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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经济法责任独立存在的必要性


风;(七)零取传统的部门法的责任手段,使其和经济法杂糅在一起,这让人难以确  定两者的范围和边界。它可能导致一方面,由于传统部门法曾经调整的范围无所不及,  而将新兴经济法的某些领域误解仍是前者的范围;另一方面,由于其只能让经济法主体  看到一些零碎的东西,而无法看清其全貌,因而难以培养起整体的经济法意识;(八)从  成本的角度来分析,由于“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不是一种特殊性的社会关系,而是一  种普遍性的社会关系”[17],因此,如果零取传统的部门法的责任手段,则可能需要花  费较大的法律成本。这正如当人们普遍需要防卫时,小集体各自为政的防卫比国家统一  组织进行的防卫,其成本要大得多。
  三、结论
  《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报告》曾指出,“  未来十五年的主要奋斗目标是:“九五”时期,……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2010年,实现国民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使人民的小康生活更加宽裕,形成比较完  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然而目前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现实情况离上述目标却尚有较大的差距。就政府权力而  言,一方面,在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方面,政府权力的应有作用并没有得到切实的发挥  ,既放任了许多领域市场的无序和混乱,又未能有效的解决充分就业、社会保障等重大  社会问题;另一方面,在权力应该退出的领域,权力寻租依然非常普遍,而如果寻租现  象过度泛滥,则会对经济产生明显的破坏作用。这种破坏作用主要是使社会资源配置失  当,使资源从生产领域流向交易领域,白白浪费。从而使“看不见的脚踩了看不见的手  [18];就市场主体而言,缺乏诚信,大肆欺诈,搞一锤子买卖的现象仍广泛存在,掠夺  资源、破坏环境等外部不经济行为、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仍普遍盛行,  尤其是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所认为的不好、不可容忍、害处最多的国家垄断或政  府调节的垄断[19]仍在我国的许多领域中存在着,至今没有被彻底打破。上述这些都极  大的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秩序,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成为了市场经济体制完善  和国民经济和谐、稳定、快速和健康发展的巨大制约。
  没有法制的保障,市场经济的发展就会受到许多人为的干扰;没有完善的经济法对传  统部门法缺陷的及早弥补及对新型领域的及时规范,完备的市场经济体系下政府权力和  市场机制、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社会公益性与个体赢利性、公  平和效率等多个方面的相互协调,就缺乏了制度的恒久保障。当前,基于人们日益增长  的经济发展需要和WTO规则对我国市场体制完善所施加的现实压力,我国经济法的迅速  发展和完善,以及尽快增强经济法主体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切实履行义务的意识,就更  显迫切。鉴于经济法在发展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受到来自传统部门法的巨大阴抑和排拒  ,经济法责任在建构时,就须尽可能按照经济法自身的体系要求来进行,而不宜采取从  传统的部门法责任里直接照搬、零取的做法。只有这样,经济法才能在一个相对比较清  晰的独立空间里,将延滞其发展的负面因素降低到最低限度,从而得以纯粹而健全的发  展完善,并更好的实现她的独特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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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王跃生.没有规矩不成方圆[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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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左火右亘

浅议经济法责任独立存在的必要性(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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