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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组织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ty  for  Subsidiary  Corporations:Evaluating  European  Trend”,39Int’1  &  Comp·L·Q·582(1990)。)都是著名的判例。然而,就集团公司的债务而言,西方国家的“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只是在“坚持每一个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集团的各成员公司法人格在法律上、司法实践中都得到充分尊重”(注:汤珏枢:《英国集团公司债务的大股东责任问题研究》,《华侨大学学报》哲社版,2000年第4期。)的前提下的一种例外,适用上比较严格,须符合法定的条件。以法国为例,法国《破产法》第101条和第180条便规定,如果母公司实施了类似于美国使用的“刺穿公司面纱原理”的行为,那么子公司的破产将延及母公司。这些行为包括过度地干预子公司的管理,未尽适当谨慎义务,利用子公司从事有利于自己的商务,就像对待自己财产一样处理子公司的财产等。(注:Loi  No·67—563  of  July  12,1967  &  101;Loi  No·85—98  of  Jan·25,1985。)
  我国《公司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结合《民法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在企业集团中坚持集团成员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是非常明确的,母公司不需要对子公司的债务负连带责任。这种有限责任制有利于锁定股东的投资风险,在多数情况下是合理的。但是,近几年企业集团的发展显示,母子公司间的生产经营关系,经常是子公司完全被母公司控制,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母公司出于企业集团的利益所需,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子公司利润,使子公司成为母公司逃避税收或者转嫁经营风险的工具是司空见惯的。我国证券市场上一些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便源于此,这里面与股份制企业上市改组时的设计缺陷有关。我国的企业集团与股份制上市公司的关系很特殊,在沪深股市的初期基本上是企业整体上市,后来由于业绩上不去,被认为是教训,1994年以后的上市公司,不少是选择优质资产,由母公司拿出一个生产线或车间上市,由此也造成了子公司事实上的附属地位和母子公司间很多极不规范的关联交易行为。因此,在我国的企业集团法律制度中,引入西方国家的“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在特定情况下,否认公司的有限责任制,抓住“幕后黑手”,让控制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对于维护市场诚信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可以考虑以下标准:
  1.确立事实控制前提下的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资本多数,当母公司是子公司的控制股东时,母公司利用其股权的简单多数,很容易就能操纵子公司的股东大会,做出各种有利于自己的决定,包括控制董事会的形成,决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人选等。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母公司很容易完全掌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在特定情形下,其对子公司承担破产债务责任也是在所难免的。英国1986年《支付不能者法》便规定,对于母公司可以当事人或者形式上的董事为由,追究其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注:1986年英国支付不能者法把公司关系人定义为董事或形式上的董事或者其关系人以及公司的关系人;对于关系人则指个人、个人的配偶以及各自的亲属以及亲属的配偶;在公司形态中,关系人则指处于同一支配下的关系公司及支配者及其公司。参阅英国1986年支付不能者法第435条。转引自汤珏枢:《英国集团公司债务的大股东责任问题研究》,《华侨大学学报》哲社版,2000年第4期。)依照美国法院的判例,有时揭开公司面纱是为了实现衡平,即使不存在欺诈,只要母公司的管理人员和雇员对子公司的日常运作施加控制,是幕后操纵子公司的那只手,或者母公司通过子公司开展业务,而子公司完全是为了母公司而存在,债权人或是侵权受害人应可以直逼公司股东,要其欠债还钱。这种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连带责任的判断前提,在各国法律中基本上是以母子公司间资产和业务经营混同为准的。在我国的企业破产法中引入此项原则,必须对母子公司间事实控制的法律内涵,以及子公司破产程序及于母公司财产的效力的法定条件,加以细致表述,以保证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性。
  2.确立母公司对子公司在契约缔结上的过失责任。在企业集团形态下,集团内各参加公司是一个利益共同体,母子公司之间的利益基本上也是一致的。企业集团成员在对外经济交往时,集团作为一个整体具有相应的信誉,契约对方当事人经常基于对母公司的某种信赖而与子公司签约。因此,母公司在一定情形下,如果对子公司的契约当事人存在过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应是适当的。这主要表现为母公司在信义上的一些过错及因此产生的义务,诸如:母公司在对方

当事人了解、询问子公司的信用状况时,故意不告知重要的事实或者对有关的重要事项为不实告知;母公司参与子公司契约谈判的全过程,给人以一体化印象,仅仅在缔结契约阶段由子公司作为当事人等。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子公司无力偿还相应的契约债务,母公司因具有给予契约对方当事人合理信赖的表象,应负赔偿相应损失的责任,即承担一种特殊的缔约过失责任。

企业集团组织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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