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的里程碑
行政诉讼法没有明解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引起司法机关、执法机关的误解。而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又做出了一次解释。这项解释实际上缩小了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范围,将具体行政行为仅限于"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的具有权利义务特征的单方面行为"。这一项规定无形中将行政机关的合同行为、协议行为排除在具体行政行为之外,给实际中审理政府合同案件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也限制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法律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过于笼统,因而,对非行政行为承担者有无诉权一直有争论,也有许多误解。有人认为如果不是行政机关的受处罚人、受强制人或申请许可人,那么就不是理论上的行政相对人,因而不具有诉权。有人则反对这种意见,主张所有受到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侵害的人均应视之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均享有原告资格,如利益波及人、竞争人等都可以提起诉讼,还有人主张,因行政机关不作为而遭受加害人侵害的,受害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3.行政诉讼法实施中的体制与环境问题
①体制上的问题。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暴露出我国司法体制及行政管理体制中的许多问题。在我们分析公民法人为何不敢告"官",不愿告"官"某些法院不能公正审理,某些行政机关能够独断专横,大行其道时,不得不正视我国的司法及行政体制。可以说,体制上的制约与限制,是阻碍行政诉讼法正确实施的重要因素。具体而言,现行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包容与依附关系,从实际上降低了法院独立审判的能力和勇气,同级政府在人、财、物各方面都对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政府不可避免地要对法院施加影响,从而影响法院的独立审判与公正审理。
②政策倾斜问题。法院是社会公正的最终裁判者,要保证裁判者所做出的裁判是基本上公正的,那么就必须对裁判人员的素质、物
质条件及办公条件加以重视,保证法官雄厚的物质基础,解除其后顾之优。这种政策上的倾斜是必要的,有利于解决复议、审判机关工作人员的待遇问题,也有利于保证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③人们的诉讼意识问题。长期以来,行政诉讼案件在逐步增多,但是,这个数量相对于民、刑法是很少的。其原因就在于人们的诉讼意识尚很淡薄。老百姓不知告官,不敢告,不会告,告后怕报复,撤诉率高等意识还十分普遍:行政机关不愿当被告,羞于当被告,恼于当被告的意识仍然很强,极力阻止发生诉讼案件。这与人们的思想观念未能完全转变、法律宣传教育不够有很大关系。
④法外干预日渐严重。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法院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但从实际案件的受理、审判及执行看,这种独立审判权往往是不独立的,受到很多方面的干预和影响。如上级单位或有关领导批条子、打招呼、施加压力、以削官断财相要挟,使得法院审理难、执行难,行政审判人员工作难做,态度不积极,人心涣散。
⑤执行措施不得力,行政机关不应诉、不出庭,法院判决后不执行判决的现象依然很严重,对行政诉讼法有抵触情绪的人还很多。地方政府借行政判决可能影响当地经济或行政效率为名,千方百计阻止法院判决的执行。
(二)行政诉讼理论存在的问题及展望
1.行政行为理论研究亟待深入。特别是对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确认、许可、裁决、调解、处理等行为的研究仍远远不能适应行政法制实践的发展。对行政行为成立的效力、期限、中止、变更、撤销、废止、行政行为的瘕疵等尚需进一步研究。2.对待程序理论研究应当深入。法定程序、非法定程序,必要程序可省略删减程序、一般程序、紧急程序(简易)的区分;法定程序的步骤、环节、效力;程序违法与实体违法的关系;权利性与义务性程序的区别有必要进一步研究。3.违法与责任理论亟待展开。对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越权、滥用职权、程序违法、无权限,适用法律错误的特征表象应做深入探讨。4.行政主体理论需发展。行政诉讼中被告种类繁杂,形式多样,给法院认定其主体资格带来较大的困难,
为了规范被告资格,必须对行政主体资格、法律地位、结构、序位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5.对行政诉讼时效、起诉条件、执行手段、行政审判方式,适用
三、行政诉讼法的展望
行政诉讼法实施五年来,在立法机关、行政法制部门、行政审判、检察部门及教科研人员的努力下,已经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就,为今后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翻开了行政法制建设的新篇章。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司法制度的逐步完善,我们希望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一次新的改造,以更好地适应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
1.从体制上改变目前法院行政审判权不能独立行使的现状,使法院的行政审判有一个大改观。具体地说,建议在最高法院设立行政法院,作为与军事法院相类似的专门法院,各地可以设立行政法院的派出法院,使之在人、财、物多方面隶属于上级法院管理,摆脱地方保护和政府干预。地方派出行政法院的设置又可设为二级,一是省级上诉行政法院,二是市区级行政法院。省、市区级行政法院院长由上级法院任命,不受地方人大及政府管辖。2.大幅度提高行政法院审判人员及复议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高薪养廉,提高其社会地位,选拔一批素质高、专业强的干部充任行政庭,保证法官的公正廉明。3.对行政诉讼法的某些条文加以修改。如扩大诉讼的受案范围,明确有争议的问题,延长起诉期限,增加判决种类及形式,增强执行力量与措施,保证法院判决得以顺利执行。4.走出思想认识上的误区,全面准确地理解行政诉讼法。转变观念,加强宣传学习,使行政诉讼观念深入人心。5.深入进行理论研究,加强理论界与实际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完善行政法理论体系,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实践、指导实践。
①见马怀德《国家赔偿法的理论与实务》第56页。
②见1990年8月29日《法制日报》。
③见1991年1月18日《法制日报》。
④国务院法制局副局长李培传在行政执法检查座谈会上的讲话,《行政执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3年版)第50~51页。
⑤见1991年11月16日《法制日报》"我国首例行政抗诉案在浙江审结"。
⑥参见1992年9月2日《法制日报》"加拿大教授谈中国行政诉讼法"。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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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法律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过于笼统,因而,对非行政行为承担者有无诉权一直有争论,也有许多误解。有人认为如果不是行政机关的受处罚人、受强制人或申请许可人,那么就不是理论上的行政相对人,因而不具有诉权。有人则反对这种意见,主张所有受到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侵害的人均应视之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均享有原告资格,如利益波及人、竞争人等都可以提起诉讼,还有人主张,因行政机关不作为而遭受加害人侵害的,受害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3.行政诉讼法实施中的体制与环境问题
①体制上的问题。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暴露出我国司法体制及行政管理体制中的许多问题。在我们分析公民法人为何不敢告"官",不愿告"官"某些法院不能公正审理,某些行政机关能够独断专横,大行其道时,不得不正视我国的司法及行政体制。可以说,体制上的制约与限制,是阻碍行政诉讼法正确实施的重要因素。具体而言,现行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包容与依附关系,从实际上降低了法院独立审判的能力和勇气,同级政府在人、财、物各方面都对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政府不可避免地要对法院施加影响,从而影响法院的独立审判与公正审理。
②政策倾斜问题。法院是社会公正的最终裁判者,要保证裁判者所做出的裁判是基本上公正的,那么就必须对裁判人员的素质、物
质条件及办公条件加以重视,保证法官雄厚的物质基础,解除其后顾之优。这种政策上的倾斜是必要的,有利于解决复议、审判机关工作人员的待遇问题,也有利于保证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③人们的诉讼意识问题。长期以来,行政诉讼案件在逐步增多,但是,这个数量相对于民、刑法是很少的。其原因就在于人们的诉讼意识尚很淡薄。老百姓不知告官,不敢告,不会告,告后怕报复,撤诉率高等意识还十分普遍:行政机关不愿当被告,羞于当被告,恼于当被告的意识仍然很强,极力阻止发生诉讼案件。这与人们的思想观念未能完全转变、法律宣传教育不够有很大关系。
④法外干预日渐严重。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法院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但从实际案件的受理、审判及执行看,这种独立审判权往往是不独立的,受到很多方面的干预和影响。如上级单位或有关领导批条子、打招呼、施加压力、以削官断财相要挟,使得法院审理难、执行难,行政审判人员工作难做,态度不积极,人心涣散。
⑤执行措施不得力,行政机关不应诉、不出庭,法院判决后不执行判决的现象依然很严重,对行政诉讼法有抵触情绪的人还很多。地方政府借行政判决可能影响当地经济或行政效率为名,千方百计阻止法院判决的执行。
(二)行政诉讼理论存在的问题及展望
1.行政行为理论研究亟待深入。特别是对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确认、许可、裁决、调解、处理等行为的研究仍远远不能适应行政法制实践的发展。对行政行为成立的效力、期限、中止、变更、撤销、废止、行政行为的瘕疵等尚需进一步研究。2.对待程序理论研究应当深入。法定程序、非法定程序,必要程序可省略删减程序、一般程序、紧急程序(简易)的区分;法定程序的步骤、环节、效力;程序违法与实体违法的关系;权利性与义务性程序的区别有必要进一步研究。3.违法与责任理论亟待展开。对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越权、滥用职权、程序违法、无权限,适用法律错误的特征表象应做深入探讨。4.行政主体理论需发展。行政诉讼中被告种类繁杂,形式多样,给法院认定其主体资格带来较大的困难,
为了规范被告资格,必须对行政主体资格、法律地位、结构、序位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5.对行政诉讼时效、起诉条件、执行手段、行政审判方式,适用
法律等问题应进一步研究。
三、行政诉讼法的展望
行政诉讼法实施五年来,在立法机关、行政法制部门、行政审判、检察部门及教科研人员的努力下,已经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就,为今后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翻开了行政法制建设的新篇章。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司法制度的逐步完善,我们希望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一次新的改造,以更好地适应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
1.从体制上改变目前法院行政审判权不能独立行使的现状,使法院的行政审判有一个大改观。具体地说,建议在最高法院设立行政法院,作为与军事法院相类似的专门法院,各地可以设立行政法院的派出法院,使之在人、财、物多方面隶属于上级法院管理,摆脱地方保护和政府干预。地方派出行政法院的设置又可设为二级,一是省级上诉行政法院,二是市区级行政法院。省、市区级行政法院院长由上级法院任命,不受地方人大及政府管辖。2.大幅度提高行政法院审判人员及复议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高薪养廉,提高其社会地位,选拔一批素质高、专业强的干部充任行政庭,保证法官的公正廉明。3.对行政诉讼法的某些条文加以修改。如扩大诉讼的受案范围,明确有争议的问题,延长起诉期限,增加判决种类及形式,增强执行力量与措施,保证法院判决得以顺利执行。4.走出思想认识上的误区,全面准确地理解行政诉讼法。转变观念,加强宣传学习,使行政诉讼观念深入人心。5.深入进行理论研究,加强理论界与实际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完善行政法理论体系,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实践、指导实践。
①见马怀德《国家赔偿法的理论与实务》第56页。
②见1990年8月29日《法制日报》。
③见1991年1月18日《法制日报》。
④国务院法制局副局长李培传在行政执法检查座谈会上的讲话,《行政执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3年版)第50~51页。
⑤见1991年11月16日《法制日报》"我国首例行政抗诉案在浙江审结"。
⑥参见1992年9月2日《法制日报》"加拿大教授谈中国行政诉讼法"。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6年第2期)
《中国法治的里程碑(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