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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诉讼权:宪法与司法保障研究


济,使诉讼权得以周全地实现。
  第三,对法院设置进行改革。包括(1)增加派出法庭,便利于当事人提起诉讼和接近正义。(2)设置劳动者法庭(法院)以及消费者法庭(法院)、小额请求法庭(法院)等专业法庭(法院),实现诉讼正义和效率;(3)设置巡回法院,实现诉讼便利。(注:关于巡回法院的讨论,可参见王亚新、李浩、张卫平:《鼎谈: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和实践》,《四川大学法律评论》第2卷,2000年第90~91页。)
  第四,改革诉讼费用收取制度、健全和落实法律援助制度。关于诉讼费用,长远来看,应该废除公民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尤其是起诉费用之制度。在现阶段,则应注意落实诉讼费用的缓交、减免制度,消除公民因经济问题被排堵于法院大门之外的现象。
  至于当事人付出的其它费用则应借助法律援助制度予以补偿。借鉴国外法律援助制度的经验,进一步的改革是:扩大法律援助的对象;放宽给予法律援助的条件(注: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援助的提供条件不能以“贫困”为标准,凡属无力承担诉讼费用、进行诉讼者均应成为法律援助的对象,即使家境较好、资产颇丰。);加强国家财政预算对此之投入、开拓经费渠道、建立法律援助基金;提高承担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报酬;控制和监督法律援助的质量(注:M·詹达:《接近正义的第一波》,《福利国家与接近正义》,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3~44页。),使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消费者、贫困者、民工等弱势群体得以行使诉讼权,使用司法制度。
  第五,改革律师制度。在现代社会,法律知识越来越具专业性和复杂性,公民欲成为法的主体、维护权益,越来越殷切需求获得律师的帮助。在律师掌握专业技能的条件下,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接近律师即意味着接近权利亦即接近实现正义。”(注:邱联恭:《司法之现代化与律师之任务》,台湾五南图书公司1993年版,第179页。)因此,为了保障公民的诉讼权,我们也应在律师制度上进行改革:增加人数;提高律师水平;对律师报酬进行改革使之明确化;落实法律援助中的律师帮助等等。
  第六,发展与完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就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而言,在现阶段的法治实践中主要方式有:仲裁、行政调解、第三人斡旋、劳动仲裁、消协调解、法院调解等。对于这些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我们应充分重视并发展完善,因为在民事诉讼领域,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已日益成为与民事诉讼程序并行不悖、相互补充的重要社会机制,它有利于弥补诉讼的不足,分担诉讼的压力,减少诉累。自公民诉讼权维护的角度看,这一机制有利于当事人的参与和裁决的执行,甚至会得到双方当事人双赢(win-win)的结果。
  六、结语
  德沃金曾谈道:“我并不主张每一个国家都应有一部载有关个人权利的抽象条款的成文宪法,或者每部这样的宪法应由一个法院去阐释,其成员的选择恰好与美国任命最高法院法官的方式一

样”。同样,我们最想说的或许恰恰不在于与法治国家亦步亦趋、模仿其公民诉讼权宪法和司法保障的具体制度,而是自保障公民切实有效得到司法救济、接近正义这样一个出发点,重新审视和构造我们的诉讼制度、司法制度及相关制度,并着力于制度规定向现实享有的切实转化。若能如此,则幸莫大焉。

公民诉讼权:宪法与司法保障研究(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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