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时空性
【内容提要】经济法作为以社会公共利益为价值追求的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在现实中表现为兼具独特的民族性和共同的时代性的存在形态。为了深入地确证和认知这样一个有着历史的地理的特性的法律事象,我们可以借助于时空性的哲学之维来揭示其本已性品格。在本文中,作者以对时空性这一物质运动的基本形式的阐释为逻辑起点,界定了经济法时空性的基本内涵,论述了经济法时空性的现实表现即经济法发展的国际差别和趋同走势,并阐发了时空观在经济法发展中的运用。通过这……
一、导论
(一)研究经济法的时空性的目的和意义
经济法从历史的时空中走来,几经风雨,日臻成熟,其逐渐生成的足迹分明记录下了人们对自身生存境遇不断反思的心路历程。因此,经济法并非是高悬云霄的抽象之物,而是实实在在的人的社会实践的对象化成果。对于这样一个具体的历史的法律事象的认识,我们可以从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不同维度揭示其丰富的个性,而时空这一哲学之维则有助于我们以厚重的历史感和广阔的空间感去认识经济法鲜活的本己性品格。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本文打算从哲学的角度来考察经济法的时空性。围绕经济法的时空性,我们可以延伸出三个彼此相关的问题,那就是经济法之存在何以可能,经济法之认知何以可能,经济法之发展何以可能。通过对这三个问题的求解我们可以看到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的客观实在性,这也正是本文研究的目的之所在。同时,也就是通过对经济法时空性的诠释凸现了本文研究的意义之所在,这就是在本体论意义上我们将看到经济法如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发挥其作用;在认识论意义上我们将获得对经济法的一种认知路径;在方法论意义上我们将获得一种有助于实现我国经济法现代化的理论依据。
(二)研究对象的界定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以时间和空间的方式而存在的经济法,具体而言,亦即作为历史的和地理的法律事象而存在的经济法。历史的和地理的性质表明,经济法发展的大多数规律仅具有历史的暂存性,并与地方性的因素高度相关。例如,从历史的角度我们可以看到,传统经济法(19世纪末-20世纪60年代中期)是以完全理性假设,国家全面干预经济和经济控制权高度集中为特征的;而现代经济法(20世纪60年代中期至今)则是以有限理性假设、国家适度干预和经济民主为特征的。[1]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经济法又会在趋同的走势下呈现出新的特征。从地理的角度我们可以看到,美国的自由市场经济法、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法、日本的政府主导经济法和瑞典的福利经济法表现出经济法发展的国际差别。由此可见,历史和地理的性质是经济法时空性的现实原型,而经济法的时空性则是经济法历史和地理的性质的思辨表陈。所以,对经济法时空性的研究应当以经济法的历史地理的表征为现实的起点,而对实际的经济法实践的指导则应当以经济法的时空性规律为逻辑的依据。
(三)研究的基本路径
由于经济法在现实中体现为一种以社会公共利益为价值追求,以国家适度干预为基本形式的感性的法律实践运动,因此人们不可能从对经济法实践的直观中直接达到对经济法时空性的系统而深入的认识,这就需要运用哲学的思维方式来考察、反思、解释时空性这一经济法的存在的基本形式。在本文中,笔者对经济法的时空性进行哲学研究分析的基本路径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从整体上遵循辩证思维的基本方法,即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也即按照普普遍性——特殊性——个别性的三段式展开对此问题的研究。结合本文的考察对象,也就是以对时空性这一物质运动的基本形式的阐释为逻辑起点,经由对经济法时空性内涵的界定,最后具体化为对经济法时空性的现实表现即经济法发展的国际差别和趋同走势的论述。通过这样的研究理路,我们方可获得对研究对象的质的规定性的理性把握,而不再是仅仅停留在对其表象的片面感知。
其次,对于“由抽象上升到具体”的“具体”部分的研究将采用民族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这一方法的理论基础是时空不可分的特性。其中,民族性强调在共时的空间结构中经济法在各个典型模式的市场经济国家中具有本民族特色的发展模式。有必要指出是,经济法的民族性特色其实是该民族的经济法在该国形成的历史的沉淀。故而,可以说对该民族经济法特殊模式的研究就是对该民族的经济法史的研究。据此,我们所得出的结果就是关于经济法的“地方性知识”。相对于民族性而言,时代性强调在历时的时间——空间结构中各国经济法在特殊发展道路上的共性,即在时间序列(过去、现在、未来)中的可通约部分,在本文中具体指经济法在全球化过程中的趋同走势。
二、时空:一种经济法的认知论
时间和空间作为物质运动的基本属性,自古以来就受到中外思想家们的关注。例如,在中国古代文献《尸子》一书中我们可以看到战国时期人们对时空的认识——“上下四方曰宇,往古来今曰宙”。此处的“宇”即指空间,“宙”即指时间。在西方,辩证法大师黑格尔指出运动的本质是“空间和时间的直接统一”,由此揭示了时空与运动的本质联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更以唯物辩证的观点,提出了符合物质世界客观实际的时空观,并深刻地揭示了时空的属人意义。马克思说:“时间实际上是人的积极存在,它不仅是人的生命的尺度,而且是人的发展的空间。”[2]马克思的论述启发我们,不仅应看到时空性对物质世界的一般意义,更应看到它对人类社会实践的积极意义。因此,我们考察经济法的时空性就是要研究它对于经济法的存在的重要意义,进而对于人类为克服经济社会化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进行制度设计和制度创新的重要意义。而为了认知经济法的时空性,我们就需要首先对一切物质都具有的时空性加以理解。在本文中,就是以马克思主义时空观的一般理论作为进一步解析经济法时空性的逻辑起点。
(一)马克思主义时空观的一般理论
马克思主义哲学对时间和空间的解释主要包括时间和空间与物质的关系,时间和空间的含义、时间和空间的绝对性和相对性以及时间和空间的有限性和无限性等几个方面的内容。[3]这些内容具体体现如下:
其一,时间和空间与物质的关系表现为时间和空间与物质运动的不可分性。依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世界是统一于物质的,物质作为具有客观实在性的运动的主体,总是以机械的、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社会的五种基本形式表现出来。这就是说,物质运动不能没有自己的时间和空间;同时,时间和空间也不能离开物质的运动。结合本文研究的对象,我们将物质运动限定为社会运动这一形式,而法律实践则是社会运动的基本形态之一。它的存在总是离不开具体的时间和空间的,它的特征总是由具体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在此意义上,我们说法律实践在时间和空间中的存在,并不是什么绝对精神的定在,而是对现实的物质生活条件的确证和反映。
其二,时间和空间的含义。依辩证唯物主义原理,时间是指物质运动过程的持续性、间隔性和顺序性。时间的一般特点是一维性或不可逆性。空间是指运动着的物质的广延性和并存的秩序。空间的一般特点是三维性或可逆性。时间和空间的这些特点,为人类所认知,为人类所利用,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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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论
(一)研究经济法的时空性的目的和意义
经济法从历史的时空中走来,几经风雨,日臻成熟,其逐渐生成的足迹分明记录下了人们对自身生存境遇不断反思的心路历程。因此,经济法并非是高悬云霄的抽象之物,而是实实在在的人的社会实践的对象化成果。对于这样一个具体的历史的法律事象的认识,我们可以从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不同维度揭示其丰富的个性,而时空这一哲学之维则有助于我们以厚重的历史感和广阔的空间感去认识经济法鲜活的本己性品格。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本文打算从哲学的角度来考察经济法的时空性。围绕经济法的时空性,我们可以延伸出三个彼此相关的问题,那就是经济法之存在何以可能,经济法之认知何以可能,经济法之发展何以可能。通过对这三个问题的求解我们可以看到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的客观实在性,这也正是本文研究的目的之所在。同时,也就是通过对经济法时空性的诠释凸现了本文研究的意义之所在,这就是在本体论意义上我们将看到经济法如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发挥其作用;在认识论意义上我们将获得对经济法的一种认知路径;在方法论意义上我们将获得一种有助于实现我国经济法现代化的理论依据。
(二)研究对象的界定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以时间和空间的方式而存在的经济法,具体而言,亦即作为历史的和地理的法律事象而存在的经济法。历史的和地理的性质表明,经济法发展的大多数规律仅具有历史的暂存性,并与地方性的因素高度相关。例如,从历史的角度我们可以看到,传统经济法(19世纪末-20世纪60年代中期)是以完全理性假设,国家全面干预经济和经济控制权高度集中为特征的;而现代经济法(20世纪60年代中期至今)则是以有限理性假设、国家适度干预和经济民主为特征的。[1]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经济法又会在趋同的走势下呈现出新的特征。从地理的角度我们可以看到,美国的自由市场经济法、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法、日本的政府主导经济法和瑞典的福利经济法表现出经济法发展的国际差别。由此可见,历史和地理的性质是经济法时空性的现实原型,而经济法的时空性则是经济法历史和地理的性质的思辨表陈。所以,对经济法时空性的研究应当以经济法的历史地理的表征为现实的起点,而对实际的经济法实践的指导则应当以经济法的时空性规律为逻辑的依据。
(三)研究的基本路径
由于经济法在现实中体现为一种以社会公共利益为价值追求,以国家适度干预为基本形式的感性的法律实践运动,因此人们不可能从对经济法实践的直观中直接达到对经济法时空性的系统而深入的认识,这就需要运用哲学的思维方式来考察、反思、解释时空性这一经济法的存在的基本形式。在本文中,笔者对经济法的时空性进行哲学研究分析的基本路径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从整体上遵循辩证思维的基本方法,即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也即按照普普遍性——特殊性——个别性的三段式展开对此问题的研究。结合本文的考察对象,也就是以对时空性这一物质运动的基本形式的阐释为逻辑起点,经由对经济法时空性内涵的界定,最后具体化为对经济法时空性的现实表现即经济法发展的国际差别和趋同走势的论述。通过这样的研究理路,我们方可获得对研究对象的质的规定性的理性把握,而不再是仅仅停留在对其表象的片面感知。
其次,对于“由抽象上升到具体”的“具体”部分的研究将采用民族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这一方法的理论基础是时空不可分的特性。其中,民族性强调在共时的空间结构中经济法在各个典型模式的市场经济国家中具有本民族特色的发展模式。有必要指出是,经济法的民族性特色其实是该民族的经济法在该国形成的历史的沉淀。故而,可以说对该民族经济法特殊模式的研究就是对该民族的经济法史的研究。据此,我们所得出的结果就是关于经济法的“地方性知识”。相对于民族性而言,时代性强调在历时的时间——空间结构中各国经济法在特殊发展道路上的共性,即在时间序列(过去、现在、未来)中的可通约部分,在本文中具体指经济法在全球化过程中的趋同走势。
二、时空:一种经济法的认知论
时间和空间作为物质运动的基本属性,自古以来就受到中外思想家们的关注。例如,在中国古代文献《尸子》一书中我们可以看到战国时期人们对时空的认识——“上下四方曰宇,往古来今曰宙”。此处的“宇”即指空间,“宙”即指时间。在西方,辩证法大师黑格尔指出运动的本质是“空间和时间的直接统一”,由此揭示了时空与运动的本质联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更以唯物辩证的观点,提出了符合物质世界客观实际的时空观,并深刻地揭示了时空的属人意义。马克思说:“时间实际上是人的积极存在,它不仅是人的生命的尺度,而且是人的发展的空间。”[2]马克思的论述启发我们,不仅应看到时空性对物质世界的一般意义,更应看到它对人类社会实践的积极意义。因此,我们考察经济法的时空性就是要研究它对于经济法的存在的重要意义,进而对于人类为克服经济社会化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进行制度设计和制度创新的重要意义。而为了认知经济法的时空性,我们就需要首先对一切物质都具有的时空性加以理解。在本文中,就是以马克思主义时空观的一般理论作为进一步解析经济法时空性的逻辑起点。
(一)马克思主义时空观的一般理论
马克思主义哲学对时间和空间的解释主要包括时间和空间与物质的关系,时间和空间的含义、时间和空间的绝对性和相对性以及时间和空间的有限性和无限性等几个方面的内容。[3]这些内容具体体现如下:
其一,时间和空间与物质的关系表现为时间和空间与物质运动的不可分性。依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世界是统一于物质的,物质作为具有客观实在性的运动的主体,总是以机械的、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社会的五种基本形式表现出来。这就是说,物质运动不能没有自己的时间和空间;同时,时间和空间也不能离开物质的运动。结合本文研究的对象,我们将物质运动限定为社会运动这一形式,而法律实践则是社会运动的基本形态之一。它的存在总是离不开具体的时间和空间的,它的特征总是由具体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在此意义上,我们说法律实践在时间和空间中的存在,并不是什么绝对精神的定在,而是对现实的物质生活条件的确证和反映。
其二,时间和空间的含义。依辩证唯物主义原理,时间是指物质运动过程的持续性、间隔性和顺序性。时间的一般特点是一维性或不可逆性。空间是指运动着的物质的广延性和并存的秩序。空间的一般特点是三维性或可逆性。时间和空间的这些特点,为人类所认知,为人类所利用,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关系
日益密切,于是时空的属人意义日益彰显。在当代,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现代科技的进步,时空的属人意义也在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具体而言,时间的属人意义的变化表现为人的寿命的延长和利用时间创造的财富的大大增值;空间的属人意义的变化表现为地理意义上的空间距离不断缩小,而广义的人类生存和活动的空间正不断扩大。对于上述关于时空的本质规定和属人意义,我们在考察经济法律实践这一具体的社会实践形态时必须给予充分的重视。也即是说,我们必须注意到法律实践在时间维度上是沿着过去——现在——未来的方向不可逆地发展的。因此,法律实践意味着传统的积累,当下的实施和未来的延伸;同时,法律实践在空间维度上是依民族、国家、地区及其之间的交往活动范围而确定的。因此,法律实践也 《论经济法的时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