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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典化的价值、模式与学理


理解为什么由深厚的历史中孕育出的事物在中国人这里竟无法抵御年轻的东西的侵蚀,传统在这里实在无力把握自己的命运,中国人丧失了捍卫传统的力量。
  罗马法以来的私法传统证明,民法典的成就,离不开成熟的学术研究背景。这一过程艰难而漫长,它要求我们必须带着极大的耐性,抱持着不考虑功利的如同孩子般的好奇。概念法学由于其具有价值理性和形式理性,因而它向我们展现了一个深邃的领域。对于这一领域的透彻理解和领悟,我们目前的研究状况也许最多说明我们还只是从那深邃中察觉到了一点点光芒而已,那幽瞑之深恐怕不是几支烛光就能照亮的。
  我们人类至今的一切成就完全靠了知识和理性的点滴积累,靠了我们踏踏实实的艰苦努力的工作。全能的理性只是一种神话,哈耶克说理性永远无法理解传统,(注:哈耶克所谓的传统是指人类的知识和经验的积累过程,而不同于我们通常所谓的传统概念。)从而不可能设计人类未来。[63]我们不得不承认,民法学者并不是更有智慧的一群,我们只能在向传统学习的过程中积累起必要的知识,才有可能理解和把握传统的意义,从而取得些许进步。1929年在继受的基础上编成的中华民国民法典,其实际效果如何?对此中外学者一般持消极看法,认为继受法只是一纸空文,没有成为实际适用的“活法”。[64]其个中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作者认为,一个至为重要的原因是法学的不发达。看来,缺乏发达的学术背景的法律,只不过是一具躯壳而已。
  五、结束语
  透过以上分析,我们大约已知道我们需要一部民法典的理由了,这就是民法典的价值理性和形式理性。

民法典的价值理性对于我们这个需要完成社会转型的社会来说能够提供出一套合理的价值体系来,这套价值体系有助于革新国家观念,正确安排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关系,有助于帮助人们安排自己的生活。而民法典的形式理性则向我们提供了一套切实可行的规范体系,保证了私法的纯粹性质,从而提高法典应付社会生活的能力。对于我们中国人来说,由于历史传统给我们的压迫,又由于现代化的吸引,我们尽可以寄予民法典诸多希望:我们的精神诉求、理想与乌托邦,我们对于好生活的憧憬。也许我们要用民法典去改造世界,用民法典去帮助我们找到生活的意义,用民法典去实现一个民主、现代化的富强国家,用民法典去实现我们对好生活的向往。然而,历史已给了我们足够的教训,大革命时期的法兰西人希冀用民法典去实践一个崇高的近乎宗教般的理想,完成人类的新生。可是,我们已经从法国民法典那里听到了沉重的怨艾之声,其实作为世俗社会规范的民法典来说,其主要功能还在于塑造日常生活,保证每个人都有合适的人类生存条件,无法担待起那么多的重托。我们需要民法典的合理动机根植于我们希冀通过民法典来表达我们最基本的生活诉求,我们对民法典的一切兴趣、困惑和期望都可以从这些最基本的生活诉求中导引出来,而这流露出对自身命运的关怀。每一个民族,每一个时代的人都有着对生活最基本的希望。但无论如何,人的希望永远不可能托付给民法……毕竟在人类设计的制度中,不可能找到使地球变成天堂的力量。[65]
  由于生命时日的有限,我们无力穷尽逻辑上所有的可能世界,以检验什么样的生活样式更令人满意。既然民法典是我们目前所能设想的一种较优的规范生活的方式,而这一方式又是西欧的,因此我们必须追本溯源,研究西方社会私法的形成历史及其概念、原则,并在学习和研究的过程中,逐渐领悟概念法学的深远力量。而这恐怕是在短期内无法完成的。
  今天,民法典的制定步伐已无可阻挡,毕竟我们太渴求民主自由、太渴求现代化了。此时此刻,我不免要向中国民法法典化会成功吗?这大概是一句多少有点令人沮丧的冷漠的语言。无论如何,我们也算是为着自己的梦想尝试过了,并在对梦想的追求中不断积累、反复尝试,可以肯定民法典在中国的未来命运就握在我们知识的不断积累和环境的不断改善之中,我们将怀着无尽的希冀期待着。在此一过程中,纵使会有风雨阻挠和挫折,我们也大可不必气馁,因为人的生存,用叔本华的话说,就是在对梦想的追求和失望之间的永远徘徊。
  收稿日期:200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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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典化的价值、模式与学理(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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