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对外贸易法》修订的整体思路
性的规定
除了反映我国外贸实践的现实需求,吻合入世承诺,借鉴先进立法、与国际规则充分 接轨以外,笔者认为,我国的《对外贸易法》还应尽可能地对一些外贸管理的前沿问题 做些前瞻性的规定,至少应表明我国在这些问题上的基本立场与态度。外贸基本法中的 这些原则性规定可以作为理解和解释具体条例与规则的基础和指导。
例如,对于外贸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尤其是贸易与环境的关系)、对电子商务发展的态 度、对贸易便利化的支持——我国可以尝试在《对外贸易法》中就这些问题进行原则性 规定。
尤其必须注意的是,WTO第四次部长理事会拟定了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21个议题,并 且明确了其中11个议题的谈判要在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多哈回合的议题中,既有 对原有议题的深化与发展,也有全新的议题;既关系到既有承诺的执行,也关系到新的 谈判和承诺。作为WTO成员,我们尤其应当密切关注WTO新一轮谈判的相关议题及其发展 ,并且可对一些与中国未来较为相关的议题率先在国内法中进行规定。
三、关于《对外贸易法》的立法技术
(一)思路8:《对外贸易法》的修订,要进一步从“促进”(promotion)与“保护”(protection)这两大功能出发,在结构上进行完善,形成严谨的立法体例
作为我国外贸的基本法,作为实现我国对外贸易战略的重要手段,贯穿《对外贸易法 》的核心便是“促进”与“保护”这两重互补的功能。促进外贸发展与特定条件下保护 本国产业相互交织——这是我国《对外贸易法》的灵魂所在。概言之,我国《对外贸易 法》在内容上涵括了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技术贸易与国际服务贸易,而对这三类国际贸 易的管理和规范又是围绕促进与保护这两大主题而展开的。
《对外贸易法》第一章(总则)在确立我国对外贸易的指导思想时,一方面规定国家“ 鼓励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公平的、自由的对外贸易发展”(注:参见《对外贸易法 》第4条);另一方面又指出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中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 他类似措施的”,中国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注:参见《对外贸易法》 第7条)。同时,《对外贸易法》第五章和第六章分别规定“对外贸易秩序”和“对外贸 易促进”问题。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对外贸易法》已经体现了促进与保护并重的指 导思想,并且是按照这样的思路来展开。
笔者认为,新世纪我国《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应当继续按照这一思路来完善外贸基 本法的框架结构,用足空间,做足文章:
第一,要以“促进”与“保护”并重的思路,整合《对外贸易法》的框架。按照这一 思路,有关同时适用于三类贸易的“保护”和“促进”措施应分别在第五章(对外贸易 秩序)和第六章(对外贸易促进)中进行规定,而在第三章(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和 第四章(国际服务贸易)中仅规定适用于国际货物/技术贸易与国际服务贸易的保护和促 进措施。但是,现行第三章和第四章中存在一些重复的规定,似可整合放入第五章或第 六章,而第五章和第六章中也存在一些并非同时适用于三种国际贸易方式的规定,似应 分别放入第三章或第四章更为妥当。
第二,要完善我国的对外贸易促进体系。具体内容可参见本文思路3中所述。
第三,要完善
第四,在外贸易政策导向上,要实现由“重保护”向“重促进”的转变。
在刚刚确定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年代里,在我国调控外贸的能力仍然有限的 背景下,现行《对外贸易法》在“促进”与“保护”这两重价值取向中“重保护、轻促 进”。而如今,我国已成为世界第六的贸易大国,调控经济的能力也得到大大提高。在 这样的背景下,尤其是加入WTO以后,外贸政策导向应适时地实现由“重保护”向“重 促进”的转变。因此,一方面建议在《对外贸易法》的修订中应当调整“对外贸易秩序 ”与“对外贸易促进”两章的顺序,以适应外贸政策导向的变化;另一方面,在实体内 容的规定和表述上,也应当相应地进行调整。
(二)思路9:《对外贸易法》的修订,要体现其作为我国外贸管理基本法的地位,应较 为完整地就外贸管理的重要制度进行原则性规定,应当和相关的条例形成援引关系,构 筑完整的中国外贸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是以《对外贸易法》为中心,包含五个层次的规范性 文件:外贸基本法——外贸专门法——国务院条例(法规)——外经贸部具体规则(部门 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应当从我国外贸立法的实际出发。 也就是说,《对外贸易法》修订的目标并不是制定详尽、全面的中国对外贸易法典,而 是要在现有的立法现状中使作为我国外贸法制核心的《对外贸易法》更加符合我国对外 贸易发展的新形势,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
因此,《对外贸易法》的修订要突出其作为对贸基本法的地位,体现其在我国对外贸 易法律体系中的统率作用。
第一,《对外贸易法》要全面规定各项外贸基本制度,但同时其对于外贸基本制度的 规定应当是基础性和原则性的。
第二,《对外贸易法》还应当和各项外贸专门法和国务院外贸条例形成指引关系。目 前,我国现有的外贸专门法和外贸条例主要有《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 和《保障措施条例》。一方面,我们应当在《对外贸易法》中做出指引性规定,使其规 定的外贸基本制度能通过外贸专门法和国务院外贸条例得以细化。另一方面,要寻找《 对外贸易法》与外贸专门法/外贸条例中缺位与矛盾的地方,通过立法上的修改和补充 使其达到和谐与统一。
笔者认为,从以上九条思路出发来指导《对外贸易法》的修订,能避免头痛医头、脚 痛医脚,有助于我们沿着一些较为清晰的脉络来探寻现行立法的症结,从而能从我国现 有外贸法律体系出发,较为全面而综合地修订我国的外贸基本法,构筑完善的外贸法律 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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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反映我国外贸实践的现实需求,吻合入世承诺,借鉴先进立法、与国际规则充分 接轨以外,笔者认为,我国的《对外贸易法》还应尽可能地对一些外贸管理的前沿问题 做些前瞻性的规定,至少应表明我国在这些问题上的基本立场与态度。外贸基本法中的 这些原则性规定可以作为理解和解释具体条例与规则的基础和指导。
例如,对于外贸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尤其是贸易与环境的关系)、对电子商务发展的态 度、对贸易便利化的支持——我国可以尝试在《对外贸易法》中就这些问题进行原则性 规定。
尤其必须注意的是,WTO第四次部长理事会拟定了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21个议题,并 且明确了其中11个议题的谈判要在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多哈回合的议题中,既有 对原有议题的深化与发展,也有全新的议题;既关系到既有承诺的执行,也关系到新的 谈判和承诺。作为WTO成员,我们尤其应当密切关注WTO新一轮谈判的相关议题及其发展 ,并且可对一些与中国未来较为相关的议题率先在国内法中进行规定。
三、关于《对外贸易法》的立法技术
(一)思路8:《对外贸易法》的修订,要进一步从“促进”(promotion)与“保护”(protection)这两大功能出发,在结构上进行完善,形成严谨的立法体例
作为我国外贸的基本法,作为实现我国对外贸易战略的重要手段,贯穿《对外贸易法 》的核心便是“促进”与“保护”这两重互补的功能。促进外贸发展与特定条件下保护 本国产业相互交织——这是我国《对外贸易法》的灵魂所在。概言之,我国《对外贸易 法》在内容上涵括了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技术贸易与国际服务贸易,而对这三类国际贸 易的管理和规范又是围绕促进与保护这两大主题而展开的。
《对外贸易法》第一章(总则)在确立我国对外贸易的指导思想时,一方面规定国家“ 鼓励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公平的、自由的对外贸易发展”(注:参见《对外贸易法 》第4条);另一方面又指出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中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 他类似措施的”,中国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注:参见《对外贸易法》 第7条)。同时,《对外贸易法》第五章和第六章分别规定“对外贸易秩序”和“对外贸 易促进”问题。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对外贸易法》已经体现了促进与保护并重的指 导思想,并且是按照这样的思路来展开。
笔者认为,新世纪我国《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应当继续按照这一思路来完善外贸基 本法的框架结构,用足空间,做足文章:
第一,要以“促进”与“保护”并重的思路,整合《对外贸易法》的框架。按照这一 思路,有关同时适用于三类贸易的“保护”和“促进”措施应分别在第五章(对外贸易 秩序)和第六章(对外贸易促进)中进行规定,而在第三章(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和 第四章(国际服务贸易)中仅规定适用于国际货物/技术贸易与国际服务贸易的保护和促 进措施。但是,现行第三章和第四章中存在一些重复的规定,似可整合放入第五章或第 六章,而第五章和第六章中也存在一些并非同时适用于三种国际贸易方式的规定,似应 分别放入第三章或第四章更为妥当。
第二,要完善我国的对外贸易促进体系。具体内容可参见本文思路3中所述。
第三,要完善
我国的对外贸易保护体系。关于贸易壁垒调查和例外制度的内容可参见 本文思路6中所述。
第四,在外贸易政策导向上,要实现由“重保护”向“重促进”的转变。
在刚刚确定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年代里,在我国调控外贸的能力仍然有限的 背景下,现行《对外贸易法》在“促进”与“保护”这两重价值取向中“重保护、轻促 进”。而如今,我国已成为世界第六的贸易大国,调控经济的能力也得到大大提高。在 这样的背景下,尤其是加入WTO以后,外贸政策导向应适时地实现由“重保护”向“重 促进”的转变。因此,一方面建议在《对外贸易法》的修订中应当调整“对外贸易秩序 ”与“对外贸易促进”两章的顺序,以适应外贸政策导向的变化;另一方面,在实体内 容的规定和表述上,也应当相应地进行调整。
(二)思路9:《对外贸易法》的修订,要体现其作为我国外贸管理基本法的地位,应较 为完整地就外贸管理的重要制度进行原则性规定,应当和相关的条例形成援引关系,构 筑完整的中国外贸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是以《对外贸易法》为中心,包含五个层次的规范性 文件:外贸基本法——外贸专门法——国务院条例(法规)——外经贸部具体规则(部门 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应当从我国外贸立法的实际出发。 也就是说,《对外贸易法》修订的目标并不是制定详尽、全面的中国对外贸易法典,而 是要在现有的立法现状中使作为我国外贸法制核心的《对外贸易法》更加符合我国对外 贸易发展的新形势,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
因此,《对外贸易法》的修订要突出其作为对贸基本法的地位,体现其在我国对外贸 易法律体系中的统率作用。
第一,《对外贸易法》要全面规定各项外贸基本制度,但同时其对于外贸基本制度的 规定应当是基础性和原则性的。
第二,《对外贸易法》还应当和各项外贸专门法和国务院外贸条例形成指引关系。目 前,我国现有的外贸专门法和外贸条例主要有《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 和《保障措施条例》。一方面,我们应当在《对外贸易法》中做出指引性规定,使其规 定的外贸基本制度能通过外贸专门法和国务院外贸条例得以细化。另一方面,要寻找《 对外贸易法》与外贸专门法/外贸条例中缺位与矛盾的地方,通过立法上的修改和补充 使其达到和谐与统一。
笔者认为,从以上九条思路出发来指导《对外贸易法》的修订,能避免头痛医头、脚 痛医脚,有助于我们沿着一些较为清晰的脉络来探寻现行立法的症结,从而能从我国现 有外贸法律体系出发,较为全面而综合地修订我国的外贸基本法,构筑完善的外贸法律 体制。
《论我国《对外贸易法》修订的整体思路(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