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时空性
场经济普遍要求的经济法的共通性因素。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可以得知,经济法的本土性问题在中国表现为一方面我们不可能以传统的人治观念、集权意识和等级观念来发展经济法;另一方面我们必须立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来发展经济法。经济法的移植性问题在中国表现为中国经济法也要符合现代经济法的有限理性假设、适度干预和经济民主三个特征,同时也要借鉴和移植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经济法的成功经验。[24]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经济法发展进程中,把经济法的本土性和移植性推向极至都是不正确的。
(三)经济法的统一性与地域性
从经济法在时空中存在的绝对性和相对性以及无限性和有限性属性出发,我们也可以得出经济法的统一性与地域性的运用原则。该原则表明各国经济法的生成和发展都既有体现共性的一面,又有体现个性的一面。其中,共性的一面也就是经济法的统一性,也就是经济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功能发挥、价值追求等方面所具有的共同点,我们可以把这些共同点叫做经济法的一般性知识。同时,个性的一面也就是经济法的地域性,也就是各国经济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功能发挥、价值追求等方面所具有的特殊点,我们可以把这些特殊点叫做经济法的地方性知识。关于经济法的统一性及其表现出的一般性知识以及经济法的地域性及其表现出的地方性知识,我们已经从本文的研究中得到确证。这就为我们发展经济法提供了一种可运用的方法论原则,也就是说,我们可以在比较中发现经济法的共性,以一般性知识来修正本国经济法的不足;同时我们也可以在比较中发现经济法的个性,以地方性知识来保持本国经济法的本己性特色。经由这样的发展理路,我们看到的经济法就呈现出多样性的统一的繁荣景象。
(四)经济法适用中的协调性和冲突性
同样是从经济法在时空中存在的绝对性和相对性以及无限性和有限性属性出发,我们还可以得出经济法适用中的协调性和冲突性相统一的原则。具体而言,协调性是指经济法适用中各国经济法的兼容性和合作性。冲突性是指经济法适用中各国经济法的相互独立性和相互排斥性。协调性和冲突性表明经济法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时空距离近一步拉近,因此协调与冲突就变得更加频繁,并且成为我们发展经济法时所不能回避的问题。而对此问题的解决需要我们看到经济法发展中的统一性和地域性并存的特征。因为正是统一性使我们看到了经济法适用中协调的可能,那就是以一般性知识作为协调各国经济法的理论依据;同样,地域性使我们看到了经济法适用中发生冲突的必然性,那就是地方性知识相遇时总会发生相互碰撞和排斥的现象,因此,我们应该在经济法的适用中
【参考文献】
[1]李昌麒,鲁篱.中国经济法现代化的若干思考[J].法学研究,1999,(3).88—89.
[2]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4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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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何勤华.德国法律发达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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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孙炳耀.当代英国瑞典社会保障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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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吴玉章.西方的法治理论[A].郑永流.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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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法的统一性与地域性
从经济法在时空中存在的绝对性和相对性以及无限性和有限性属性出发,我们也可以得出经济法的统一性与地域性的运用原则。该原则表明各国经济法的生成和发展都既有体现共性的一面,又有体现个性的一面。其中,共性的一面也就是经济法的统一性,也就是经济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功能发挥、价值追求等方面所具有的共同点,我们可以把这些共同点叫做经济法的一般性知识。同时,个性的一面也就是经济法的地域性,也就是各国经济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功能发挥、价值追求等方面所具有的特殊点,我们可以把这些特殊点叫做经济法的地方性知识。关于经济法的统一性及其表现出的一般性知识以及经济法的地域性及其表现出的地方性知识,我们已经从本文的研究中得到确证。这就为我们发展经济法提供了一种可运用的方法论原则,也就是说,我们可以在比较中发现经济法的共性,以一般性知识来修正本国经济法的不足;同时我们也可以在比较中发现经济法的个性,以地方性知识来保持本国经济法的本己性特色。经由这样的发展理路,我们看到的经济法就呈现出多样性的统一的繁荣景象。
(四)经济法适用中的协调性和冲突性
同样是从经济法在时空中存在的绝对性和相对性以及无限性和有限性属性出发,我们还可以得出经济法适用中的协调性和冲突性相统一的原则。具体而言,协调性是指经济法适用中各国经济法的兼容性和合作性。冲突性是指经济法适用中各国经济法的相互独立性和相互排斥性。协调性和冲突性表明经济法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时空距离近一步拉近,因此协调与冲突就变得更加频繁,并且成为我们发展经济法时所不能回避的问题。而对此问题的解决需要我们看到经济法发展中的统一性和地域性并存的特征。因为正是统一性使我们看到了经济法适用中协调的可能,那就是以一般性知识作为协调各国经济法的理论依据;同样,地域性使我们看到了经济法适用中发生冲突的必然性,那就是地方性知识相遇时总会发生相互碰撞和排斥的现象,因此,我们应该在经济法的适用中
尊重地方性知识的相对独立性。由此可见,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们在发展经济法时将会面对各国经济法之间更多的交流与合作,这就要求在经济法的适用中处理好协调性与冲突性的关系,从而有利于各国经济法在求同存异中得到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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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时空性(第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