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改革与人权保障/赵秉志
特色》,载《文史哲》1996年第6期。)
中国1979年刑法典分则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排列在第四章,前三章依次是反革命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这反映了当时的立法观念与立法水平,无可厚非。在中国1997年新刑法典的修订过程中,刑法学界也曾提出过应当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适当前置乃至放在首章的建议,但新刑法典未予采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依然置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三章依次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笔者认为,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之位置适当前置,既是为了强化和突出刑法对公民基本权益的重点保护,也是有充分的立法根据的。因为中国1982年宪法中,第一章总纲之后,第二章便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在适当的时机调整刑法典分则的体系,可以考虑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置于首章,至少可以置于现行刑法典分则第三章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章之前。因为一个国家社会的主体与基础是公民,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的重要性当然应当居于国家对经济秩序的维护之上。
最后,应当充分肯定,中国1997年的新刑法典在刑法改革中已经较多地关注了刑法的人权保障并在此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步,这是中国依法治国方略在刑事法治方面的重大进展,其付诸实施必将有力地促进中国人权的法律保障和中国社会的文明进步!同时,我们相信中国现行刑法在人权保障方面尚存在的缺陷与不足,也必将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进步与刑事法治的继续改革,而逐步得到弥补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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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1979年刑法典分则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排列在第四章,前三章依次是反革命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这反映了当时的立法观念与立法水平,无可厚非。在中国1997年新刑法典的修订过程中,刑法学界也曾提出过应当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适当前置乃至放在首章的建议,但新刑法典未予采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依然置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三章依次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笔者认为,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之位置适当前置,既是为了强化和突出刑法对公民基本权益的重点保护,也是有充分的立法根据的。因为中国1982年宪法中,第一章总纲之后,第二章便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在适当的时机调整刑法典分则的体系,可以考虑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置于首章,至少可以置于现行刑法典分则第三章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章之前。因为一个国家社会的主体与基础是公民,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的重要性当然应当居于国家对经济秩序的维护之上。
最后,应当充分肯定,中国1997年的新刑法典在刑法改革中已经较多地关注了刑法的人权保障并在此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步,这是中国依法治国方略在刑事法治方面的重大进展,其付诸实施必将有力地促进中国人权的法律保障和中国社会的文明进步!同时,我们相信中国现行刑法在人权保障方面尚存在的缺陷与不足,也必将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进步与刑事法治的继续改革,而逐步得到弥补与完善
《刑法改革与人权保障/赵秉志(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