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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视抗击非典的转变过程的思考


称为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英文缩写SARS。4月16日,该组织又宣布了引起非典的病原体找到了,是一种变种的冠状病毒。从而宣告了SARS病原之争落下帷幕。
为了从根本上阻断SARS的传播链条,在非典防治中占主动地位,深圳与香港联手,成立了联合攻关小组开展了对SARS病毒的追本溯源的研究。4月13日,科技部决定以最快的速度筹措2000万元863计划应急研究经费,重点投在特异性治疗药物和抗体筛选、诊断试剂和疫苗的研制、致病机理的研究等方面,希望通过流行病学、免疫学、分子生物学等技术和手段,探明病因及发病机理,指导临床治疗;研究快速检测方法,协助临床早期诊断。中科院北京基因组研究所暨华大基因研究中心与军事医学科学院微生物流行病研究所的科研人员继4月16日破译了SARS病毒的全基因组序列之后,又于4月19日研制出非典快速诊断技术—酶联免疫吸附法试剂。全国其他科研单位也相继有非典科研成果问世。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为有效控制非典的蔓延,并最终取得抗击非典的胜利赢得了时间,创造了条件。
非常遗憾的是,此次国内非典科研工作也走向了两个极端,由一开始条快分割、各自为战,到后来的成果公开、免费共享。其结果是中国科学家在世界的SARS研究中打了败仗。加拿大和美国的科研人员抢先于我们公布了SARS病毒的全基因组序测序结果,并发表了研究论文。产生这种结局的原因不在于我国科研技术,科研设备甚至科研理论的落后,而在于我国科研制度存在的缺乏突发事件科研应对机制;没有统一的科研体系,各科研单位还是条块分割、各自为政、各自为战;国有科研机构长期养成着“等米下锅”传统习惯,保留着计划经济时代的特征等诸多弊端。而另一方面,在大灾面前,为了集思广益,形成合力,共同对付重大疫情,早时找到最佳的治疗和预防办法。国内的非典研究成果又是公开的、共享的,从未有与专利联系在一起,知识产权意识谈化。也帮助了国外的某些机构节省下大量的初期研究费用,大大地提高了药物的研究速度,使得国外的机构抢先对已经取得的非典研究成果申请专利。
5月29日,北京非典报告病例首次降至个位数,仅为9人。全国防治非典指挥部科技攻关组也宣布,以临床救治、防护与预防措施应急科技攻关为重点的第一阶段工作已经结束,并取得一系列进展。至此,我国非典科技攻关工作重心正由应急部署,全面启动转为协调督导,重点突破;从短期应急转为中长期科研以及公共卫生、科研能力建设。
6月2日,内地非典确认病例首次零报告。但人类对非典病毒的特性、传染规律还没有完全研究清楚。科学家到现在还没有研发出可以防治非典的特效药物和疫苗。世界卫生组织坦言:“非典是21世纪第一种严重而容易传染的新疾病,对这种疾病,我们所知相当不足,也极度迷惑”。研究人员认为非典病毒的生存能力,传染能力以及传染途径都大大超过人们的原先估计。冷静看待目前取得的阶段性成绩,心劲不松,警惕不懈、斗志不减,不为疫情一时一地被控制的表象所麻痹。抗击非典的各项工作还在继续,非典科研任重道远。
二、审视抗击非典转变过程的思考
思考一:最近十多年里,政府行为开始实现法制化,但依法行政机制还不健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事权并没有详细规定,没有完善的行政法,各方面法制意识又差,政府机关及其官员的职责十分模糊,人们不知道依照法律应该要求官员做些什么,政府官员也不清楚自己的职责所在。在应急状态下,一旦权限冲突,没有很好的解决机制和协调机制。使得控制非典的运作一时出现紊乱无序,导致了最初的贻误战机。在实行严厉的官员问责制和中央政府硬性行政命令的高压下,在那此习惯于对领导权威和行政命令的依赖和等待的政府官员中,便出现了军令状和“唯零指标”现象,一些并无法律依据的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的措施也就应运而生,显示出政策的僵化和非科学性、非理性色彩,也体现了现有法律对政府官员的约束的不可靠性。实际上,在没有搞清疫情的发展规律,特别是没有弄清SARS的发病机理的时候,立军令状与唯零指标同样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迷信意识,是一种权力意志的迷信,将权力摆在科学的对立面的行为。遗憾的是,这种貌似悲壮,实则涉嫌作秀的行为不仅有着深厚的土壤,而且颇受推崇,在安全生产、在综合治理、在抢险救灾、在反腐倡廉、以至在这次抗击非典都是如此。
思考二:改革开放以来,各级政府职能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一直把经济增长和确保经济增长的社会政治稳定当作核心政策目标。政府权力在经济领域下放了很多,中国经济逐渐形成了基础性的企业家力量和基础性的市场经济结构,积累了经济稳定持续发展的制度基础。但在社会领域,在公共问题、公共服务和公共事务管理方面又高度集权,基层社会和政府自主治理的结构虽有发育,但运作空间、成长水平非常有限,公共卫生事业、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公共”企业家成长环境不良,使得地方政府在面临紧急公共问题时,缺少帮手,失去控制当地紧急公共问题的最佳时机。事实上,在这个高度关联的社会里,任何一方面的变化都会影响经济发展,单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追求GDP的增长未必就会直接带来人民生活的改善。毕竟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并非政府目的,真正的目的是改善民众生活。经济建设和公共服务是共同服务于改善人民生活水平这个最高目的的。因此,要改变那种对政府和官员的绩效只关注当地的GDP,而把公共服务等方面放在次要的评价标准和传统习惯,使得政府尽快完成从“管理”到“服务”的职能转变,把工作中心转移到公共事务管理、解决公共问题、提供公共服务方面来。必须改革公共安全事务以条为主的体制,把部分决策权下放到以块为主的地方政府手中。政府权力要在社会领域里松绑放权,给社会组织结构发育以重要空间,给NGO(非政府组织)等社会组织和“公共”企业家的发挥作用提供更多机会。
思考三:最近若干年,政府政务信息开始透明化运作,但因力度不够,经验不足,信息管理体制同开放社会的建设要求有严重的不相适应性,政策选择往往在开放信息还是控制信息之间徘徊。至于控制还是开放,则取决于政府官员的感觉,公开的内容往往按行政部门的需要来进行。传统的将公开信息视

同于新闻宣传的做法根深蒂固,把重大社会事件和突发事件的披露,纳入到传统意识形态的管理范围中,以宣传管理方式来左右信息的发布,只以对自己是否有利作为是否发布信息的标准。就非典问题来说,开始时控制信息,信息的缺失和不对称反而使流言四起,公众恐慌,导致失控。当政府如实公布疫情,宣传其严重性和有效隔离措施之后,百姓在瞬间惊恐之后,对政府为抗击非典作出的每项决策都在无条件地配合,同政府保持一致的行动,对防止非典扩散起着相当关键的作用。由此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与公民对政府的信任是成正比例的。政府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提升公信力,必须在掌握全面准确信息的基础上,履行公开信息、披露真相的特殊义务。在第一时间公布信息,信息公开、透明、真实是稳定人心,赢取民心的重要手段,也是树立高效、透明和负责政府形象的有力之举。同时,在信息化世界里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已经加入了WTO,在信息公开上与世界接轨,必须遵守WTO的公开性原则、透明度原则等世界游戏规则和交往规范,特别是公共安全问题,不仅我国公民有知情权,在同一地球村的世界公民也同样有知情权。遗憾的是,我国的公共信息法制建设严重滞后,知情权尚未写进我国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既或是正在起草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因其法律位阶的限制,不能给人大、法院、检察院设立公开信息的义务,在信息公开的范围上受到限制,仍有许多问题无法规定和解决。因此仅有条例是不够的,应当上升为法律。
思考四:此次抗击非典,从国务院、中央各部委到地方各级政府先后采取了各种紧急对抗措施预防和遏制疫情的蔓延,民众也予以自觉遵守和配合。这些措施故然对于预防和控制疫情起到明显的效果,但我们绝不能仅以客观效果来评价政府的行政行为的恰当性,这当中的很多措施对公民的人身自由、住宅不受侵犯等宪法权利都有所转移和限制,对社会的正常秩序重新予以调整,涉及方方面面的法律问题,有的甚至涉嫌执法违法。虽然说,国务院继将非典列为我国法定传染病依法进行管理之后,又紧急制定出台了《突

审视抗击非典的转变过程的思考(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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