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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计算机软件保护及法律适用——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评析


企业管理规定,中外合资的京延公司不能代理销售他人产品应是肯定的。如是,5000万美元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PU/京延公司3000万美元的索赔也就失去了依据。
  4.著作权与销售权。
  根据《条例》第九条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转让权。销售权则是使用权中的一种。根据94协议及我国关于软件著作权转让的规定,PU公司在中国地区拥有的是不完整的著作权,即主要是行使销售权。只要雅芳公司在中国范围内没有复制发行PU公司所登记备案的软件版本,就不构成侵犯PU公司的销售权。PU公司拥有该软件的销售权并在国家版权局登记备案,不等于在中国范围内所有拥有Unidata软件的最终用户,都因持有、使用而须负侵权之责。
  [收稿日期]2001-01-26
【参考文献】
  [1]陶国峰.知识产权第一案[J].读报参考,1999.
  [2]于又燕.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广东重审目击记[N].国际商报,2000-10~22(5).
  [3]陈昌柏.国际知识产权贸易[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1994.

论计算机软件保护及法律适用——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评析(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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