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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时空性


意味着同一民族、国家、地区内法律实践的个性化存在和不同民族、国家、地区之间法律实践的冲突与融和。
  其三,时间和空间的绝对性和相对性。依辩证唯物主义原理,物质及其运动的存在是绝对的,而存在的具体形态是相对的、多样的。由于时间和空间作为物质运动的根本属性与物质运动不可分离,因此,时间和空间的存在也是绝对的,其存在的具体形态也是相对的、多样的。时空的这一特性反映在社会活动领域就是指法律实践作为人的存在形式是绝对的,而其存在的具体形态则因历史条件和地理条件表现出相对性和多样性。在法律实践这一具体的社会实践领域内,时空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的存在也为人们所关注。例如,18世纪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就曾指出法的精神与地理、地质、气候、人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人口、商业等因素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19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则否认存在着一种不变的、适于所有民族的共同之法,而把法视为每一民族独特的民族精神之表现。由此可见,我们在考察法的时空性时,既要承认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法律实践活动的客观性、必然性,也要看到其具体存在形式的多样性,即把握住法律实践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相统一的规律。
  其四,时间和空间的无限性和有限性。依辩证唯物主义原理,时空的这一辩证关系表现为:一方面,有限包含着无限。每一具体事物都由无限多的质和相应无限多的量所构成,因此是包含着无限的有限客体。另一方面,无限包含着有限。无限的时间和空间总是由无数个有限的时间和空间构成,物质的时空有限性是构成无限性的环节、片断和部分。据此,可以说有限是局部的、有条件的和暂时的,因而是相对的;无限是整体的、无条件的和永恒的,因而是绝对的。时空的无限性和有限性的辩证统一体现在各种形式的物质运动之中,这也是我们研究作为社会运动形式之具体表现的法律实践时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这即是说,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的法律实践反映了其中的经济、政治、军事、外交、科教等诸多因素的客观实在性,并且,这些因素的发展变化促使法律实践也进行着相应的演变。同时,所有历时的、共时的法律实践形态构成法律实践的整体,并且表现出无限发展的趋势。由此,法律实践在时空中表现出无限性和有限性相统一的特征。
  (二)经济法时空性的基本内涵
  上述马克思主义时空观的一般理论反映了一切事物都具有时空性这一根本属性,它为我们进一步研究经济法的时空性具有方法论的指导意义。而经济法时空性理论对于经济法来说,其重要性就在于它以哲学的时空之维揭示经济法的本质和本原,所以我们有必要廓清经济法时空性的基本内涵。根据马克思主义时空观的一般理论,笔者认为经济法的时空性的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经济法的时空性与经济法在具体的历史的条件下的存在和发展是不可分离的。恩格斯在谈到时空离不开物质运动时曾说:“物质的这两种存在形式离开了物质,当然都是无,都是只在我们头脑中存在的空洞的观念、抽象。”[4]这段话给我们的启示是:经济法的时空性本不是纯粹思辨的理论,而是与现实的经济法实践分不开的,它一定要在经济法的立法实践、执法实践、司法实践和守法实践中展现出来。因此,我们理解经济法的时空性就必须要回到现实的经济法实践之中,回到经济法实践得以生成的社会生活土壤之中。具体来讲,我们应当从对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法的评介中追溯、确证经济法的时空性,从对经济发展国际化对经济法治的要求中展望经济法的时空性,并在对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法的完善中应用经济法的时空特性。质言之,只有通过经济法实践的感性活动,经济法的时空性才会现实地生成并为人所认识。
  其二,经济法的时间性和空间性的含义。首先,经济法的时间性是指经济法实践过程的持续性、间隔性和顺序性,其特点是一维性和不可逆性。如果我们以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研究方法来认识国家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干预经济的历史,就可以使经济法的时间性尽展其中。易言之,我们可以一定标准把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干预经济的历史划分为五个阶段:第一,古代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为维持国家生存,立法干预经济的“原始干预阶段”;第二,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为形成和巩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受重商主义经济学说影响,立法干预经济的“积极干预阶段”;第三,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受“反谷物法同盟”、“重农学派”、亚当·斯密等的自由放任主义影响的“消极干预阶段”;第四,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受德国历史学派影响制定经济统制法和受凯恩斯主义影响制定危机对策法的“全面干预阶段”;第五,二战以后,受美国供给学派、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思想等的影响,立法干预经济的“混合干预阶段”。[5]以上对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律手段演进史的介绍即反映出经济法随社会经济发展而依序演进的时间性。其次,经济法的空间性是指经济法在不同国家、不同民族地域上并存的秩序,其特点是三维性或可逆性,具体表现为国家间、民族间、地域间经济法的并存、交流、冲突和融合。如果我们以共时性的比较方法来认识国家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干预经济的实际状况,就可以使经济法的空间性尽显其中,这主要呈现为依各国市场经济模式不同,各国经济法具有发展的特殊道路,以及由于全球化时代的来临,各国、各地经济法在相互接近中既各自独立又相互趋同的特征。
  其三,经济法时空性是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统一。一方面,经济法时空性的绝对性表明,经济法作为诞生于现代社会,具有公、私法兼容性质的“第三法域”,是应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局限之需而适时形成的,是在出于“对‘社会法’的追求”,为打破“私法与公法、民法与行政法、契约与法律之间的僵死划分”并使“这两类法律逐渐不可分地渗透融合”[6]的法律实践中生成的。其形成和发展总是以时空的形式表现出来。在此意义上,我们认为经济法时空性是绝对的。另一方面,经济法时空性的相对性表明,经济法作为具体的历史的法律事象,必然以具体的形态体现出民族的精神和时代的精神。而这些具体形态又总是存在于特定的时间和空间之中。在此意义上,我们认为经济法时空性也是相对的。经济法时空性的这一特征在现实中可还原为“三对并存”,即经济法的统一性与地域性的并存,经济法的协调性与冲突性的并存,经济法的移植性与本土性的并存。这三对并存将在下文作详细的论述。
  其四,经济法时空性是无限性和有限性的统一。一方面,经济法时空性的无限性表明,不同时代、不同民族的经济法在其各自的质的规定上总具有多层次、多维度的质和量的内涵,有待我们去进一步研究和揭示;同时,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发展至今

不过一百多年的历史,其由传统型到现代型的转向,在本质上是其自身为适应现代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日渐增多、急待调整和缓和此类矛盾的需求而不断自我否定、不断向前发展的结果。这表明经济法在其存在的历史区间内具有无限发展的趋  势和可能性。另一方面,经济法时空性的有限性表明,整部经济法的发达史是由不同时  代,不同民族的经济法构成,具体历史和地理条件下的经济法的存在是构成经济法时空  无限性的环节、片断和部分。由此可见,经济法时空的有限性是局部的、有条件的和暂  时的,因而是相对的;经济法时空的无限性是整体的、无条件的和永恒的,因而是绝对  的。经济法时空性的无限性和有限性的统一在现实中还原为经济法的现实性与超前性特  征和经济法的统一性与地域性特征。
  三、经济法发展的国际差别:各国的特殊道路
  前文所阐释的经济法时空性的基本内涵是一种一般性知识。事实上,一般性知识总是存在于特定的“地方性知识”之中的,由此,体现出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统一,无限性与有限性的统一。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蕴含上述辩证关系的各国经济法进行研究。而作为一种“地方性知识”的国别经济法,其“地方性”亦符合美国人类学者吉尔兹对这个问题的一般看法。他认为,地方性“不仅指地方、时间、阶级与各种问题而言,并且指情调而言——事情发生经过自有地方特性并与当地人对事物之想象能力相联系”。[7]从吉尔兹的这段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律这一“地方性知识”是以空间(地方)、时间为其存在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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