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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时空性


军阀和推行劳资民主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改革,由此消除了战前“统制经济”和封建残余的桎梏。在此基础上,日本政府为恢复市场经济,自主地创造性地根据当时的现实情况并沿袭国家干预经济的传统逐步地确立了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模式。具体而言,这一模式的特点是:以私人企业制度为基础,按市场经济规律配置资源,但政府以主导性的地位通过强有力的调控系统对资源配置实行导向,以实现国家的经济战略目标。[14]日本的政府主导经济法就是应这一经济体制的要求而生成的。它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与私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相适应的市场主体规制法。其中,私有制企业的组织形式为现代公司法律制度所规定,同时政府以法定形式保护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此外,存在于自然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依据特殊法律而建立,以国家出资的经济法人身份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第二,与维护自由竞争秩序相适应的市场秩序规制法,具体有《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不正当竞争防止法》、《消费者基本法》、《计量法》等法律。第三,与政府主导的宏观调控相适应的宏观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法,如《农业基本法》及其配套法、《外汇、外贸管理法》、《科学技术基本法》、《银行法》、《环境基本法》等。其中,产业政策法在整个宏观调控法律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第四,与社会分配关系相适应的社会分配调控法律制度,如《劳动关系法》、《社会福利事业法》、《租税特别措施法》等。
  由是观之,日本的政府主导经济法是应二战后日本的经济形势之需而生成的,同时它也促进了二战后日本经济的发展。它以其间具体的单行法的形式而存在,并作用于某一具体的经济公益性社会关系,由此体现了经济法以具体的时空方式而存在的根本属性。
  (四)瑞典的福利经济法
  北欧国家瑞典以独具特色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瑞典模式”闻名于世,这一模式被誉为资本主义“福利国家”的典型。瑞典的福利经济法与之相伴而生,有其独特的时空存在形式。
  概而言之,以瑞典学派和凯恩斯主义学派的国家干预经济学说为理论支点的“瑞典模式”肇始于1932年瑞典社会民主党执掌国家政权之时。自此以后,“瑞典模式”在长达70年的时间里对瑞典社会经济的发展发挥着决定性的影响。由于瑞典的福利经济法是从立法上对这一模式的确认。因此,我们研究瑞典经济法的特殊发展道路时就应当从瑞典模式这一独特的市场经济体制着手。所谓瑞典模式,简单说来就是指瑞典所实施的福利国家的经济政策。它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三点,即混合经济体制,社会民主主义,以及广泛的社会福利政策。与之相对应,瑞典经济法也从以下三个方面显示出与众不同的风格:第一,与混合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经济立法。瑞典的混合经济体制是以资本主义私有经济为主导,以公共经济和合作经济为补充的经济体制。相应地,瑞典经济法也对以这三种经济成分为基础的企业形式作出法律上的规制。第二,与社会民主主义传统相适应的经济立法。瑞典的社会民主主义传统表现为工会、雇主协会和政府构成瑞典的三大权力中心。其中,雇员组织和雇主组织能够基于“有利于国家经济增长”的共识而在劳动市场上通过集体订约的方式实现双赢。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瑞典模式的本质是劳资权力的均衡,其表现为福利”。[15]这种权力均衡的劳资关系在法律上即为劳动法所确认。第三,与广泛的社会福利政策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法、财政法和金融法。具体而言,社会保障法包括失业救济、养老救济、住宅福利、医疗保障和其他社会福利设施等方面的法律。同时,由于瑞典是以高税收维持高福利,故而财政税收法对于维持福利政策也有其重要意义。此外,“充分就业”既是瑞典的一项社会福利目标也是一项经济发展目标,因此政府采取运用财政和货币政策、兴建公共工程、补贴解救私人企业等措施来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为此即需要建立和完善财政、金融方面的经济法律。[16]由是观之,瑞典福利经济法的特色就是通过以上三个方面反映出来,这也是瑞典经济法时空性存在方式的具体表现之所在。综上所述,我们之所以要对资本主义世界比较典型的市场经济模式及其经济法作如此分析,旨在表明,任何国家经济法的发展都表现出时空性的特征。
  四、经济法发展的趋同走势:市场经济的共同规律
  如果说前文对经济法发展的国际差别的考察集中反映了各国经济法对二战后各国逐渐形成的典型市场经济模式的回应。那么,同样是在二战后,面对新科技革命推动下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经济法还应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要求,表现出相当程度的趋同走势,即各国经济法在框架体系和价值理念上具有了越来越多的相同之处。这种现象折射出经济法时空性上的特点就是以时间上的演进和空间上的并存为前提的无限发展的趋势。

  (一)经济发展的国际化对经济法治的要求
  经济发展的国际化作为一个历史的现象,体现了“国民经济对外开放和融入世界经济的过程”。[17]这一过程发展的高级形态就是始于二战后60—70年代的经济全球化。因此,对经济发展的国际化的研究具体地就是对经济全球化的研究。在此,我们将从全球化的特征和中国的时代定位两方面来谈经济发展的国际化对经济法治的要求。
  首先,从全球化的特征来看。经济全球化是在信息网络技术发展,跨国公司和跨国区域性经济组织作用增强和市场经济体制在全球确立的条件下生成的。经济全球化的生成促使民族历史进一步向世界历史的转变。在这种世界性的经济融合之中,一方面各国表现出经济的开放性、生产组织的跨国性、交往主体的多样性、资源配置的灵活性以及相应的政治、文化发展的复杂性,另一方面产生了环境污染、生态危机、能源危机、核战危机等严重威胁整个人类生存的全球性问题。[18]由于各国间的联系已如此紧密,以致于全球化进程中正效应的协调和负效应的消除都不可能仅凭一国之力就能达到,这就需要世界各国以全球性的意识来应对和解决全球性的问题。是故,随着经济国际化、全球化的发展,各国间在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必将逐渐增多。
  其次,从中国在经济全球化中的定位来看。中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身份自觉地加入国际经济大循环的,其目的是要实现现代化和民族复兴。而纵观各国经济发达史,在一国经济由弱变强和维护本国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时,无不是以国家利益作为最高原则的。总体而言,国家利益原则在内涵特征上具有整体性、综合性、外向性和权威性;在整合功能上就经济发展方面而言具有倡导市场经济道德观念、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优化产业结构、扶持核心企业、抑制市场过分竞争、提高国民经济综合竞争力的作用。一言以蔽之,国家利益原则作为全球化竞争中的生存发展法则,通过弥补个体缺陷、发挥整体优势而提升国家的综合竞争力。[19]中国在应对全球化的机遇和挑战时,也应该立足于国情,以国家利益原则参与世界性的生产和交往。这就是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下,增强国民经济的整体性和协作程度,提高国民经济的质量,从而提升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正是上述经济全球化的特征和国家在全球化中的立场给经济法治提出了要求,给政府干预经济的法治化提出了要求。具体而言,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要符合法治的基本规定。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法治的一般内涵包含以下三点:第一,“法治就是法律与秩序,它与无政府状态相互区别”。第二,“法治意味着法律下面的政府”。第三,“法治意味着法律秩序的某种内在属性,或者说法律体现了一系列重要的价值观念”。[20]由此可见,法治具有以作为正式规则的法律,规制政府行使权力,规范个人行使权利,实现社会秩序,体现法律价值的丰富内涵。就经济法治而言,其主要内容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具备完善的现代经济法律体系。当代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为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为出发点,对市场主体制度、市场秩序制度、宏观调控制度、社会分配制度等进行及时的调整,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这表明,确立必要的、完备的经济法律制度是实现经济法治的前提条件。第二,对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的法律规制。这一点包括四个层次的内容:其一,对于政府干预经济的抽象政府行为和具体政府行为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其二,政府在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过程中,不管是采取公权介入的方法还是采取私权介入的方法都必须以法律加以确定;其三,对于政府根据各个领域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具体情况,确定干预的范围和程序,

论经济法的时空性(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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