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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立足国情与借鉴外国相结/陈光中


究对修改草案作进一步的修改。1996年1月,中央政法各部门的领导同志就刑诉法修改中的重要问题逐个进行了讨论研究,使一些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得到解决。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在此前后于1995年12月和1996年2月两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最后决定提请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大经过审议和进一步修改后,经表决顺利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于同日发布主席令,予以公布。至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典的修改工作圆满结束。


由上可见,修正后的刑诉法是在党的领导下,立法部门、政法实际部门和教授专家共同创作的精品。其中教授、专家之所以对刑诉法的成功修改作出了较大的贡献,因为他们长期从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熟悉诉讼法的历史发展规律,又比较了解外国诉讼立法资料和联合国关于刑事司法的国际公约,因而他们能对修改中的问题提出深层次的前瞻性的意见。而且刑诉法的修改关系到公安司法部门互相关系的重新调整,这些部门的意见难免带有一定的偏见,而教授专家则比较超脱,看法比较客观,更具有说服力。最后还须特别指出的是,作为联系诉讼法理论界和实际部门纽带的中国法学会诉讼法研究会,在刑诉法的修改工程中也功不可没。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78页。
② 转引自季卫东:“比较程序论”,载《比较法研究》,1993第1号第1页。
③ 见陈光中、严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与论证》,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出版,第5页。

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立足国情与借鉴外国相结/陈光中(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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