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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议所作出的决议是否有效


【内容提要】关于“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议所作出的决议是否有效”的问题,本文比较了一些西方国  家的相关制度,运用“结构利益衡量法”对公司股东大会召集制度的生成和运作方式作  深入剖析的基础上,对我国公司法存在的法律漏洞进行了弥补,得出了肯定的初步回答  。在此基础上,提升了“公司法的生命在于运动”的理念。
【摘  要  题】法学与实践
 我国《公司法》自1993年颁布以来,促进了公司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但是,随着市场  经济的发展,《公司法》也曝露出过于粗糙、操作性不强等缺点,已严重制约了我国公  司制度的进一步发展。这是目前修订公司法所应该加以重视的。本文以“百名股东赶走  董事长”事件为中心,对股东大会召集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
  一、事实与经过(注:李洪波:《百名股东赶董事长下台》,载《今日早报》2001年4  月9日。)
  1998年底,浙江省缙云百货股份公司由国有制企业原缙云百货公司转制而来。改制后  ,原百货公司职工大部分按公司章程规定认购了股份,成为公司的股东。1999年1月,  百货公司全体股东大会选举了公司的第一届董事会和监事会。随后,3名董事之一的胡  葛法出任第一届董事长,任期至2001年年底。2001年1月17日,百货公司94名股东因不  满公司经营和部分公司领导人所为,联名向公司董事会递交了强烈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  报告,并提议董事会立即停止行使一切权力。
  原来,从公司改制评估日到2000年9月底,公司已累计亏损41.41万元,占职工投入基  本金57.4万元的72.14%。另外,还有待处理损失17.41万元。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  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会计年度终结后二个月内召开。而直到2001年2月,1999年  、2000年股东年会均未能召开。于是,94名股东联名向董事会提出了要求召开股东大会  的请求。事后,又多次派股东代表督促询问何时召开股东大会。至2月24日,董事会一  直不作明确表示。于是,他们只好自己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月2  5日,94名股东联名向全体股东发出了紧急通知,提议在2月27日晚在百货公司召开临时  会议。2月27日,137名股东到会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与会人员所持股份合计382股,占  总股数499股的76.55%,已在三分之二以上。会上,对罢免董事、监事的议案的表决中  ,结果是同意罢免有343股,占实到人数所占股份382股的89.97%,超过章程规定的半数  以上的要求,罢免了公司的董事长、董事和监事,并选举了新的董事和监事。
  对此股东会议所作出的决议的效力,双方发生了争议。被罢免一方认为,那些罢免和  选举结果并不合法,股东们自己召开的大会并选举出的董事会应该是无效的。而股东们  则认为,原董事会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定期召开股东大会年会,公布公司经营状况。  他们召开股东会议是股东保护自己权利的一种方法,这并不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于  是,根据该次股东大会上所作出的决议和《公司登记条例》第27条的规定,(注:该条  例第27条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  请变更登记。)向县工商登记机关请求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同时,根据该条例  第33条的规定,(注:该条例第33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  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对变更的董事和监事向登记机关作出备案申请。由于公司法对  公司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情形没有预见,难以从公司法中找到明确的答案  。缙云县工商局向浙江省工商局请示,省工商局作出了同意登记的答复。
  二、争议的焦点与问题的症结
  (一)争议的焦点
  在本案中,原先的董事和监事认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05条的规定,股东大会会  议只能由董事会依法负责召集,并由董事长主持。除此之外,其他人和其他组织均无权  利自行召集。没有经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只是股东的集合,不是股东大会的召开,在  此大会上通过的决议不能成为股东大会的决议,应视为无效。而且,根据《公司法》第  109条的规定,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这些董事既未出席会议,更没有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这也可以说明该会议没有依法召  集。根据法律,没有经依法召集的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是无效的,由无效决议所选举  的董事和监事自然不能成为公司新一届董事和监事,无权请求登记机关作出变更登记或  者备案。
  股东一方则认为,公司原董事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了公司亏损。而且,连续两年都  没有根据《公司法》第104条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年会,使股东没有任何机会行使股东  权利来保护自己和避免损失。在多次向董事会请求召开股东大会,没有结果的情况下,  只能采取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方法来自救。这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无奈之举。这次临时  股东大会出席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共计382股,占总股数499股的76.55%,已在三分之二以  上。对罢免董事、监事的议案的表决中,同意罢免的有3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89.97%,超过《公司法》第106条规定的半数以上的要求。所以,这次会议所作  出的罢免董事和监事的决议是有效的,选举出的新一届的董事与监事也是合法有效的。
  可见,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议所作的决议是否有效呢?股东  们能否采取这种方法来选举新的董事、监事呢?
  (二)问题的症结
  应该说,本案的事实是清楚的,所以,寻找妥当的法律依据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为了  更清楚地揭示问题的实质和寻找问题的症结所在,可以把本案的争议分解为以下几个问  题:

  1.股东大会的性质是什么?临时股东大会有权罢免和选举董事、监事吗?
  根据《公司法》第102条和第103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它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依法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所以,本案中,临时股东大  会罢免董事和监事并没有超越职权。
  2.股东有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吗?其条件是什么?
  根据《公司法》第104条的规定,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其条件是:持有公  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并且规定,出现这种情况时,董事会应当在二个月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如何召开?
  《公司法》第105条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不得对通知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发行无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议所作出的决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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