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时空性
这也必须以法律加以确定;其四,对于政府干预经济过程中的责任必须以法律进行规范;[21]第三,经济法治的社会作用在于维护现代社会的市场经济秩序。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法治意味着经济法律在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过程中确立了一定的秩序。这种秩序包括形成市场主体法律形态的秩序、市场准入的秩序、企业运行的秩序、市场竞争的秩序、宏观调控和可持续发展的秩序、社会分配的秩序以及政府依法干预的秩序。正是在这种各个社会主体共同接受的秩序中,社会主体平等地遵守法律从而赢得各自利益和事业的发展。第四,经济法治在伦理意义上意味着经济法律价值的实现。这种价值是经济法律在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过程中实现的以实质正义为统率的价值系统,包括经济自由、经济安全、经济效率、社会效益以及经济民主。
总之,经济发展的国际化标志着市场主体的跨国经济活动的增多,标志着市场准入范围的扩大,标志着市场主体竞争空间的拓展,标志着整合优化促进国民经济综合竞争力的迫切性的增强,标志着可持续发展问题国际合作之必要性的提高,标志着社会保障问题共同点的增多。这一系列现象均产生自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之中,对这些共通性问题的解决要求各国调整相应的经济法律,厉行经济法治,由此即演绎出经济法发展的趋同走向的时代特色,这种特色也是经济法空间性的必然延伸。
(二)WTO规则对经济法治的要求
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作为全球性贸易规则体制的WTO应运而生。这一规则体系对所有成员参与国际商业活动的权利义务作了规定。其作用就在于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促进全球经济市场化的发展以及限制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和不当的约束。
中国在加入WTO之后,必须按照WTO规则来参与国际经贸交往,必须按照WTO规则的要求来调整经济法律制度,实现经济法治,这也是适应经济法发展趋同走势的必要步骤。当然,对经济法治的推进离不开对WTO规则与经济法律制度关系的认识。因为对这一关系的正确认识有助于我们营造与WTO规则相协调的国内经济法律环境,有助于我们处理好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事实上,WTO规则与经济法律制度之间存在着一种张力,那就是市场作用与政府作用之间的张力。因为从WTO的结构与功能来看,它强调的是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市场与政府的关系,而从经济法律的结构与功能来看,它强调的则是政府对经济的适度干预,由此我们似乎看到了WTO规则与经济法律制度之间的矛盾。其实,矛盾恰恰意味着对立基础上的统一。也就是说,WTO规则与经济法律制度从不同侧面致力于维护有效的市场运行机制,二者的共同价值指向都在于实现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有效性。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认为,WTO规则对中国经济法治的影响就在于通过推进中国经济的市场化和贸易的自由化来促使中国政府重新界定其在经济生活中的角色,重新确定其在经济生活中依法发挥作用的界域和程式。
具体而言,中国经济法治的建构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作出努力。
首先,中国的经济法律制度必须符合WTO规则的要求,这主要包括以下四点:第一,根据WTO多边货物贸易协定的要求,取消外贸经营权的审批制、建立登记制,赋予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市场主体外贸经营权,履行降低关税的承诺,取消配额、许可证一类限制进口数量的非关税措施。第二,根据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的要求,加快农业、基础设施、制造业、服务贸易等外商投资领域的立法,通过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取消当地成分、外汇平衡、当地股权等要求,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国
其次,为实现符合WTO规则要求的经济法治,还必须对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加以限制,防止和纠正政府失灵的现象。政府在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和现代化发展中处于十分复杂的位置。一方面经济转型的市场化走向要求政府由“全能型”政府转变为“有限型”政府,改变计划经济时期全面管制经济的模式,实行政府对经济的必要的、有限的、适度的干预;另一方面,后发外生型现代化的实现又需要政府自觉地预设、有力地推行其进程。由此可见,如何以加入WTO为契机,进一步摆正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位置就是建构符合WTO规则的经济法治所无法回避的问题。就此问题而言,WTO规则以及法治原则已给我们提供了求解的思路。WTO规则的透明度原则规定成员方政府应迅速公布有关国际贸易领域的法律法规、判决、行政程序等,WTO规则的通知要求则是要成员方向世贸组织的有关机构通知其法律法规情况,WTO规则的贸易政策评审制度规定贸易政策评审机构定期对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做法进行审查,以上措施使得成员方政府的行为能公诸于世,接受监督。同时,法治原则也对限制政府权力和政府依法行政提出了要求,本文在此不再赘述。总之,政府按WTO规则要求和法治原则依法实施干预经济的行为将是实现经济法治的关键。
五、结论:时空观在经济法发展中的运用
通过前面对经济法时空性的内涵、经济法发展的国际差别和经济法发展的趋同走势的研究,我们实际上已经了解了经济法的存在的现实性和对经济法进行认识的可能性。这就为确证时空观在经济法发展中的可运用性准备了本体论和认识论前提。而承认并表述出经济法时空性在指导经济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原则也就具有了方法论的意义。
(一)经济法的现实性与超前性
从经济法在时空中存在的持续性和顺序性属性出发,可以得出经济法的现实性与超前性的运用原则。经济法的现实性是指经济法在解决现实的社会公共利益性问题时所表现出的现实针对性和现实有效性,它表现了经济法应现实经济社会化协调运行之需而生成的特点。因此,经济法的现实性是我们化解现实中经济社会化与个人利益之间矛盾时的立足点。但是,问题并不仅仅停留在当下的状态。经济法的发展也必然经由克服经济法自身的异化、克服社会化大生产的异化而实现。所以,我们还必须以辩证的眼光看问题。正如马克思所说:“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23]可见,经济法的现实性也具有暂时性,它必然会随社会生产生活实践的发展而发展。以此认识为依据,我们可以知道在对现实性进行批判的反思和借助人类社会发展普遍规律的指导的基础上,经济法还表现出超前性。经济法的超前性是指在面对必然出现但尚无法律可调整的社会公共利益性问题时,经济法“先在”地生成并表现出科学的合理的前瞻性的特点,它表明了经济法对现实社会经济生活的能动的规范作用。总之,经济法的现实性与超前性是我们发展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已为我们在研究可持续发展法等法律问题时所运用。
(二)经济法的本土性与移植性
从经济法在时空中存在的绝对性和相对性属性以及无限性和有限性属性出发,也可以得出经济法的本土性与移植性的运用原则。从前文对经济法发展的国际差别和趋同走势的研究出发,我们可以看到经济法在具体的每一个国家中的生成和发展都无一例外地表现出本土性,表现出法的民族精神。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各国经济法在应对相同的社会公共利益性问题时也表现出相同或相似的解决方法,正是这种共同性为经济法的移植、借鉴提供了可能。由此,我们可以从理论上概括出经济法的本土性与移植性运用原则的概念。其一,经济法的本土性是指促成一国经济法形成的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土壤的特殊性以及本国经济法自身的特殊性。它表明我们在经济法的发展中应当考虑一个国家的本土资源。其二,经济法的移植性是指在经济法的发展中要善于吸收和利用世界各国所创造的符合市 《论经济法的时空性(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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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经济发展的国际化标志着市场主体的跨国经济活动的增多,标志着市场准入范围的扩大,标志着市场主体竞争空间的拓展,标志着整合优化促进国民经济综合竞争力的迫切性的增强,标志着可持续发展问题国际合作之必要性的提高,标志着社会保障问题共同点的增多。这一系列现象均产生自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之中,对这些共通性问题的解决要求各国调整相应的经济法律,厉行经济法治,由此即演绎出经济法发展的趋同走向的时代特色,这种特色也是经济法空间性的必然延伸。
(二)WTO规则对经济法治的要求
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作为全球性贸易规则体制的WTO应运而生。这一规则体系对所有成员参与国际商业活动的权利义务作了规定。其作用就在于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促进全球经济市场化的发展以及限制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和不当的约束。
中国在加入WTO之后,必须按照WTO规则来参与国际经贸交往,必须按照WTO规则的要求来调整经济法律制度,实现经济法治,这也是适应经济法发展趋同走势的必要步骤。当然,对经济法治的推进离不开对WTO规则与经济法律制度关系的认识。因为对这一关系的正确认识有助于我们营造与WTO规则相协调的国内经济法律环境,有助于我们处理好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事实上,WTO规则与经济法律制度之间存在着一种张力,那就是市场作用与政府作用之间的张力。因为从WTO的结构与功能来看,它强调的是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市场与政府的关系,而从经济法律的结构与功能来看,它强调的则是政府对经济的适度干预,由此我们似乎看到了WTO规则与经济法律制度之间的矛盾。其实,矛盾恰恰意味着对立基础上的统一。也就是说,WTO规则与经济法律制度从不同侧面致力于维护有效的市场运行机制,二者的共同价值指向都在于实现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有效性。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认为,WTO规则对中国经济法治的影响就在于通过推进中国经济的市场化和贸易的自由化来促使中国政府重新界定其在经济生活中的角色,重新确定其在经济生活中依法发挥作用的界域和程式。
具体而言,中国经济法治的建构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作出努力。
首先,中国的经济法律制度必须符合WTO规则的要求,这主要包括以下四点:第一,根据WTO多边货物贸易协定的要求,取消外贸经营权的审批制、建立登记制,赋予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市场主体外贸经营权,履行降低关税的承诺,取消配额、许可证一类限制进口数量的非关税措施。第二,根据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的要求,加快农业、基础设施、制造业、服务贸易等外商投资领域的立法,通过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取消当地成分、外汇平衡、当地股权等要求,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国
民待遇,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产品的替代进口数量要求和出口实绩要求。第三,根据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要求,在知识产权法律方面加强对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22]第四,根据加入WTO后维护本国经济秩序和确保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修改公司法、破产法;制定反垄断法、期货交易法、商业秘密保护法、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财政、税收、金融法,制定国有资产法、投资基金法、信贷法、外汇管理法等法律。通过制定、修改与WTO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规章,废除违反WTO规则和与我国对外承诺不一致的经济法律、法规、规章,从而为实现加入WTO后的经济法治提供必要的法律制度条件。
其次,为实现符合WTO规则要求的经济法治,还必须对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加以限制,防止和纠正政府失灵的现象。政府在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和现代化发展中处于十分复杂的位置。一方面经济转型的市场化走向要求政府由“全能型”政府转变为“有限型”政府,改变计划经济时期全面管制经济的模式,实行政府对经济的必要的、有限的、适度的干预;另一方面,后发外生型现代化的实现又需要政府自觉地预设、有力地推行其进程。由此可见,如何以加入WTO为契机,进一步摆正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位置就是建构符合WTO规则的经济法治所无法回避的问题。就此问题而言,WTO规则以及法治原则已给我们提供了求解的思路。WTO规则的透明度原则规定成员方政府应迅速公布有关国际贸易领域的法律法规、判决、行政程序等,WTO规则的通知要求则是要成员方向世贸组织的有关机构通知其法律法规情况,WTO规则的贸易政策评审制度规定贸易政策评审机构定期对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做法进行审查,以上措施使得成员方政府的行为能公诸于世,接受监督。同时,法治原则也对限制政府权力和政府依法行政提出了要求,本文在此不再赘述。总之,政府按WTO规则要求和法治原则依法实施干预经济的行为将是实现经济法治的关键。
五、结论:时空观在经济法发展中的运用
通过前面对经济法时空性的内涵、经济法发展的国际差别和经济法发展的趋同走势的研究,我们实际上已经了解了经济法的存在的现实性和对经济法进行认识的可能性。这就为确证时空观在经济法发展中的可运用性准备了本体论和认识论前提。而承认并表述出经济法时空性在指导经济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原则也就具有了方法论的意义。
(一)经济法的现实性与超前性
从经济法在时空中存在的持续性和顺序性属性出发,可以得出经济法的现实性与超前性的运用原则。经济法的现实性是指经济法在解决现实的社会公共利益性问题时所表现出的现实针对性和现实有效性,它表现了经济法应现实经济社会化协调运行之需而生成的特点。因此,经济法的现实性是我们化解现实中经济社会化与个人利益之间矛盾时的立足点。但是,问题并不仅仅停留在当下的状态。经济法的发展也必然经由克服经济法自身的异化、克服社会化大生产的异化而实现。所以,我们还必须以辩证的眼光看问题。正如马克思所说:“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23]可见,经济法的现实性也具有暂时性,它必然会随社会生产生活实践的发展而发展。以此认识为依据,我们可以知道在对现实性进行批判的反思和借助人类社会发展普遍规律的指导的基础上,经济法还表现出超前性。经济法的超前性是指在面对必然出现但尚无法律可调整的社会公共利益性问题时,经济法“先在”地生成并表现出科学的合理的前瞻性的特点,它表明了经济法对现实社会经济生活的能动的规范作用。总之,经济法的现实性与超前性是我们发展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已为我们在研究可持续发展法等法律问题时所运用。
(二)经济法的本土性与移植性
从经济法在时空中存在的绝对性和相对性属性以及无限性和有限性属性出发,也可以得出经济法的本土性与移植性的运用原则。从前文对经济法发展的国际差别和趋同走势的研究出发,我们可以看到经济法在具体的每一个国家中的生成和发展都无一例外地表现出本土性,表现出法的民族精神。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各国经济法在应对相同的社会公共利益性问题时也表现出相同或相似的解决方法,正是这种共同性为经济法的移植、借鉴提供了可能。由此,我们可以从理论上概括出经济法的本土性与移植性运用原则的概念。其一,经济法的本土性是指促成一国经济法形成的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土壤的特殊性以及本国经济法自身的特殊性。它表明我们在经济法的发展中应当考虑一个国家的本土资源。其二,经济法的移植性是指在经济法的发展中要善于吸收和利用世界各国所创造的符合市 《论经济法的时空性(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