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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若干问题研究


出确有证据的侵权警告后,网络服务商在技术可能、经济允许的范围内,拒绝提供侵权人的通讯资料,拒绝删除侵权内容的,也应视为不作为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当然,ISP承担不作为侵权责任也并非没有限制的,否则ISP在系统管理中将处于被动地位,不免会影响他们在促进网络技术发展中的积极性。这就是要求著作权人负有举证责任,即著作权人必须提交证据证明其权利人身份及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如无正当理由不出示上述资料的,则不能追究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网络化带来的科技革命已使现代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受到严重冲击,涌现出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旧的著作权保护体系也由此而面临着巨大的变革。笔者由于资历所限,只能对其中若干问题略加论述,以求抛砖引玉。随着高科技的进一步发展,网络中必将会出现更多的问题,给著作权保护以更为严峻的挑战,也给广大学者们以更为宽阔的研究阵地,使我们的著作权体系更为完善。我们将拭目以待。

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若干问题研究(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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