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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侵权和保护


而言,应该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网站:允许先用,之后适当付酬。这有个前提,除声明不得转载的作品以外。对于著作权人享有的五种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持作品完整权这四种权利,网站完全可以而且应该按照现行《著作权法》加以保护,问题的焦点集中在“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上。考虑到网络上的信息是海量的,那么这些信息要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必定就是“海量许可”。海量许可的操作难度是很大的。对于状告北京在线的六位知名作家,网站还能够通过一定的渠道找到著作权人并征得其许可,而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对更多的一般性作品,要找到无数匿名“冲浪”的作者,要在短时间内获得许可几乎不可能。如果每篇文章都必须先征得同意才能使用,恐怕网站在信息资源的占有方面就显得囊中羞涩了。因此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的张平女士提出,国家应将网站纳入规范管理的范围,给予网站一定的法定许可,明确使用后付酬的观念。这不但不会损害,反而可以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获得报酬的权利。[7]  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范围在网络上适当扩大,有利于让更多的人从网络上获得信息和接受教育的机会,这也就是笔者所提的给网络一条“专用车道”的思路。
  被转载的各类作品扩充了网站内容,丰富了网站信息,从而招徕了更多的上网浏览者。网站浏览率高,其知名度就大,无形资产就增加,广告收益就增多。因而,网站管理者有义务为这类转载作品著作权承担责任,支付报酬。不过,无论是国家版权局1990年  7月修订、  施行到1999年5月31日中止的《书籍稿酬暂行规定》,还是国家版权局1999  年4月5日发布、6月1日起施行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都没有规定在网络上刊载作品的付酬标准。而且在《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中还专门说明“本规定只适用以纸介质出版的文字作品”,[8]那么,  网站该按照什么标准付费呢?这需要国家尽快制订出有关规定,而制订规定时,应考虑下面将讨论的原则。
  作者:收之桑榆,自当失之东隅。从近期看,利用网络传播作品可能对著作权人有经济损失,但长远看,对提高作者名声,在世界范围内传播其作品,实在是功莫大焉!网络超乎寻常的宣传作用,是谁也无法否认的。其次,随着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作品的创作者也是快速获得信息的受益者,网络时代的创作者比以往任何一个时期的创作者都要“高产”。这样,创作成本就相对降低,所以著作权人对作品使用的社会回报也应相应降低。换言之,著作权人的制作成本降低,精神收益增加,根据权利义务平衡原则,其物质回报应该相应减少。在制订网络付酬标准时,应该充分考虑到上述两个方面。这也是网络媒体的一条“专用车道”。目前,在因特网上中文信息还只占1%,  而现在国内网站很少有赢利的,不少是赔本买卖。因此这一点对于中文网站来说,更加具有现实意义。有关人士呼吁加强中文网站建设迫在眉睫,否则,中国文化在网络空间将处于失语状态,这与中国博大精深的灿烂文化是很不协调的。
  前文提到对网站予以一定法定许可,还可以从网络作品的作者角度,以“自动放弃原则”对作者权利加以适当限制,即作者将作品上载到网上,应该充分认识到其被转载、复制的可能性和广泛性,如未作说明,或没有采取技术手段预防其被转载、复制,即认为作者自动放弃其部分著作权,转载其作品可以视为自发允许。作者的其他权利仍然受到保护,包括有权要求网站删除自己在该网站上的作品。此外,虽然目前并没有人为发表(不是转载)在网上的作品提出向网站索取稿费的要求,但如果确立了网络的媒体性质,这个问题就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笔者认为,在网上,任何一个人都可以传播信息,而传统媒体在作品发表上却有严格的控制,必须要经过层层遴选。这表明,网络为每一个人都提供了版面,提供了发表的机会,那么,作者的稿费实际上可看作与其发表的机会成本相抵,这就解决了著作权人获得报酬权问题。至于转载著作权人作品,就需要考虑其获得报酬权了,因为转载过程已经包含了遴选。
  这条“专用车道”对作者的权利限制较多,这是否不公平呢?不是。因为在网络上,网站提供给作者的浏览信息的益处早已超过了它们未经许可刊载其作品可能带来的损害。
  网民:允许转贴,但要遵守规则。在网络上经常有这样的现象,网民将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贴”在某个网站上,这对于网站来说属于“被动转载”,类同于读者向文摘报刊荐稿。这种行为对于促进网络中信息流通是有利的,应该一起纳入到前文所述的“法定许可”之列,但网民和网站的义务应该加以明确。网民必须要做的是在转载时注明出处,按原样署上作者姓名,并不得对原文加以删改,否则视为侵犯作者著作权。网站有义务对被动转载的作品进行核查,核实作品是否注明“不得转载”,原作被转载时是否已有删改等情况,并支付原作者报酬。由于这种情况中,网站处于被动地位,网络传播又是即时性的,不可能对作品预检,因此,应该考虑给网站一定的期限对被贴在网站上的侵权作品予以删除,过了期限不删则为侵权。制定有关法规时,需要为网络设置这条专用车道。

  因特网不为任何一个国家或公司所拥有,而是全人类共享的信息资源。“网络使少数人垄断信息和文化的圣人时代宣告结束了,这正是网络对传统信息和文化传播方式的冲击。”[9](p.50  )也正是为什么网民在网上自由传送各种作品而没有顾及著作权保护的原因。但是,任何自由都应该以社会中包括法律在内的各项规范为底线,绝对的自由决不利于网络的健康发展。网络在发展过程中已经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在法律的范围内正确利用网络,不但不是对自身传播权的扼杀,反而表现出对这种权利的珍惜。网民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对网络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网络的技术特性使得使用者侵犯著作权更是轻而易举,而且追查责任也比传统作品著作权保护要艰难得多,这更需要网民严格地遵守有关法律。
  纵观著作权保护的历史,它总是随着技术的进步在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不断地调整与平衡利益关系。最终实现的是著作权法的社会功能:在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下,社会公众能够最广泛地使用作品。网络的崛起,带给我们一个全新的传播媒体,也对我们的法律提出了挑战。法律还没有对网络作品著作权进行规范,一方面,网络的发展不应以包括著作权法在内的各种社会规范的缺损为代价;另一方面,著作权法应该尽快作出适应新环境的修订,使各方都能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笔者文中的讨论只能是抛砖引玉。但有一点是肯定的——我们为之欢呼雀跃的网络,不应该成为著作权法的坟墓!
  收稿日期:1999—10—18
【参考文献】
  [1]范新宇.网上作品也受著作权保护[J].微电脑世界周刊,99—09—04.
  [2]明安香,等.信息高速公路与大众传播[M].华夏出版社,1999.
  [3]张东操,邓丽青,童晓燕.复制主页,被判侵权[N].中国青年报,99—09—13.
  [4]张东操,崔丽.六作家状告网站胜诉[N].中国青年报,99—09—19.
  [5]邓丽青,张东操.六作家案还有后话.北京在线欲上诉讨说法[N].中国青年报,99—10—18.

试论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侵权和保护(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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