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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诚信的法学思考


【内容提要】信用是一个国家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内容。整治经济秩序,重塑社会信用不仅需要强化诚信观念,加强道德建设,而且要建立长期、稳定的市场监管法律体系。要通过法律手段整治社会信用,就应尽快颁布民法典,确立保障社会信用的民事基本法,同时,还应完善破产法律制度和民事程序立法。
【摘  要  题】立法研究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衰”。信用是一个国家经济繁荣与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内容。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阶段。在这个过程中,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新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模式还在探索之中,因此,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乱,破坏社会信用的问题极为严重。而整治经济秩序,重塑社会信用不仅仅需要强化诚信观念,加强道德建设,同时需要从法制建设入手,建立长期、稳定的市场监管法律体系,解决社会信用低下的问题,真正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良性的循环。通过法律手段整治社会信用,必须加强民事立法。下面拟对此谈几点看法。
      一、尽快颁行民法典,确立保障社会信用的民事基本法
  民法典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我国要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建立并完善一整套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如果没有民法典,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就缺少了主干,从而保障社会信用的民事法律框架就无法建构起来。只有制定了民法典,才能完善各种交易行为和为法院正确处理民商事案件提供明确的裁判规则,从制度上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尽快颁行民法典对于保障社会信用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在民法典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这一民事活动基本准则的地位
  诚实信用是一项道德准则,也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道德准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在从事交易活动中,要做到恪守诺言,讲求信用,诚实不欺,以信为本,在不损害他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个人利益。民法之所以要将诚实守信这一道德规范作为法律的基本原则,根本原因在于:一方面,诚实守信是最基本的商业道德,只有按照此种商业道德行为,才能保证交易活动能够高效快捷地进行,从而形成正当稳定的商业信用乃至社会信用、交易的秩序。另一方面,诚实守信也是交易当事人为维持彼此之间的信用关系而完全可以做得到的商业道德。它是人们行为的最低标准。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标准,并不能使行为人成为一个品行高尚的人,但如果没有这一规范,就连最起码的商业交易都无法正常进行。在世界各国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中,诚实信用原则被作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而被广泛采用。
  2.完善法人制度,保护债权人权益
  公司法人是市场经济中数量最大的民事活动主体,公司因其具有合理的财产和利益机制、法人运行机制、内部管理机制、权利制衡机制,从而成为了现代市场经济社会最活跃、最重要的企业形态。因此,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要建立和完善公司制度。但是由于我国法人制度尚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信用的混乱,出现了大量利用现行法人制度的缺陷,违背社会信用的行为。健全法人制度的关键在于如下几点:
  第一,建立完善的企业法人解散时的清算制度。企业法人因各种原因解散的,必须进行清算。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清算制度不健全,一些企业在欠下大量债务之后,为了逃避债务而故意不办理年检,从而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者拖欠债务而逃之夭夭等,债权人前来讨债时,债务人早已不复存在或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根本不知去向。这些行为都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在法人制度中必须明确规定,解散的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股东或者出资者应对企业法人负担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登记部门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清算期间,企业法人停止清算范围外的一切活动。法人制度中也应当对清算的基本程序做出规定。
  第二,确立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基本形态,以有限责任作为其责任形式。从历史上看,有限责任制度的产生曾为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奠定了基础,它像一股神奇的魔力,推动了投资的增长和资本的积累。然而公司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形成为公司的面纱(the  veil  of  incorporation),它把公司与其股东分开,并保护股东免受债权人的直接追索。有限责任的主要弊端是对债权人保护的薄弱。然而从实践来看,一些不法行为人正是通过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来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一些个人在兴办各种公司以后,利用公司“圈钱”,不负责任地经营或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财产,最后在公司宣告破产以后个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甚至仍然可以在其他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董事、经理。利用公司独立人格与有限责任制度,逃废债务、侵吞公司资产的这些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债权人与股东的合法权益,更严重妨碍了金融秩序和社会信用。为了遏制此种妨碍信用的行为,必须建立“揭开公司面纱”的制度。此种责任在大陆法中称之为“直索责任”。此种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允许债权人直接向股东提出请求,排除了公司的独立人格障碍。(2)性质上属于民事责任。直索责任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它在性质上并不是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而只是民事责任。(3)直索责任为公司责任的补充,如果公司有足够的资金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不必要求直索。直索一般是在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公司的股东负个人责任,这样可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充分保障。
  3.完善代理制度,预防各种欺诈行为的发生
  目前由于民法典尚未颁行,缺乏一整套调整代理制度的法律规则。实践中大量出现的盗用或者假冒他人名义从事的代理行为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调整。还有一些家庭成员、合伙成员之间互相代理的行为如何认定的问题,例如在经营过程中未得到家庭其他成员的授权而以家庭财产进行出资、抵押、转让等处分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有效,时常引发纠纷。但是因为代理制度不健全,因此这些问题未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这对于保障社会信用是不利的。此外,为了防止目前社会上经常出现的一些已经解聘的公司职员利用空白合同书、合同公章进行欺诈的违反社会信用的行为,必须建立企业的公告制度,通过报纸或其他形式将已经作废或者丢失的空白合同书、公章或者已经解聘的公司职员名单向社会做出公告,从而遏制利用企业的空白合同书、作废的公章等从事欺诈行为的发生。
  4.完善担保物权法律制度,保障债权的充分实现
  债权债务关系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基本的法律关系,也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典型的信用关系。保障债权的圆满实现就是维护社会信用关系,因此,民法中确立了许多保障债权实现的措施,例如债的保全制度、违约责任制度等等。但是对债权关系最为有力的保障制度就是债权担保制度。尽管在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出现信用危机、三角债问题严重的时候,国家及时颁布了担保法,据以保障债权的实现。但是担保法中的许多规则,例如

抵押、质押、留置的规则仍然很不完善。其中的一些规则也不尽合理,为使我国债权担保成为一个体系和谐内在稳定的有效地保障信用的制度,必须在制定民法典的时候,对各种担保制度加以完善,革除不合理的规定,同时将现行担保法中的担保物权规定在民法典的物权法中,而将保证、定金等债权性质的担保制度规定在民法典的合同法中。
  5.完善侵权行为法律制度,遏制惩罚违反信用的各种侵权行为
  欺诈是市场经济中发生频率最高,也最为严重的一种破坏社会信用的问题。为遏制惩罚欺诈行为而采取民事法律制度在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中各不相同。我国现行民事立法是将其作为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而规定在合同法中,但我们认为,仅由合同法来规制欺诈行为还不足以遏制欺诈行为,惩罚欺诈行为人。因为欺诈一方的行为不仅造成了被欺诈人履行利益的损失,而且在许多时候还造成了被欺诈人的人身利益与固有财产利益的损失。所以,在未来民法典的侵权行为法中应当有专门规定来规范欺诈行为,保障社会信用。这些行为主要有:(1)商品房销售中故意做出各种虚假陈述,引诱消费者购房,但这些陈述又未纳入合同条款当中,造成消费者信赖利益的损失。(2)阻止债务履行,即以损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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