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力发电商业化问题
1风力发电的兴起
1973年的石油危机之前,风力发电技术仍处于科学研究阶段,主要在高校和科研单位开发研究,政府从技术储备的角度提供少量科研费。1973年以后,风力发电作为能源多样化措施之一,列入能源规划,一些国家对风力发电以工业化试点应用给予政策扶持,以减税、抵税和价格补贴等经济手段给予激励,推进了风力发电工业化的发展。进入90年代,风力发电技术日趋成熟,风场规模式建设;另一方面全球环境保护严重恶化,发达国家开始征收能源和碳税,环保对常规发电提出新的、严格的要求。情况变化缩短了风力发电与常规发电价格竞争的差距,风力发电正进入商业化发展的前夜。
近年,世界风力发电如雨后春笋,逐年以二位数速度迅猛增长,截至1998年,全球装机9689MW。装机容量前10名的国家是:德国2874MW、美国1890MW、丹麦1400MW、印度968MW、西班牙834MW、荷兰364MW、英国331MW、中国223MW、意大利180MW和瑞典174MW。
我国风力发电起步于80年代末,集中在沿海和新疆、内蒙风能带。1986~1994年试点,1994年新疆达坂城2号风场首次突破装机10MW(当年全国装机25MW),4年后,全国装机223MW,增长9倍,占全球风力发电装机的2.3%。
2各国政府的激励政策
2.1美国
a)1978年通过“公共事业管理法”规定电力公司必须收购独立发电系统电力,以“可避免成本”作为上网电价的基础,对包括风力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投资实行抵税政策,即风力发电投资总额15%可以从当年联邦所得税中抵扣(通常投资抵税为10%,由此风力发电投资抵税率为25%),同时,其形成的固定资产免交财产税。在此基础上,加利福尼亚州能源委出台“第4号特殊条款”,要求电力公司以当时天然气发电电价趋势作为“可避免成本”计入上网电价,签订10年不变购电合同(每千瓦时11~13美分)。这段时间加利福尼亚州风力发电发展迅猛,出现该州风力发电占全国风力发电的80%,1986年取消优惠政策,发展速度立即下降。
b)1992年颁布“能源法”,政府从鼓励装机转到鼓励多发电,由投资抵税变为发电量抵税,每千瓦时风力发电量抵税1.5美分,从投产之日起享受10年。
c)1996年美国能源部发布“888号指令”,发电、输电和供电分离,鼓励竞争。
d)美国能源部围绕2002年风电电价降到2.5美分/kWh、2005年风力发电设备世界市场占有率25%、2010年装机10GW等目标,拔专款支持科研和制造单位进行科学研究。
e)推行“绿色电价”,即居民自愿以高出正常电价10%的费用,使用可再生能源的电量。
2.2德国
1990年议会批准“电力供应法案”,规定电力公司必须让可再生能源上网,全部收购,以当地售电价90%作上网价,与常规发电成本的差价由当地电网承担。政府对风力发电投资进行直接补贴,450~2000kW的机组,每千瓦补贴120美元;对风力发电开发商提供优惠的低息贷款;扶持风力发电设备制造业,规定制造商在发展中开发风力发电,最多可获得装备出口价格70%的出口信贷补贴。
在政府激励政策推动下,1995年德国投产风力发电495MW,1996年364MW,跃居世界之首。但是,实施风力发电差价完全由当地电网承担的政策,引发一些电力公司上诉到联邦议会。
2.3印度
a)设立非常规能源部,管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为可再生能源项目提供低息贷款和项目融资。
《风力发电商业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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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的石油危机之前,风力发电技术仍处于科学研究阶段,主要在高校和科研单位开发研究,政府从技术储备的角度提供少量科研费。1973年以后,风力发电作为能源多样化措施之一,列入能源规划,一些国家对风力发电以工业化试点应用给予政策扶持,以减税、抵税和价格补贴等经济手段给予激励,推进了风力发电工业化的发展。进入90年代,风力发电技术日趋成熟,风场规模式建设;另一方面全球环境保护严重恶化,发达国家开始征收能源和碳税,环保对常规发电提出新的、严格的要求。情况变化缩短了风力发电与常规发电价格竞争的差距,风力发电正进入商业化发展的前夜。
近年,世界风力发电如雨后春笋,逐年以二位数速度迅猛增长,截至1998年,全球装机9689MW。装机容量前10名的国家是:德国2874MW、美国1890MW、丹麦1400MW、印度968MW、西班牙834MW、荷兰364MW、英国331MW、中国223MW、意大利180MW和瑞典174MW。
我国风力发电起步于80年代末,集中在沿海和新疆、内蒙风能带。1986~1994年试点,1994年新疆达坂城2号风场首次突破装机10MW(当年全国装机25MW),4年后,全国装机223MW,增长9倍,占全球风力发电装机的2.3%。
2各国政府的激励政策
2.1美国
a)1978年通过“公共事业管理法”规定电力公司必须收购独立发电系统电力,以“可避免成本”作为上网电价的基础,对包括风力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投资实行抵税政策,即风力发电投资总额15%可以从当年联邦所得税中抵扣(通常投资抵税为10%,由此风力发电投资抵税率为25%),同时,其形成的固定资产免交财产税。在此基础上,加利福尼亚州能源委出台“第4号特殊条款”,要求电力公司以当时天然气发电电价趋势作为“可避免成本”计入上网电价,签订10年不变购电合同(每千瓦时11~13美分)。这段时间加利福尼亚州风力发电发展迅猛,出现该州风力发电占全国风力发电的80%,1986年取消优惠政策,发展速度立即下降。
b)1992年颁布“能源法”,政府从鼓励装机转到鼓励多发电,由投资抵税变为发电量抵税,每千瓦时风力发电量抵税1.5美分,从投产之日起享受10年。
c)1996年美国能源部发布“888号指令”,发电、输电和供电分离,鼓励竞争。
d)美国能源部围绕2002年风电电价降到2.5美分/kWh、2005年风力发电设备世界市场占有率25%、2010年装机10GW等目标,拔专款支持科研和制造单位进行科学研究。
e)推行“绿色电价”,即居民自愿以高出正常电价10%的费用,使用可再生能源的电量。
2.2德国
1990年议会批准“电力供应法案”,规定电力公司必须让可再生能源上网,全部收购,以当地售电价90%作上网价,与常规发电成本的差价由当地电网承担。政府对风力发电投资进行直接补贴,450~2000kW的机组,每千瓦补贴120美元;对风力发电开发商提供优惠的低息贷款;扶持风力发电设备制造业,规定制造商在发展中开发风力发电,最多可获得装备出口价格70%的出口信贷补贴。
在政府激励政策推动下,1995年德国投产风力发电495MW,1996年364MW,跃居世界之首。但是,实施风力发电差价完全由当地电网承担的政策,引发一些电力公司上诉到联邦议会。
2.3印度
a)设立非常规能源部,管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为可再生能源项目提供低息贷款和项目融资。
《风力发电商业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