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与外资立法的完善
要力求使法律条文明确具体,有较强的可操作性。(3)在有关 规则措施实施或执行前,及时向其他WTO成员、个人和企业公开所有相关信息。(4)法的 公布程序应公开、透明,如政府可创立或指定一官方网站和刊物,专门用于公布有关法 律、法规及相关信息。(5)建立或指定一网站或咨询点,应任何个人或企业的要求,提 供所要求公布的有关信息。对信息咨询的答复应及时、完整并代表中国政府的权威观点 。
(二)微观方面
1.在吸引外资的指导思想方面,要逐步更新观念,确保从宏观上引导外资投向的合理 化,逐步扩大对外资领域的开放,放宽外资企业的内销比例,延长外资的经营期限和扩 大其经营范围,并向其提供优质服务,把引资工作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2.逐步取消对外资的“次国民待遇”,同时逐步调整对外资的优惠待遇,真正落实国 民待遇原则,实现内外一律平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优惠政策方面。我国应奉行以行业 优惠为主,适当实行地区优惠的政策,即不仅主要体现在市场主体方面的差别优惠待遇 ,以鼓励特殊行业如高科技项目的发展,同时也促进东西部地区的平衡发展,最终推动 经济的大发展。
3.外资法中其他与TRIMs协议精神不符的规定,也必须逐步废止。中国是一个负责任的 大国,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来看,中国一贯遵守和尊重所缔结的国际条约。既然加 入WTO是中国融入全球经济的重大战略选择,中国就必须在享受WTO协议所赋予的权利的 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与TRIMs协议不符的法规包括地方性法规,也应作相应的 清理、修改或废除。
4.对投资措施的减少和消除是当今外资法改革和各种国际投资法的总体趋势。面对这 一趋势,中国应冷静地看待和适应,并采取相应的对策。西方近年来之所以强烈要求准 入自由和减少乃至消除投资措施,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投资措施常常被用来作为限制外资 进入的工具[9]。总之,外资待遇发展的趋势是实行国民待遇,但这里有三点需要说明 :其一,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并不意味着不能给予外资以一定的优惠待遇。只是看具体 实行什么样的优惠待遇。其二,实行国民待遇并不意味着内外资的绝对平等。因为依据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任何国家都会在特殊领域或情况下援引WTO协定的例外条款,对外 资予以一定限制,这并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相反是符合WTO精神的。其三,与国际接 轨,对外资予以国民待遇是一个分阶段的、渐进的过程,主要是通过一些例外条款和对 发展中国家的优惠予以逐步过渡,这也是作为发展中国家之一的中国应该好好利用的。
WTO规则对我国外资立法的影响,已经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某些具体投资规则的修改或废 除了。事实上,WTO框架内的投资协议,对中国外资立法的诸多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 求。因此对现有立法中与WTO法律规则相冲突的条款和规定的废除只是外资法改革的一 个方面,而造就一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投资环境,制定一个统一适用于内外投资 者的投资法典,已经成为我国外资立法改革的更高层次的目标和要求。
【参考文献】
[1]什么是“乌拉圭回合”、“最惠国待遇”是什么[N].人民日报(经济部版),2000-0 1-04.
[2]徐崇利,林忠.中国外资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61-64.
[3]沈木珠.WTO法律原则与我国入世之区域对策[J].现代法学,2001,(10).
[4]郑鹏程,徐
[5]刘剑文,熊伟.WTO与中国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之改革[J].中外法学,2001,(2).
[6]刘剑文,熊伟.国民待遇与外资税收优惠政策之改革[J].中国法学,1998,(2).
[7]刘笋.WTO法律体系规则与外资法改革[J].法律科学,2000,(4).
[8]顾敏康.以公司为本,重构外资法体系[A].国际经济法论丛:第4卷[C].北京:法律 出版社,1995.
[9]刘笋.WTO法律规则体系对国际投资法的影响[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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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微观方面
1.在吸引外资的指导思想方面,要逐步更新观念,确保从宏观上引导外资投向的合理 化,逐步扩大对外资领域的开放,放宽外资企业的内销比例,延长外资的经营期限和扩 大其经营范围,并向其提供优质服务,把引资工作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2.逐步取消对外资的“次国民待遇”,同时逐步调整对外资的优惠待遇,真正落实国 民待遇原则,实现内外一律平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优惠政策方面。我国应奉行以行业 优惠为主,适当实行地区优惠的政策,即不仅主要体现在市场主体方面的差别优惠待遇 ,以鼓励特殊行业如高科技项目的发展,同时也促进东西部地区的平衡发展,最终推动 经济的大发展。
3.外资法中其他与TRIMs协议精神不符的规定,也必须逐步废止。中国是一个负责任的 大国,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来看,中国一贯遵守和尊重所缔结的国际条约。既然加 入WTO是中国融入全球经济的重大战略选择,中国就必须在享受WTO协议所赋予的权利的 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与TRIMs协议不符的法规包括地方性法规,也应作相应的 清理、修改或废除。
4.对投资措施的减少和消除是当今外资法改革和各种国际投资法的总体趋势。面对这 一趋势,中国应冷静地看待和适应,并采取相应的对策。西方近年来之所以强烈要求准 入自由和减少乃至消除投资措施,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投资措施常常被用来作为限制外资 进入的工具[9]。总之,外资待遇发展的趋势是实行国民待遇,但这里有三点需要说明 :其一,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并不意味着不能给予外资以一定的优惠待遇。只是看具体 实行什么样的优惠待遇。其二,实行国民待遇并不意味着内外资的绝对平等。因为依据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任何国家都会在特殊领域或情况下援引WTO协定的例外条款,对外 资予以一定限制,这并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相反是符合WTO精神的。其三,与国际接 轨,对外资予以国民待遇是一个分阶段的、渐进的过程,主要是通过一些例外条款和对 发展中国家的优惠予以逐步过渡,这也是作为发展中国家之一的中国应该好好利用的。
WTO规则对我国外资立法的影响,已经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某些具体投资规则的修改或废 除了。事实上,WTO框架内的投资协议,对中国外资立法的诸多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 求。因此对现有立法中与WTO法律规则相冲突的条款和规定的废除只是外资法改革的一 个方面,而造就一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投资环境,制定一个统一适用于内外投资 者的投资法典,已经成为我国外资立法改革的更高层次的目标和要求。
【参考文献】
[1]什么是“乌拉圭回合”、“最惠国待遇”是什么[N].人民日报(经济部版),2000-0 1-04.
[2]徐崇利,林忠.中国外资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6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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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郑鹏程,徐
德刚,张重实.论加入WTO对外资法的影响[J].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学报,2001,(4).
[5]刘剑文,熊伟.WTO与中国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之改革[J].中外法学,2001,(2).
[6]刘剑文,熊伟.国民待遇与外资税收优惠政策之改革[J].中国法学,19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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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顾敏康.以公司为本,重构外资法体系[A].国际经济法论丛:第4卷[C].北京:法律 出版社,1995.
[9]刘笋.WTO法律规则体系对国际投资法的影响[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11 .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与外资立法的完善(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