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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对我国公司法的借鉴


制度,《公司法》第57条至59条、第62条至第63条、第123条的内容规定了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其基本原则是董事、监理、经理不得利用其在公司中的地位和职权谋取私利或损害公司的利益。对于控制股东的义务,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当中,1994年国家证券委和国家体改委在其制订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中率先对控制股东的义务作了具体规定。该《章程必备条款》第47条明确要求,控股股东在行使其股东的权利时,不得使其表决权在下列问题上作出有损于全体或部分股东利益的决定:(1)免除董事、监理应当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的责任;(2)批准董事、监理(为自己或者为他人利益人)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对公司有利的机会;(3)批准董事、监理(为自己或者他人利益),剥夺其他股东的个人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分配权、表决权,但不包括根据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改组。1997年12月证监会制定的《章程指引》第40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它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可见,《章程必备条款》和《章程指引》均已规定了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但是,毫无疑问,我国的这种关于控制股东诚信义务的立法仍值得商榷。首先,《章程必备条款》比《章程指引》虽然规定得较为具体,但《章程必备条款》只适用于到境外上市的公司,这类公司在整个公司群体中占的比例极少,而《章程指引》又只适用于上市公司。其次,《章程指引》是为公司或公司的发起人提供一份供他们选择采用的范本,虽然证监会明确规定,无正当理由擅自修改或删除《章程指引》所规定的必备内容的,证监会将不受理该上市公司有关报批事项的申请,但公司章程属于公司团体的自治法,尽管规定了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在我国国有股“一枝独秀”的上市公司中,公司的章程能否真正被遵守执行让人不得不怀疑。同时,公司章程的规定与法律相比,公司章程不能作为法院审判的依据,其在执行效力、责任追究上也大打折扣。再次,相对于《公司法》而言,《章程指引》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仍有一些制度没有规定,如股东派生讼诉、控制股东债权劣后受偿制度等。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中对控制股东诚信义务的立法远远不够,而在实践中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则比比皆是。因此,加快完善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对控制股东科以诚信义务以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是我国《公司法》修改的重要课题。我们认为,针对《章程指引》的规定,当务之急应完善股东派生诉讼和设立控股股东民事赔偿责任制度。
  其一,股东派生诉讼是衡平法的一项特殊制度,在西方国家公司法中被视为股权保护的最后屏障。[9]它是指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损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董事等侵害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这一制度为法院提供了针对那些因公司被不忠实董事、管理人员及多数股东所控制而投诉无门的受欺压的小股东主持正义的机会。我国《公司法》第111条规定的是针对股东自身利益的侵害而享有的诉权,其实质为股东直接诉讼。《章程指引》第10条规定……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但没有为股东行使派生诉权创设相应条件,又没有对股东提起派生诉讼规定必要的限制条件以防止股东滥诉,故不难得出,这种规定必难付诸实践。
  其二,控股股东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是控制股东违反诚信义务使公司从事不利经营而受到损害时,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以保障公司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这一制度的设立,是对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一种制裁,也是对承受人的事后补偿。我国《公司法》第111条、第214条至217条虽规定了董事、监理、经理违反法律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但并未包括控制股东滥用其优势地位所应承担的责任。规定控制股东的赔偿制度,可以促使控制股东更好地履行诚信义务,这也是义务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的客观要求。
【参考文献】
  [1]1988年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承认了控制股东对少数股东负有受托信义义务。转引自何美欢:《公众公司与股权证券》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55页。
  [2]Recent  case  Harvard  law  review  vol83  p1904
  [3](韩)李井杓:《少数股东的保护问题—以韩国商法为中心》,《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9年春季号,第58号。
  [4]施天涛著:《关联企业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85页。
  [5]何美欢:《公众公司与股权证券》,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23页。
  [6]石少侠等编译:《美国公司法概论》,延边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327页。
  [7]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55页。
  [8]王志诚:《关系企业之法律规范》、《比较法研究》第3、4期,第473页。
  [9]石少侠:《论股东诉权与股权保护》,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2期,第61页。

论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对我国公司法的借鉴(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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