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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制度论——从英美法到中国法


婚的界限变得不清了,使得不管建立在何种基础上的婚姻与近似婚姻的同居关系的最终法律后果相等同。”(注:同[5],pp.64-65.)
  我们面临着选择:在中国,要否建立婚姻无效制度,建立怎样的婚姻无效制度?尽管英美学者根据这一制度的实际作用,对它的存在价值提出了疑问,但是我们在作出自己的选择时,应当面对中国实际。中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的法制建设,尤其是民事法律制度也处于初创阶段。因此,在修改现行婚姻法,制定民法典,建立中国亲属法体系时,仍需在结婚制度中增设这一制度。因为,它是结婚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它与法定的结婚要件相辅相成,起着规范公民结婚行为,预防和减少违法婚姻,保护善意当事人及子女利益的功效;它仍然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实际上明确了谁可以和谁结婚,亦即婚姻关系在何种情况下无效。
  中国需要建立婚姻无效制度。除上述原因外,还在于中国目前尚不存在英美法上宽松的离婚体制。人们在诉讼离婚时,原告只有提出法定的能够证明婚姻关系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才能获得法院的准许。因此,婚姻无效制度会不可避免地成为人们解除已经成立婚姻的合法方式之一,不可避免地会成为婚姻关系破裂法律后果的一种处理手段。
  现在,我们面临的是如何构建符合21世纪中国婚姻家庭发展方向,保护和制裁并重的婚姻无效制度。今天英美法上婚姻无效制度的诸种变化和做法,值得中国法借鉴。

婚姻无效制度论——从英美法到中国法(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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