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法律文化变迁述评/金亮贤
了存在的基础,公、私法的划分也就自然消失了。从掌握政权的阶级看,“国家权力回到人民的手中,人民成了国家的主人,也就消灭了私法存在的根据”。从法律的历史类型看,公、私法的划分是资本主义法律的特有现象。因此,在资产阶级法制的废墟上建立的社会主义法律,就不应当再沿用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从社会主义社会利益的统一而言,社会主义制度“消灭了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对抗性”,保证了两者的“紧密结合”,因此公、私法的划分也就失去了意义。这种理论观点直接左右着中国国家法的立法实践,改革开放以前对刑事立法的重视及改革开放以后对刑事立法、经济立法与组织立法的重视,民商事立法的严重滞后都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九十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学者逐步认识到,对于公私法的划分问题,需要用新的理论重新研究,重新认识。从科学的观点说,任何一种理论观点,都是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的,人们的认识也是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和完善。由于社会主义现阶段的经济成分是多元的,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形成并存为我国宪法和法律所确认。而否认公、私法划分的根据之一,是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的消灭和纯粹公有制的建立,既然清一色的纯粹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特别是在其初级阶段上不可能存在,那么否认公、私法的划分的所谓经济基础,也只能是一种奢谈或主观想象。因此,必须按照市场经济模式要求,划分公法与私法,建设现代化的公法文化和私法文化,并应将这种划分上升到法治国家建设的高度加以认识和重视。一些学者认为“公私法的区别,是现代法秩序的基础,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要求以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区别并正确划分公法与私法为前提。”他们着重从总结西方公私法划分的历史经验、对“传统否定论”的剖析与批驳及市场经济的本性要求等三个方面来论证公私法区分的必要性和对于建立法治国家的意义。当前,尽管也有学者对公私法划分的意义及其论证提出了一系列的诘问,但承认私法的存在并对私法建设日益重视是不争的事实。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在今天的中国重谈这一主题仍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不仅因为四十年来我们一切以国家为本位的公法精神渗透了整个法学领域,而且也因为中国四千年来有文明记载的历史中始终以刑法为本,根本不存在什么私法精神。我们要发扬私法精神就是要补足历史所缺的这一页。”
4.从单一强化政策文化到不断强化法治文化。
长期以来,中国是一个典型的依靠政策来治理国家的政策社会,法律服从于政策、依赖于政策是建国初期就确立的一项法制建设原则。《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批示》指出:人民的司法工作在新的法律还没有系统地发布以前,应该以共产党的政策及其人民解放军的其他纲领、政令作为依据。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也曾说过:“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指法律,作者注),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五十年代后期还认为:要人治不要法治,《人民日报》一篇社论,全国执行,何必要什么法律。到了文革期间,政策文化的专制独尊已经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法治文化横遭摧残,消声匿迹。
七十年代末以来,中国的改革开放政策孕育的社会巨变再一次实证了中国政策文化的强大力量。然而,改革开放政策在推进中国经济、政治体制变革的同时,客观上却推进了中国现代法治文化的形成和发展。进而在法理学上引发了政策与法律关系的深入讨论。在讨论中,主要围绕两个互相联系的问题展开。一是两者的关系问题,大致有三种观点:法律高于政策;政策高于法律;政策与法律不能分出高低主从。二是政策与法律发生矛盾时应该怎样处理,也有三种意见:应该执行法律,依法办事;应该执行政策,按政策办事;应该对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然后再决定按政策还是按法律办事。随着讨论的进一步深入,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执行政策与执行法律在本质上应该是一致的,执行政策必须有利于实施法律,有利于树立法制观念;政策对法律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政策必须受法律的制约,而不能违反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特别是在建立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条件下,“必须从过去主要依靠政策过渡到主要依靠法律办事。”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规律。必须明确发展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建设,都离不开法制的保障、制约和导向。“依法办事,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性,应是法治国家的主要之点。”
政策社会和法治社会的区别、政策文化与法律文化谁居主导的不同,实质上就是政治权威和法律权威的区别,是人治和法治的区别,是法律的工具性和价值性的区别。根本意义上讲,是集权专制和民主共和的区别。这是一个治国理念和治国实践的根本性问题。更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在法律具体运作中,政治结构的不合理,政治权力的无限扩大压抑着法律的正常发挥,权力与法律的争斗交错,法律与政策、法律与党的作用混淆都可能使法律沦为权力的附庸或政策的补充物。
二十多年法治文化的发展和成熟,并没有改变中国现在仍然是一个政策社会的现实,当今中国社会至多是一个纵比建立了比较系统的法律体系的法制社会和政策社会的混合体,而不是法治社会。法律作为政治的附庸的地位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对超越于法律之上的“道德理想国”的追求和崇拜心理并没有消除。一些与法治国不相符合的法律文化思想并没有清除,许多
5.内隐法律文化严重滞后于外显法律文化发展。
法律文化是一个内容丰富的文化结构复合体,它既包括由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组成的内隐法律文化(法律意识),又包括由法律制度规范体系和法律组织机构设施组成的外显法律文化。双层结构多个元素的矛盾互动,形成法律文化不断变迁的立体演进形态。改革开放以来,内隐法律文化与外显法律文化都得到程度不同的发展,但前者明显落后并严重制约后者的发展,进而影响到中国整个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进程。
外显法律文化的载体就是法律上层建筑本身,法律制度是主要标志。在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历程中发生了巨大变迁,基本适应现代中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从立法角度看,党和国家领导人切身感受了文革期间无法无天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的深重灾难。“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法律”。于是,一场蔚为壮观的立法运动就此在共和国全面铺开,立法速度不断加快,立法数量与日俱增。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已初步构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从根本上改变了“无法无天”的状况。据统计:自1979年起至1999年8月底,除新宪法外,共和国最高立法机关已审议通过了253件法律、106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此外,国务院颁布了800多件行政法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批准了7000多件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政府还发布了3万多件规章。共和国重建法制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300多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五届期间为60件,六届期间为63件,七届期间已上升至87件,八届期间更是猛增到117件。1995年2月28日召开的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更是创下了共和国立法史上的空前记录,一天就出台了7部法律。据测算: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期后,最高立法机关平均每13天就“生产”出一部法律,国务院平均每6天就制定出一部行政法规。比立法数量更能说明问题的是法制体系的发展水平,经过漫漫二十多年的立法追求和奋斗,一座以宪法为基石、以民事的、刑事的、经济的、国家机构的和诉讼等方面的基本法律为骨架、以各种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规章为构件的现代法制大厦基本形成。伴随着法制体系框架的成功构建,一个一度无法可依的国度,终于获得了基本有法可依的新生;从立法技术上讲,也进一步走向成熟和规范,出台了《立法法》,立法“二审制”变为“三审制”,形式上 《改革开放以来法律文化变迁述评/金亮贤(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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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学者逐步认识到,对于公私法的划分问题,需要用新的理论重新研究,重新认识。从科学的观点说,任何一种理论观点,都是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的,人们的认识也是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和完善。由于社会主义现阶段的经济成分是多元的,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形成并存为我国宪法和法律所确认。而否认公、私法划分的根据之一,是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的消灭和纯粹公有制的建立,既然清一色的纯粹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特别是在其初级阶段上不可能存在,那么否认公、私法的划分的所谓经济基础,也只能是一种奢谈或主观想象。因此,必须按照市场经济模式要求,划分公法与私法,建设现代化的公法文化和私法文化,并应将这种划分上升到法治国家建设的高度加以认识和重视。一些学者认为“公私法的区别,是现代法秩序的基础,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要求以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区别并正确划分公法与私法为前提。”他们着重从总结西方公私法划分的历史经验、对“传统否定论”的剖析与批驳及市场经济的本性要求等三个方面来论证公私法区分的必要性和对于建立法治国家的意义。当前,尽管也有学者对公私法划分的意义及其论证提出了一系列的诘问,但承认私法的存在并对私法建设日益重视是不争的事实。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在今天的中国重谈这一主题仍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不仅因为四十年来我们一切以国家为本位的公法精神渗透了整个法学领域,而且也因为中国四千年来有文明记载的历史中始终以刑法为本,根本不存在什么私法精神。我们要发扬私法精神就是要补足历史所缺的这一页。”
4.从单一强化政策文化到不断强化法治文化。
长期以来,中国是一个典型的依靠政策来治理国家的政策社会,法律服从于政策、依赖于政策是建国初期就确立的一项法制建设原则。《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批示》指出:人民的司法工作在新的法律还没有系统地发布以前,应该以共产党的政策及其人民解放军的其他纲领、政令作为依据。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也曾说过:“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指法律,作者注),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五十年代后期还认为:要人治不要法治,《人民日报》一篇社论,全国执行,何必要什么法律。到了文革期间,政策文化的专制独尊已经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法治文化横遭摧残,消声匿迹。
七十年代末以来,中国的改革开放政策孕育的社会巨变再一次实证了中国政策文化的强大力量。然而,改革开放政策在推进中国经济、政治体制变革的同时,客观上却推进了中国现代法治文化的形成和发展。进而在法理学上引发了政策与法律关系的深入讨论。在讨论中,主要围绕两个互相联系的问题展开。一是两者的关系问题,大致有三种观点:法律高于政策;政策高于法律;政策与法律不能分出高低主从。二是政策与法律发生矛盾时应该怎样处理,也有三种意见:应该执行法律,依法办事;应该执行政策,按政策办事;应该对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然后再决定按政策还是按法律办事。随着讨论的进一步深入,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执行政策与执行法律在本质上应该是一致的,执行政策必须有利于实施法律,有利于树立法制观念;政策对法律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政策必须受法律的制约,而不能违反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特别是在建立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条件下,“必须从过去主要依靠政策过渡到主要依靠法律办事。”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规律。必须明确发展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建设,都离不开法制的保障、制约和导向。“依法办事,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性,应是法治国家的主要之点。”
政策社会和法治社会的区别、政策文化与法律文化谁居主导的不同,实质上就是政治权威和法律权威的区别,是人治和法治的区别,是法律的工具性和价值性的区别。根本意义上讲,是集权专制和民主共和的区别。这是一个治国理念和治国实践的根本性问题。更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在法律具体运作中,政治结构的不合理,政治权力的无限扩大压抑着法律的正常发挥,权力与法律的争斗交错,法律与政策、法律与党的作用混淆都可能使法律沦为权力的附庸或政策的补充物。
二十多年法治文化的发展和成熟,并没有改变中国现在仍然是一个政策社会的现实,当今中国社会至多是一个纵比建立了比较系统的法律体系的法制社会和政策社会的混合体,而不是法治社会。法律作为政治的附庸的地位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对超越于法律之上的“道德理想国”的追求和崇拜心理并没有消除。一些与法治国不相符合的法律文化思想并没有清除,许多
关系特别是党与政府、党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并没有理顺。因此,要使法治文化走向繁荣,实现政策文化与法治文化的良性互动,尚要经历一个漫长的曲折过程。
5.内隐法律文化严重滞后于外显法律文化发展。
法律文化是一个内容丰富的文化结构复合体,它既包括由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组成的内隐法律文化(法律意识),又包括由法律制度规范体系和法律组织机构设施组成的外显法律文化。双层结构多个元素的矛盾互动,形成法律文化不断变迁的立体演进形态。改革开放以来,内隐法律文化与外显法律文化都得到程度不同的发展,但前者明显落后并严重制约后者的发展,进而影响到中国整个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进程。
外显法律文化的载体就是法律上层建筑本身,法律制度是主要标志。在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历程中发生了巨大变迁,基本适应现代中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从立法角度看,党和国家领导人切身感受了文革期间无法无天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的深重灾难。“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法律”。于是,一场蔚为壮观的立法运动就此在共和国全面铺开,立法速度不断加快,立法数量与日俱增。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已初步构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从根本上改变了“无法无天”的状况。据统计:自1979年起至1999年8月底,除新宪法外,共和国最高立法机关已审议通过了253件法律、106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此外,国务院颁布了800多件行政法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批准了7000多件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政府还发布了3万多件规章。共和国重建法制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300多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五届期间为60件,六届期间为63件,七届期间已上升至87件,八届期间更是猛增到117件。1995年2月28日召开的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更是创下了共和国立法史上的空前记录,一天就出台了7部法律。据测算: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期后,最高立法机关平均每13天就“生产”出一部法律,国务院平均每6天就制定出一部行政法规。比立法数量更能说明问题的是法制体系的发展水平,经过漫漫二十多年的立法追求和奋斗,一座以宪法为基石、以民事的、刑事的、经济的、国家机构的和诉讼等方面的基本法律为骨架、以各种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规章为构件的现代法制大厦基本形成。伴随着法制体系框架的成功构建,一个一度无法可依的国度,终于获得了基本有法可依的新生;从立法技术上讲,也进一步走向成熟和规范,出台了《立法法》,立法“二审制”变为“三审制”,形式上 《改革开放以来法律文化变迁述评/金亮贤(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