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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本质论


共有的,然而,人是自己的主人,人本身,人的自身的行动,人的劳动本身是财产先占的基础。[22]
  洛克的“劳动占有说”,从人对自己的人身,对自己的劳动的所有为出发点,阐述了占有中能将财产据为所有的原因。
  (二)康德的“理性占有说”。
  康德对占有中表现出的所有(权)的观念的论证相对要抽象和深刻得多,他直接从权利的角度论证占有的本质,其独到之处在于,他提出了非经验性占有,即理性占有的概念,以此解释罗马法中为什么用“此物是我的”表述所有权的理念。
  康德首先提出,“使用任何东西的主要条件就是对它的占有。”康德把占有分为感性的占有和理性的占有。感性的占有是可以由感官感觉到的占有,是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是经验中的占有;理性的占有是由人的理智理解的占有。[23]
  康德指出:“一个外在物是我的,只有当这个外在物事实上不是在我的占有中,如果别人动用它时,我可以认为这是对我的侵害,至此,这个外在物才是我的。”[24]
  康德以生动的例子形象地说明了感性占有与理性占有的不同,他说,“我没有权利把一个苹果称为‘我的’,如果我仅仅用手拿住他,或者在物质上占有它,除非我有资格说:‘我占有它,虽然我已经把它从我手中放开,不管把它放在什么地方’。根据同样的理由,不能由于我躺在一块土地上,便有资格说,这是‘我的’。只有当我可以离开那儿,并能够正当地坚持说那块土地仍为我所占有时,它才是我的。因为任何人,在前一种经验占有的情况下,都可能突然地从我手中夺走那个苹果,或者把我从我躺着的地方拖走,当然这样的行为,便在自由的内在的方面‘我的’方面侵犯了我,但并不在外在的‘我的’方面侵犯了我,除非我能够坚持说我是占有此对象的,纵然在物质上我没有把握它。假如我做不到这一点,那么我既不能把那个苹果,也不能把那块土地称为我的。”[25]
  为什么一个在人身之外的、人虽然可能没有实际占有它的东西,却能够被人称为是“我的”?而一个东西,虽然被实际占有,但占有人却没有资格说,“这是我的”?原因如同康德所述,经验中的占有仅仅是对该对象在可以感觉到的外表方面的现象的占有或持有而已,虽然占有那个对象,但在这种实际的关系中,并没有被看作是现象自身,而是把它看作是一个自在之物。理性必须根据自由法则去处理意志活动的实践方面的决定,不论这个对象是通过感官去认识的,或者只能通过纯粹理解力才能成为可以想象的。我们所考虑的权利,如果从理性和意志的关系而言,权利是理性的纯粹实践概念。权利本身就是对一个对象的理性的占有。[26]
  由此可见,感性占有仅仅是对物的持有,而理性占有是对物的“所有”,是人撇开一切空间和时间条件的抽象概念或者抛开了持有的思想,在与他人的自由相协调的原则下,通过自己的自由意志活动把物置于自己的力量之中的理性占有。
  那么理性的占有又是如何成为可能的呢?康德反过来以经验的占有作为分析的命题,他认为,简单的物质上的占有或占有土地。已经牵涉到对该物的权利的某种关系,虽然这明显地,还不足使我能把它看作是“我的”,对别人来说,他们明白,这种简单的物质上的占有,从外表上看是一种先占的占有,和外在自由的法则是协调的;同时,这种占有包含在普遍的原始占有之中,而原始占有先验地包含着私人占有可能性的基本原则。因此干扰土地的最先占有者或持有者去使用那块土地,是对他的损害或不公正。最先取得占有的人,就因此取得一种权利的资格,这正是原始共同占有的原则。俗话说,“谁占有就归谁所有”,因为谁也没有责任对他的占有作出判决。这句俗话就是自然权利的原则,而此原则确定取得占有的法律行为,也作为每个首先占有者可以依赖的获得的根据。[27]
  康德精辟地论证了在占有事实中所体现的权利理念,“‘这个外在的对象是我的’之所以是正确的,那是因为由占有,从可以感觉到的外在事实的占有,变成根据内在权利的理性占有。”[28]
  所以,当无主物被某人占有,当他把物看做是“自己的”的时候,这个物已经不是自然状态下的物,而已经成为人的意志所选择的对象,对象被意志打上烙印之后,则在意志的力量下被意志控制和决定,而他人也不再占有已经被某人的意志控制的物,自觉地离开该物、让与该物,物的占有人好象有了“真实”的权利。
  (三)黑格尔的“物内意志说”。
  黑格尔承继了康德的在理性占有中所包含的主体的意志与该对象之间的特殊权利关系的思想。虽然黑格尔也主张所有权的观念是建立在个人自由意志的基础上,但是黑格尔与康德不同的是,黑格尔强调,权利的概念应建立在自在自为的存在的、合乎理性的意志这一实体性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单个人的特殊任性的意志的基础上,黑格尔以此为出发点,论述占有中所体现的人和物与权利的关系以及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关系。
  黑格尔指出,“通过占有,物乃获得‘我的东西’这一谓语,而意志对物也就有了肯定的关系。在物和

我的意志这一同一性中,物同时被设定为否定的东西,而我的意志则在这一规定中成为特殊意志,即需要、偏好等。但是我的需要作为单一意志的特殊性是肯定的东西,他要满足自己,至于物作为自在的否定的东西,则专为我的需要而存在,并为其服务。”[29]
  “人有权把他的意志体现在任何物中,因而使物成为我的东西,人具有这种权利作为它的实体性的目的,因为物在其自身中不具有这种目的,而是从我意志中获得它的规定和灵魂的。这就是人对物据为己有的绝对权利。”“所有的物都可变为人们所有,因为人就是自由意志,作为自由意志,它是自在和自为地存在着的,至于与它对立的东西是不具有这种性质的。因此每一个人都有权把他的意志变为物,或者物变为他的意志,换句话说,他有权把物扬弃而改变为自己的东西。…惟有意志是无限的,对其他一切东西说来是绝对的,至于其他东西就其本身说只是相对的。所以据为己有,归根到底无非是:表示我的意志对物的优越性,并显示出物不是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不是自身目的。这种表示是采用下列方式的:我把不同于物所直接具有的另一个目的体现于物内。当生物成为我所有的时候,我给它不同于它原有的灵魂,就是说,我把我的灵魂给他。”[30]
  黑格尔在这里强调了人的自由意志是占有的基础,而正是在体现人的自由意志的占有中蕴含着所有权的本质”我把某物置于我自己外部力量的支配下,这样就构成占有;同样,我由于自然需要、冲动和任性而把某物变成我的东西,这一特殊方面就是占有的特殊利益。但是,我作为自由意志在占有中成为我自己的对象,从而我初次成为现实的意志,这一方面则构成占有的真实而合法的因素,即构成所有权的规定。”[31]正是“人把他的意志体现于物内”[32],以此对物进行占有,把物变成自己的,才能给该物加上“我的”这一谓语。
  (四)马克思的占有与所有权关系说
  马克思在他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手稿)》中指出,对自然界物质资料的占有是生产的前提条件之一,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在这个意义上,说财产(占有)是生产的一个条件,那是同义反复。[33]
  为说明财产(占有)的特征,马克思说,“财产最初意味着:劳动的(进行生产的)主体(或再生产自身的主体)把自己的生产或再生产的条件看作是自己的东西这样一种关系。因此,它也将依照这种生产的条件而具有种种不同的形式。生产本身的目的是在生产者的这些客观条件中并连同这些客观存在条件一起把生产者再生产出来。”[34]马克思强调:“财产最初无非意味着这样一种关系,人把他的生产的自然前提看作是属于他的,看作是自己的,看作是与他自身的存在一起产生的前提,把它们看作是他本身的自然前提,这种前提可以说仅仅是他身体的延伸。其实,人不是同自己的生产条件发生关系,而是人双重地存在着:从主体上说作为他自身而存在着,从客体上说又存在于自己生存的这些自然无机条件之中。”[35]
  马克思在自己的著作中反复谈到,把生产的前提条件“当作是自己的”,“看作是自己的”,“看作是属于他的”,是对财产占有状态的形象描述。“看作”,“当作”,指明占有的事实状态,“是自己的”,是人有将物据为己有并排斥其他人占有该物的意图。马克思所说的“把生产的前提条件‘当作是自己的’”,正是接受了罗马法对占有须具备“体素”和“心素”双重要件的理论,因此,马克思指出“什么也不据为己有

所有权本质论(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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