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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本质论


【内容提要】对所有权本质的理论研究中,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坚持所有制决定论,即把人类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归结为所有制,并把所有制看作是决定所有权本质的经济基础,结果将所有权的本质简单地归结为由占有的经济状态决定,从而忽视了所有权就其本质而言是精神性的东西,而非物质性的东西。实际上,对物的需求与占有恰恰是人的自我的实现,所有权之所以能够在法的范畴中占有中心的位置,其本质就是在所有权上体现了人性、人格自身。故本文从人的角度,从占有中体现的“所有”……
  一、序说
  从古至今,凡研究财产所有权的学者,在论及所有权观念的起源时,多从对无主物的占有开始入手,论证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物而原始取得该物的恒定性权利的思想。为什么研究所有权多从占有的事实开始?是否如同我国传统的观点所认为的:占有本身就是所有制,所有制为经济范畴,所有权为法律范畴,所有权由现存的所有制形式决定,占有和所有权的关系,就是所有制与所有权的关系呢?如果把占有与所有制等同,并且把所有制作为决定所有权产生的经济基础,循此经济决定论的逻辑,研究所有权自然应从占有,即所谓的所有制开始。但是,罗马人却不这样看,“在他们看来,占有所代表的就是所有权的形象和其全部内容。”[1]“如果撇开法律保障不谈,在罗马人的语言中,占有同我们现代语言中的相应术语一样,通常用来指所有权。”[2]
  当然,这并不等于说,罗马人把占有与所有权当作一回事。研究罗马法的英国学者巴里·尼古拉斯,形象地指出了罗马人对占有与所有权的区分,他谈到“在一般语言中,‘拥有某一件物品’与‘有权拥有某一件物品’这两种说法有着明显的区别。窃贼没有权利拥有他所窃取的物品,但尽管如此,他仍然拥有它。反过来讲,把自己的物品质押给当铺的人仍然对该物品享有权利,而该物品的实际拥有者却是当铺老板。有权拥有某物与实际拥有某物之间的区别致使罗马法对所有权和占有加以区别。”[3]可见,事实状态的占有不同于法律状态下的所有权人的占有,所有权人对物的占有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占有,是一种自由的、完全的、以正当原因为基础的占有,是一种真正受诉权保护不受任何第三人侵犯的占有,所有权人的占有就是这种具备了真正法律保障的占有。
  那么,自罗马法以来法律保护所有权人占有的基础是什么?所有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是不是源于经济基础?换言之,为什么所有权具有对世性效力?为什么所有权人具有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同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为什么除所有权人以外的任何人都有义务尊重所有权人行使权利?所有权的绝对性特征究竟是由什么决定的?
  上述问题都涉及所有权的本质问题。在对所有权本质的理论研究中,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坚持所有制决定论,即把人类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归结为所有制,并把所有制看作是决定所有权本质的经济基础,结果将所有权的本质简单地归结为由占有的经济状态决定,由社会的物质关系决定,从而忽视了所有权就其本质而言是精神性的东西,而非物质性的东西。实际上,对物的需求与占有恰恰是人的自我的实现,占有物的过程,也是人自我实现的过程,所有权之所以能够在法的范畴中占有中心的位置,其本质就是在所有权上体现了人性自身。同时,法律上的所有权观念不是凭空产生的,正是在占有事实中体现出的人的需要,人的劳动,人的自由意志,人格的不可侵犯以及人与人之间自由的相互协调与并存等权利理念是所有权观念产生的基础。故本文从人的角度,从占有中体现的“所有”的权利思想论证所有权的本质,以说明法律保护所有权的正当性依据。
  二、罗马法中的占有与所有权
  在罗马法的文献中,没有所有权的术语,确切地讲,在《民法大全》中没有一章专门论述“所有权”,也没有关于所有权的定义。那么,是不是罗马法、罗马人根本没有财产所有权的观念呢?不是,意大利学者彼德罗·彭梵得在《罗马法教科书》中谈到,罗马使用“这个东西是属于我的”,“这个东西是我的”的说法表示所有主。所有权的概念基本上是由“此物是我的”所确认,即由某物属于某人并由此人“直接”行使对该物的那种归属权所确认。[4]可见,尽管罗马法没有所有权的定义,但“此物是我的”可视为所有权的规则。
  现代学者在评价罗马法的所有权观念时,认为,罗马法的最初的所有权概念源于事实上对个人所有权的一种经验性确认。所谓经验性确认,仅是从事实上认定某物属于某人,这种归属性的结果被表述为“可以合法地使用、获取孳息、拥有和占有”,但并不认为这是所有权的定义。[5]
  如果仅从事实上认定物的归属,正如意大利学者彼德罗·彭凡德所说的,“如此理解的占有关系所体现的只是所有权的一般内容。”[6]换言之,词义上理解的占有关系没有反映所有权的实质内容。所有权的实质内容不能从占有词义上理解,而应继续探讨罗马法对占有的规定。罗马法的占有概念包含两个要件:第一,对物的控制,第二,将物据为己有的意图。前者为占有的物质要件,罗马人将其表述为“占有体素”,后者为占有的精神要件,罗马人将其表述为“占有心素”。罗马法学家指出,“我们取得占有须有占有的事实与占有的意思。只凭占有之意思或占有之事实不能取得占有。”[7]
  可见,罗马法中的占有须同时具备占有的事实和所有的意图。占有事实是占有的外观,是指人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和真正的掌握,是人依其意思,在不妨碍他人自由的前提下,对物的排他性的使用和支配的事实。所有意图是占有的内在要件,是人在占有事实中同时产生的将物“据为己有”、想成为物的主人、想自由占有、处分物的实际意图,这一内在意图,即为“所有”。当罗马人说“此物是我的”时,不仅实际控制该物,而且将物据为己有的“所有”(权)观念同时产生。显然,“所有”属于占有中的一个要件,是占有事实中的人的意志性、精神性、主体性要素。占有的外观与所有的意图,两者不能分离,其相互关系也如德国学者耶林所述“占有是所有的外部形式,占有使所有能够获得其表现”[8]。
  分析罗马法中关于占有的表述,可以看出,罗马法中的占有概念比现代一般意义上理解的占有含义要深刻得多。比如,现代民法对所有人的占有权和租赁人、保管人的占有权没有区分,而在罗马法中,除少数例外情形外,凡是根据与所有主达成的契约而持有物的人均不能实行占有,而且任何人因行使除所有权以外的物权(用现代术语讲,叫做“他物权”)而持有物(例如用益权人),也不能实行占有,那些实际上只能在生命期内或者更短的时间内拥有某物的人,同样不能实行占有。在这些限制中,头一种限制尤为重要。它不仅将借用人和受寄托人排除在占有人的范围之外,而且也将租用人和土地承租人排除在外。因而,这样的持有人不能针对侵犯它对物的持有的第三方获得救济手段。他们以所有主的名义持有物,所有主通过他们实现占有。[9]罗马人并不把占有理解为对物简单的持有,而是理解为像所有主那样的持有,一种对物的排他性持有。[10]
  由此可知,在罗马法中,所有人对物的占有与租赁人、保管人对物的占有(持有)完全不同。所有人对物的关系是对“自己物”的关系,把物看作是与自己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把物与自己的现在、将来、与自己的后代相联系,对物是

一种完全自由的、完整的权利。而用益权人、租赁人、保管人等非所有人对物的占有则不具备这些特点,他们时刻都会感觉到所占有的物不是自己的,即使对物进行改良也不是为自己,而是为他人,这特别体现在非所有人对物的行为往往是短期行为,他们极力地超出物的正常损耗范围在有限期限内从物中吸取最大的利益。因此,所有人对物的占有与非所有人对物的占有(持有)具有实质性和原则性区别。所有人对物的占有才是法律上的排他性占有,而非所有人尽管实际占据物,但仅是物的持有人,因为他们不能像所有主那样,能够排他性的持有。
  在研究了罗马法对占有构成要件的要求以及对占有的保护可知,为什么在罗马法中没有所有权的概念,因为罗马法中受法律保护的占有就是所有权。在罗马法的语言中,所有权与占有之间不存在任何中介物,所有权与占有,除了法律保护的不同,在内容上没有区别。“罗马人之所以把占有理解为事实,是因为他们认为占有是同所有权相对而言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占有不是事实,而是权利。所有权的存在不依是否存在实际的表现为转移,而占有的成立却取决于是否存在这样的表现。如果我的手帕从我的口袋里掏走,我将不再占有它,但是我仍然享有对它的所有权。换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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