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新时期公安执法思想和观念的破旧与立新
界而言,这一问题经过争论和法治实践已基本得到解决,但在执法人员中它的影响仍远未消除。
③人性善恶观念
关于人性善恶的争论在东西方都已由来已久,各种观点纷呈倍出。从法律的角度看,西方社会一般认为人性和权力是不可信赖的,二者结合起来则更为可怕。因而它们以人性恶为执法、立法的假设出发点,给法律权力的执掌者和运用者设计了种种的限制,同时又给普通公民赋予了较强的自卫权和抗辩权;而在中国则好象恰恰与此相反,我们在更多的时间和更广的空间内虽然不认为普通公民不可信,但总是认为“公仆”的道德觉悟和素质更高或应该更高。这种认识往往极其容易被“公仆”们认同并内化到其意识之中。在这一思想指导下,我们对“公仆”权力的限制或制约机制远远不够健全,对普通公民的权利保障力度也远远不够强大,从而养成了“公仆”权力运行中的任性和自以为是,强化了以性恶论为认识基础的“有罪推定”思想。
④公安机关的角色定位不准
长期以来,我们在对公安机关的角色定位上一直处于非稳定状态。在二十世纪50——60年代中期,我们把公安机关定位为“武装性质的半军事单位”,主要强调其武装性质,要求其向军队靠拢,从而导致军警难以区分。在二十世纪70——80年代中期,我们把公安机关定位为“无产阶级专政的柱石、工具和刀把子”,主要强调其国家机器的暴力属性,从而淡化了其服务性质。这一定位由于不合时宜和现代文明的要求,在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已被否定。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在我国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宏观背景下,公安机关被定位为是“国家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这一定位强调和突出了公安机关的司法性质,但在一定程度混淆了机构职能和性质的区别。由于《宪法》已经确认公安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因此两者之间仍然存在着距离,在一定程度上也使人较难理解。【17】
公安机关定位的不稳定状态带来的后果是多种多样的。简单地说,它导致了警察地位、身份、责任的模糊,使公安机关的执法和管理工作出现了扩大化、无限化趋势。
应该说,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内,保卫新政权,打击、镇压、镇反、清匪是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能。可以说这一时期的公安机关确实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和刀把子。但在目前,我国已经走上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的发展新阶段,国家机关、法律和执法工作都必须以保护、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保障公民权利的落实为主旨。否则不仅与现代法制建设的使命不符,而且会给敌对分子提供不讲民主的口实。党和国家对此认识非常明确,江泽民同志对公安机关和公安工作提出的“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要求就十分鲜明地反映了这种思想认识的转变。这一符合宪法精神、具有时代特征意义的概括就是对新时期公安机关和公安工作的准确定位。
⑤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职能万能的影响
一方面,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的架构具有大而全的特征,政府的职能具有万能性的特征。在这种体制下,社会事务无论巨细皆由政府管理,皆出自政府的计划。由此,计划经济在很大程度上演变成了权力经济,有权就有一切,就可以恣意,从而出现了公权的扩大化和强势状态。而私权被弱化甚至被消灭,权利主体应有的自主性逐步萎缩。
另一方面,公安执法的二元性构造特征决定了公安执法和管理工作具有广泛性的特点,加之其它种种因素的影响,公安机关在一定程度或主动或被动地扮演了“不管部”(其它部门不管的人与事公安部门都管)、“全能局”的角色。加之公安工作的内容、职能不断出现着扩大化的趋势,从而促使和强化了全能观念的发育和生长。
二、 促使公安执法思想和观念变革的原因:
从国外警察执法工作的实际来看,有两种因素容易引起警察执法工作(包括执法思想观念)的变革。一是警察内部问题较多尤其是有的问题(如腐败等)比较严重。二是社会及公众对警察工作反映较大。这两种因素在当前我国的警察工作中都客观存在。将我国的公安执法工作和执法理念放置在当前特定的社会条件下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它具有明显的落后性和不适应性,应该而且必须通过进行“思想革命”的方式坚决予以破除。这是因为 :
(一)、它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和战略目标的要求不符
“依法治国”是宪法确认的新时期重要的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进入新世记后重要的战略目标。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各级各类管理行为;目的是实现政治民主化、民主法治化;目标是实现宪法至上、法律至上;要求是执法工作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当前,公安执法中的“自我中心论”、“法律工具论”、“权力至上论”、“义务本位论”等思想观念明显与此相反。
(二)、它与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法律精神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执法工作的要求不符
1、一般来说,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执法思想应该体现以下精神和内容:
(1)、权利本位
它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法的精神的首要因素。权利本位的
一是权利与义务关系:权利本位意味着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设立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在权利和义务中,义务始终处于被动的、待命的状态(在公安执法工作中公民的权利就是公安机关的义务;尤其是在私权范围内,公民如果没有提出对权利保护和救济的请求司法机关则一般不应主动干预)。权利本位的基本目的在于弘扬人的自主意识和主体精神、认可和扩充人的自由空间。
二是权利与权力关系:权利与权力向来关系紧密,很大程度上具有孪生性。权利本位意味着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泉,是国家权力配置和运作的目的和界限。也就是说,国家权力配置和运作的目的只能是为了保障公民主体权利的实现;协调公民之间、公民和国家之间的权利冲突;制止权利之间的相互侵犯,促进权利的平衡发展。而绝不另有它图。
权利本位思想要求要把权利从权力中解放出来,不断给权利松绑,实现政治与经济、政府与企业、公共社会与市民社会的相对分离。为此必须抛弃国家本位、官僚本位、权力本位等传统思想。
(2)、契约自由
契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契约自由是现代法律和执法活动的精神内核。在市场经济关系中,鉴于血缘、宗教、伦理、权力关系形成的身份关系要逐渐退居次要地位。每个人都应该成为独立的和平等的主体,都应该能够平等、自由地缔约。而任何含有特权、奴役、歧视、剥夺性的行为都将被法律视为无效。这就必然要求双方地位要平等,人身要自由。
在契约社会中,可以认为法律就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契约。所以,国家和政府行为活动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保障公民(缔约者)的人身自由和财富安全。马克思曾经指出:“法律是人民自由意志的圣经”。我国现代社会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人民意志的体现,是人民合意后所达成的权利义务规范。而不是强加于人民身上的命令;我们的政府和政府手中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来源于人民,只能在法定范围内行使。当然,作为公民也必须负有守法的义务。因为公民的守法与享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始终是互相交换的。当然,契约自由向来不是绝对的。如不能违法、不能显失公正、不得损害他人及社会利益、不得违反公共民俗等。反之必然遭受法律的干预。
契约自由要求执法工作必须为维护交易安全、增进交易信心、促使讲求诚信、减少交易费用、提高经济效益服务;同时要求通过执法活动扩充个体的私人自由空间,培植自由、诚信、互利、互律的社会环境,推动从身份社会到契约社会的逐步转变。
2、党的十六大已经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确定为新世纪全党全国的奋斗目标。这一目标体系不仅包括经济指针,而且包括人文指针(如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以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等等)。公安执法工作要服务、服从于这一大局就必须摆正位置,树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的思想观念,尤其是要加快行政管理改革步伐,尽快完成由管理型 《简论新时期公安执法思想和观念的破旧与立新(第3页)》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171060.html
③人性善恶观念
关于人性善恶的争论在东西方都已由来已久,各种观点纷呈倍出。从法律的角度看,西方社会一般认为人性和权力是不可信赖的,二者结合起来则更为可怕。因而它们以人性恶为执法、立法的假设出发点,给法律权力的执掌者和运用者设计了种种的限制,同时又给普通公民赋予了较强的自卫权和抗辩权;而在中国则好象恰恰与此相反,我们在更多的时间和更广的空间内虽然不认为普通公民不可信,但总是认为“公仆”的道德觉悟和素质更高或应该更高。这种认识往往极其容易被“公仆”们认同并内化到其意识之中。在这一思想指导下,我们对“公仆”权力的限制或制约机制远远不够健全,对普通公民的权利保障力度也远远不够强大,从而养成了“公仆”权力运行中的任性和自以为是,强化了以性恶论为认识基础的“有罪推定”思想。
④公安机关的角色定位不准
长期以来,我们在对公安机关的角色定位上一直处于非稳定状态。在二十世纪50——60年代中期,我们把公安机关定位为“武装性质的半军事单位”,主要强调其武装性质,要求其向军队靠拢,从而导致军警难以区分。在二十世纪70——80年代中期,我们把公安机关定位为“无产阶级专政的柱石、工具和刀把子”,主要强调其国家机器的暴力属性,从而淡化了其服务性质。这一定位由于不合时宜和现代文明的要求,在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已被否定。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在我国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宏观背景下,公安机关被定位为是“国家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这一定位强调和突出了公安机关的司法性质,但在一定程度混淆了机构职能和性质的区别。由于《宪法》已经确认公安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因此两者之间仍然存在着距离,在一定程度上也使人较难理解。【17】
公安机关定位的不稳定状态带来的后果是多种多样的。简单地说,它导致了警察地位、身份、责任的模糊,使公安机关的执法和管理工作出现了扩大化、无限化趋势。
应该说,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内,保卫新政权,打击、镇压、镇反、清匪是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能。可以说这一时期的公安机关确实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和刀把子。但在目前,我国已经走上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的发展新阶段,国家机关、法律和执法工作都必须以保护、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保障公民权利的落实为主旨。否则不仅与现代法制建设的使命不符,而且会给敌对分子提供不讲民主的口实。党和国家对此认识非常明确,江泽民同志对公安机关和公安工作提出的“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要求就十分鲜明地反映了这种思想认识的转变。这一符合宪法精神、具有时代特征意义的概括就是对新时期公安机关和公安工作的准确定位。
⑤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职能万能的影响
一方面,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的架构具有大而全的特征,政府的职能具有万能性的特征。在这种体制下,社会事务无论巨细皆由政府管理,皆出自政府的计划。由此,计划经济在很大程度上演变成了权力经济,有权就有一切,就可以恣意,从而出现了公权的扩大化和强势状态。而私权被弱化甚至被消灭,权利主体应有的自主性逐步萎缩。
另一方面,公安执法的二元性构造特征决定了公安执法和管理工作具有广泛性的特点,加之其它种种因素的影响,公安机关在一定程度或主动或被动地扮演了“不管部”(其它部门不管的人与事公安部门都管)、“全能局”的角色。加之公安工作的内容、职能不断出现着扩大化的趋势,从而促使和强化了全能观念的发育和生长。
二、 促使公安执法思想和观念变革的原因:
从国外警察执法工作的实际来看,有两种因素容易引起警察执法工作(包括执法思想观念)的变革。一是警察内部问题较多尤其是有的问题(如腐败等)比较严重。二是社会及公众对警察工作反映较大。这两种因素在当前我国的警察工作中都客观存在。将我国的公安执法工作和执法理念放置在当前特定的社会条件下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它具有明显的落后性和不适应性,应该而且必须通过进行“思想革命”的方式坚决予以破除。这是因为 :
(一)、它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和战略目标的要求不符
“依法治国”是宪法确认的新时期重要的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进入新世记后重要的战略目标。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各级各类管理行为;目的是实现政治民主化、民主法治化;目标是实现宪法至上、法律至上;要求是执法工作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当前,公安执法中的“自我中心论”、“法律工具论”、“权力至上论”、“义务本位论”等思想观念明显与此相反。
(二)、它与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法律精神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执法工作的要求不符
1、一般来说,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执法思想应该体现以下精神和内容:
(1)、权利本位
它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法的精神的首要因素。权利本位的
要义是:在法律体系及执法过程中,要以权利为起点、核心和主导。权利本位源于商品交换自身本质和规律的要求。市场经济是交换经济、权利经济。交换就是权利的互相让渡,必须以权利的设定为前提和起点。假如权利模糊或缺席,就会限制交易自由。只有权利到位,市场经济才能到位。所以,市场经济必须要求权利本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利本位存在和表现于两种关系之中:
一是权利与义务关系:权利本位意味着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设立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在权利和义务中,义务始终处于被动的、待命的状态(在公安执法工作中公民的权利就是公安机关的义务;尤其是在私权范围内,公民如果没有提出对权利保护和救济的请求司法机关则一般不应主动干预)。权利本位的基本目的在于弘扬人的自主意识和主体精神、认可和扩充人的自由空间。
二是权利与权力关系:权利与权力向来关系紧密,很大程度上具有孪生性。权利本位意味着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泉,是国家权力配置和运作的目的和界限。也就是说,国家权力配置和运作的目的只能是为了保障公民主体权利的实现;协调公民之间、公民和国家之间的权利冲突;制止权利之间的相互侵犯,促进权利的平衡发展。而绝不另有它图。
权利本位思想要求要把权利从权力中解放出来,不断给权利松绑,实现政治与经济、政府与企业、公共社会与市民社会的相对分离。为此必须抛弃国家本位、官僚本位、权力本位等传统思想。
(2)、契约自由
契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契约自由是现代法律和执法活动的精神内核。在市场经济关系中,鉴于血缘、宗教、伦理、权力关系形成的身份关系要逐渐退居次要地位。每个人都应该成为独立的和平等的主体,都应该能够平等、自由地缔约。而任何含有特权、奴役、歧视、剥夺性的行为都将被法律视为无效。这就必然要求双方地位要平等,人身要自由。
在契约社会中,可以认为法律就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契约。所以,国家和政府行为活动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保障公民(缔约者)的人身自由和财富安全。马克思曾经指出:“法律是人民自由意志的圣经”。我国现代社会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人民意志的体现,是人民合意后所达成的权利义务规范。而不是强加于人民身上的命令;我们的政府和政府手中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来源于人民,只能在法定范围内行使。当然,作为公民也必须负有守法的义务。因为公民的守法与享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始终是互相交换的。当然,契约自由向来不是绝对的。如不能违法、不能显失公正、不得损害他人及社会利益、不得违反公共民俗等。反之必然遭受法律的干预。
契约自由要求执法工作必须为维护交易安全、增进交易信心、促使讲求诚信、减少交易费用、提高经济效益服务;同时要求通过执法活动扩充个体的私人自由空间,培植自由、诚信、互利、互律的社会环境,推动从身份社会到契约社会的逐步转变。
2、党的十六大已经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确定为新世纪全党全国的奋斗目标。这一目标体系不仅包括经济指针,而且包括人文指针(如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以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等等)。公安执法工作要服务、服从于这一大局就必须摆正位置,树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的思想观念,尤其是要加快行政管理改革步伐,尽快完成由管理型 《简论新时期公安执法思想和观念的破旧与立新(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