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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本质论


其他人对该物的让渡,没有他人对该物的让渡,所有人的支配权无从实现。因此,所有权一成立,这一主体就和社会的所有其他成员产生了相互制约的权利义务关系。
  虽然所有权是所有人的资格,所有权与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同属私权,都具有绝对权,排他权的性质,但是所有权与人的主体资格,与人的生存、生命、自由权不同。人的主体资格,人的自由、生命权是每个人具有的独一无二的、与生俱来的权利,这种天赋的权利不能被限制,被剥夺,同时也不能限制自己对该权利的享有。而所有权是在原生的权利上通过人的自由意志依法获得的权利,从法律保护资源的分配和所有权的目的出发,自其产生之日起,就是被制约的权利,这种制约主要表现于法律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对所有权的行使。对所有权的限制与法律规定所有权制度的目的是一致的,设定所有权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资源的有限性和人的欲望的无限性引起的人与人之间对物关系的紧张性。所有权的规则最终是为了稀缺资源的有效配置,在此意义上,所有权不仅仅是个人的权利,也是个人对社会的义务。
  法律规定所有权,既注意到人的自然本性,尊重个人的独立,保护私人财产不受侵犯,同时又强调在尊重个人利益的同时,还要尊重社会公共利益,这也是立法者将占有的事实变为权利的必然。个体的权利必须在与他人共识的关系中得到保护,如果个人的行为超出了社会共识的界限,自然要被抵制和拒绝。因此,对所有权的制约根源于所有权是在市民社会中产生并且存在于市民社会。
  五、结论
  当我们从人的角度出发研究人对物的占有,研究占有中所体现的所有权特点时,得出的结论是:所有权的特点基于人的特点产生,所有权的本质是由人的本质决定的。所有权的排他性、绝对性、利益的长久性、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正是人的人格的特性。
  当人以各种方式对外部世界的物进行占有时,人与物相互作用,相互渗透。一方面,人在对物的占有中导致自我的实现,在占有物的过程中,同时折射出物的所有者的品质,反映出物的主人对物的不同评价、不同的理想、不同的态度。另一方面,物在人的作用下,发挥其不同的职能。人首先在对物质世界的认识中认识自己,才有可能把某些意识性的东西外化到物质世界中。只有首先把物当成自己的,才有可能把自己的利益与物结合,实现对自己物的变现,这也是占有的目的。
  俄罗斯学者Н·А·Бердяев明确指出,“所有权就其本质而言,是精神的东西,而非物质的东西。所有权不仅仅是对物质利益的要求,而且也是在家庭和家族中经久不变并依照继承权世代相传的个人的精神生活。所有权的起因与人的理性相联系,与人实施克服短期行为的内在合理性相联系。所有权产生于人同自然力的斗争中。人以自由的精神把自己的

意志加在了自然上,人的不可剥夺、不可分割的权利和义务也由该行为产生。人和所有权的关系使人与物质的关系变得高尚,使物变得不是人唯一的需要。”[51]这一观点与黑格尔的观点相似,黑格尔认为,所有权所以合乎理性不在于满足需要,而在于扬弃人格的纯粹主观性。人唯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52]
  由此,我们也得出一个结论,只有私权受尊重,财产所有权不被侵犯,个人利益被保护的国家里,个人的生活才能安宁,身心才能健康,社会也必然有序,人们也会将家传的财产坚定不移地留在祖国的土地上。因为,人的特点也是所有权的特点,所有权是人格在物上的延伸,尊重所有权,就是尊重人,尊重人的自由和自主。因此,物权立法是一个国家基本的法律,这里不应有任何的模糊,而应是明确的界定和给予法律强有力的保护。
  尽管在我们的教科书中存在“所有制经济关系”这一概念,存在“所有制决定所有权”这一占主导地位的观点,然而从罗马法以及法律思想家对所有权本质的阐述中,我们没有找到将占有归结为所有制、归结为物质关系,归结为经济基础的论述,也没有找到经济基础决定所有权的观点,相反,我们得出的结论却是:占有与所有、所有权属于同一范畴。
  当然,这里并不是否认经济对法的作用,任何一个法律问题的解决,都要顾及到经济现象对它的作用与影响。但是,在所有权的理论和实践中,如果将占有归结为所有制经济关系,并在理论上将所有制经济关系解释为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认为所有制经济关系决定所有权法律关系。这一理论逻辑实质上抽掉了在占有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精神要素、人的要素。当占有中决定所有权本质的精神要素,意志的要素与占有分离时,意味着占有人失去了能将物称为“自己的”物的可能性,也意味着个人失去按照自己的意愿支配物的可能性,为他人可任意侵犯所有人的权利提供了可能。当占有失去个性,失去“所有”“私有”财产的特性时,物也随之成为任何人都可以占有、处分的公有物,对公有物的权利自然也不可能是“私有”权,这不仅完全背离了自罗马法以来就已在法中体现的占有与所有权关系的本质属性,而且也为消灭私有权的理论得以成立提供了依据。
  收稿日期:200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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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本质论(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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