罪的发生也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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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2)
表4(1)与表3(1)相比较,博弈的参与人(不行贿、不受贿)的可得利益有相应的改善 ,虽然还没有超过(行贿、受贿)这一战略组合,但这已经加大了行贿人调查受贿人受贿概率的信息成本,相应地也就会降低行贿和受贿的期待利益,足以激励一部分人选择这一战略。在表4(2)中,(不行贿、不受贿)战略组合的期待利益已经实现了帕累托优超,这固然从根本上预防了行贿和受贿的发生,但是这又必然会耗去高昂的社会管理成本,不是一般国家所能够承受的。通过对这两个博弈的分析,我们可以进一步明确高薪养廉制度的利弊。
五、预防策略述评
上面论及的几种形态都是理论上的标准形态,实践中的形态往往比之更为复杂。但不论它的外在形式如何,我们都是可以简化成以上模式的,这将有助于我们分析行、受贿问题。据此,我们大致可以制定以下相应的预防策略,使得好人在他的有生之年终能胜出 。
(一)行受贿的证据采信应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现有法律对行贿和受贿两种犯罪的刑罚力度是有区别的,受贿最高可到死刑,行贿最高是无期徒刑。更值得关注的是,司法实践中行、受贿双方往往是一对一的两人秘密进行的模式。即使双方事先互不认识,但经过一方主动示意或者积极活动,基于对利益选择的互不冲突,也就是所谓的“双赢”,双方都能达成心照不宣的稳定协议。除非是一方事后未获得预期利益而打破两者的“协议”导致问题的暴露,否则一般情况很难调查搜集到相应的行受贿证据,这种情况就有可能造成接近于表2(1)的博弈结果。为此,有必要采取过错推定的原则来打击行受贿犯罪。具体地说,博弈的参与人有非正常接触事实,一方参与人(行贿嫌疑人)又获得博弈的实际利益,在法律上应当推定行受贿成立,除非当事人能举出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这样检察机关追诉犯罪时只需举出存在非正常接触以及获得实际利益的证据,当事人则必须对其非正常接触予以合理的解释和说明。这里的难题是何为非正常接触?一般来说,利益决策人和利益参与人博弈前互不认识,而在任何非公务场合的接触都应当视为非正常接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回避原因而未回避的也应视为非正常接触。通过这种方法的确立,博弈参与人无法揭开无知之幕而达成稳定的协议,同时也加大了参与人调查对方而付出的信息成本,这样,表2(1)的模式向表3(1)转化,而且使得双方最终因达不成协议而会选择(不行贿、不受贿)的战略组合。
(二)建立利益决策人和利益参与人事先隔绝制度
利益决策人和利益参与人如果博弈前能够很轻松地来往,那么双方不行受贿便只能源于道德约束。我们不可否认道德约束的力量,但也不能完全依靠于此。因此,必须建立一种隔绝制度,使得利益决策人和利益参与人的非隔绝状态非法,所有决策信息的获取,必须通过决策人的代言人进行以及第三方组织的客观评价。这个制度的建立必然会加大行受贿双方达成稳定协议的成本,比如集体决策制度、透明决策制度、评估人随机选择制度等等,单一决策人和参与人不直接对话,这种模式有助于激励严格法律状态下博弈参与人选择(不行贿、不受贿)的战略组合。当然这种模式在预防行受贿犯罪的同时,无疑会降低工作效率,提高管理成本,因此严格意义上说,此模式只适合于博弈利益较高的场合。博弈利益较低的场合,如果表3(1)(行贿、受贿)战略组合的期待利益不是10个利益单位,而是5个或者6个,和(不行贿、不受贿)战略组合的4个期待利益相比较,道德和纪律的力量就足以达到预防效果。
(三)建立健全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增加廉洁的社会期待利益
通过建立健全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及时有效地将博弈参与人的社会信用情况进行统计,果断淘汰社会信用较低的参与人。同时,在社会经济许可的范围内,增加廉洁的社会期待利益。如表4(1)和表4(2)所述,如果博弈参与人对(不行贿、不受贿)的战略组合有着很高的期待利益,在提高信用准入门槛的基础上,参与人选择(不行贿、不受贿)战略组合的概率就会很高。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完善了,不见得就只有通过高薪养廉的方法才能提高(不行贿、不受贿)战略组合的期待利益,参与人的社会信用度往往就是一个金字招牌,虽然他在某个局部的博弈当中获利不高,但是在其他的博弈当中他有可能获得的利益往往就足以弥补这种利益差异。反过来,在一个局部博弈当中,参与人选择(行贿、受贿)的战略组合可能获得较高的当然利益,但是其社会信用度受损,就会影响到他参与其他博弈的期待利益,甚至于影响到他参与其他博弈的入局资格,这种一锤子买卖导致利益连续分散获取的损失是一般理性人所不会选择的,除非这种利益连续分散获取的时间超过了一个人有限的生命周期。当然也不可否认,排除其它因素的影响,诸如采取高薪养廉的措施,直观上提高(不行贿、不受贿)战略组合的期待利益,在单个博弈中对预防行受贿犯罪的发生也是有效的。
参考书目:
1、《犯罪学教程》,魏平雄等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7月第1版
2、《法律的博弈分析》(美)拜尔等著,严旭阳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10月第1版
3、《正义/司法的经济学》理查德·A·波斯纳/著,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
《行受贿问题的博弈分析及预防策略(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