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妨害原则与相邻权、地役权
文章剖析了英美物权法上“使用权”的概念,并解释了财产权就像“权利集束”这个 常用比喻,并对美国普通法上财产法中的有关相邻方之间土地纠纷的法规进行了比较分 析,其中特别比较了普通法上的私人妨害原则和中国物权法草案第9章所规定的相邻权 的概念,并将普通法体系中的各种私人土地使用协议和地役权与中国物权法草案第16章 的内容进行了对比
2002年6月18日,笔者在清华大学举办的中美物权法研讨会上做了有关用益物权的发言 。其中阐述了中美物权法中“使用权”的性质,并解释了常用的一个比喻:财产权就像 “权利集束”,并对美国普通法上财产法中的有关相邻方之间土地纠纷的法规进行了比 较分析,其中特别比较了普通法上的私人妨害原则和中国物权法草案第9章所规定的相 邻权概念,并将普通法体系中的各种私人土地使用协议和地役权与中国物权法草案第16 章的内容进行了对比。本文是笔者对发言的些微扩充。
一、导言
在美国,土地的使用受到一系列复杂的环保制度和区划制度的限制。其次的情形是财 产所有者通过私人协议——即所谓的地役权——来限制自己对土地的使用。这种私人协 议与一般的合同不同,它不仅约束协议的当事人,也对将来新的财产所有人产生约束力 。即使当某一特定的使用或者行为是合法的,并不被私人协议所禁止时,相邻方也可能 通过主张私人妨害原则成功地禁止或者限制该行为。因此,美国法上土地的使用受到三 种限制:直接的政府法规,私人土地使用协议或者说地役权,以及普通法上的私人妨害 原则。本文将阐述后两种限制:私人协议中规定的限制和法律中规定的限制。
为了平衡相邻者间相冲突的利益,美国法和中国物权法草案都规定了对土地使用的限 制和约束。美国法中,这种平衡是通过私人妨害原则来实现的;而在中国物权法草案中 ,则规定了一个相似的解决方法,即行使第9章“相邻关系”中所规定的相邻权。正如 下面所要进一步阐述的,美国的私人妨害原则对土地使用的限制并不如中国物权法草案 第9章中规定的限制那样宽泛。
除了这些法律上规定的限制以外,两种财产法体系都允许相邻方进行私人的市场交易 ,通过这些交易,可以约定对自身的以及将来的财产继受者的土地使用权进行限制或者 制约。这些私人土地使用协议属于一个更宽泛的范畴,即地役权。目前,美国财产法所 允许的私人土地协议的种类比中国物权法草案第16章所规定的要多。其中部分原因可能 是在美国法上,赋予相邻方一定权利的广义的相邻权只能通过私人协议来获得。但是, 在美国法上现有的一些私人土地使用协议有利于保护中国物权法草案所规定的各种物权 ,特别有利于保护第8章所规定的建筑区分所有权。
二、英美普通法系上的“使用权”:财产权就像“权利集束”的比喻
在讨论法律和协议对土地使用的限制之前,澄清英美普通法系中使用权的性质非常必 要。一些中国法律学者指出使用权——或者按照物权法草案所翻译的——“用益权”, 在美国法财产上并不是非常重要,因为美国法上私人是可以拥有土地的。而在中国物权 法草案中,使用权是极为重要的,因为在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在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 。尽管在美国财产法上个人是可以拥有土地并且享有“土地的完全所有权”(“fee tit le”或者“fee simple title”),但是土地使用权并不是所有权的同义词。
使用权是完全所有权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使用权也可以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例如, 所有权人可赋予其他人独占使用或者与其共同使用财产的权利。另外,所有权人可以通 过私人协议(合同)对其自身的使用权进行限制,这种私人协议也可以约束未来的所有权 人。这些情况不仅对于使用权是适用的,而且对于其他组成完全所有权的他物权也是适 用的,例如,排他权、处分权,排除妨害的权利以及不受政府征用的权利。为了表述“ 财产权利可以被分离或者分解”的理念,美国法律理论上有这样的比喻——财产权就像 一束“权利集束”。当合在一起的时候,这个集束构成了完全的所有权;但许多个别的 权利或者叫做“每一束”也可以独立存在,构成一个有效的财产权利。这些权利束中的 子集也可以重新组合,构成一个优先于所有权的财产性利益,例如,租赁权。
通常所有权人有权在生前或死亡时转让自己的财产。所有者只能转让自己拥有的权利 ,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权人必须转让它所拥有的所有权利。所有者可以只转让一部分财 产利益,他可选择以共同占有的形式与其他人同时享有财产利益,或者通过在财产上设 定未来利益对财产权益进行时间上的划分。例如,房屋所有人可在房屋上设定租赁权, 将房屋出租,从而赋予其他人使用房屋的权利。另外,土地所有人可在其土地上为其他 人设定通行的权利。如果这种通行权是通过地役权的形式来设定的,那么通行权不仅是 现在的所有权人的义务,也是将来所有土地所有者的义务。当现在的所有权人销售或者 转让土地时,这种销售或者转让行为仍然要受通行权的制约,因为一个人不能转让他没 有的权利,而现在的所有权人已经放弃了“权利集束”中的一束。
财产权像“权利集束”的理念被一些实用主义法学家所发展,他们的观念在20世纪早 期非常有影响。“权利集束”的比喻虽然也受到过批判,但是若干年来这一理念显示出 很强的适应性,成为美国法律思想与法律教育的主流学说。它展现了各种他物权,这些 权利集合在一起就形成了所有权的概念,而当他们分解时又构成从完全的所有权到单纯 的使用许可(又被称为特许使用权)等不同层次的财产利益。在这两种财产权益中间存在 着一系列不同的财产权,例如,终身所有权、一定年限的租佃权等。
尽管完全的所有权可以被看作代表最高的和最完全的权利形式,但是,这种所有权不 能被看作是绝对的。事实上,所有权中的每一个权利束都要受到其他权利人的利益和社 会利益的各种限制。举例来说,排除非所有权人干涉的权利是私人所有权的特征,但是 ,在必要的情况下,共同的社会目标——例如,非歧视原则是可以优先于排除权的。有 关反歧视的立法规定,面向公众的商业企业的所有人不能根据个人的种族、国籍或者其 他特征来行使排除权。此外,在一定的条件下,根据时效占有的原则,如果占有是长期 的并且满足一些其他的条件,所有权可以从所有人的手中转移到非法占有人的手中。
在权利集束中的其他的权利上也存在着相似的限制。例如,对于相邻土地的所有权人 ,双方根据现行的土地法律都有使用自己土地的权利。但是,如果一方的合法使用损害 了另一方合法使用的权利,那么情况该如何?私人妨害原则通过衡量侵犯行为所造成的& 《私人妨害原则与相邻权、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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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6月18日,笔者在清华大学举办的中美物权法研讨会上做了有关用益物权的发言 。其中阐述了中美物权法中“使用权”的性质,并解释了常用的一个比喻:财产权就像 “权利集束”,并对美国普通法上财产法中的有关相邻方之间土地纠纷的法规进行了比 较分析,其中特别比较了普通法上的私人妨害原则和中国物权法草案第9章所规定的相 邻权概念,并将普通法体系中的各种私人土地使用协议和地役权与中国物权法草案第16 章的内容进行了对比。本文是笔者对发言的些微扩充。
一、导言
在美国,土地的使用受到一系列复杂的环保制度和区划制度的限制。其次的情形是财 产所有者通过私人协议——即所谓的地役权——来限制自己对土地的使用。这种私人协 议与一般的合同不同,它不仅约束协议的当事人,也对将来新的财产所有人产生约束力 。即使当某一特定的使用或者行为是合法的,并不被私人协议所禁止时,相邻方也可能 通过主张私人妨害原则成功地禁止或者限制该行为。因此,美国法上土地的使用受到三 种限制:直接的政府法规,私人土地使用协议或者说地役权,以及普通法上的私人妨害 原则。本文将阐述后两种限制:私人协议中规定的限制和法律中规定的限制。
为了平衡相邻者间相冲突的利益,美国法和中国物权法草案都规定了对土地使用的限 制和约束。美国法中,这种平衡是通过私人妨害原则来实现的;而在中国物权法草案中 ,则规定了一个相似的解决方法,即行使第9章“相邻关系”中所规定的相邻权。正如 下面所要进一步阐述的,美国的私人妨害原则对土地使用的限制并不如中国物权法草案 第9章中规定的限制那样宽泛。
除了这些法律上规定的限制以外,两种财产法体系都允许相邻方进行私人的市场交易 ,通过这些交易,可以约定对自身的以及将来的财产继受者的土地使用权进行限制或者 制约。这些私人土地使用协议属于一个更宽泛的范畴,即地役权。目前,美国财产法所 允许的私人土地协议的种类比中国物权法草案第16章所规定的要多。其中部分原因可能 是在美国法上,赋予相邻方一定权利的广义的相邻权只能通过私人协议来获得。但是, 在美国法上现有的一些私人土地使用协议有利于保护中国物权法草案所规定的各种物权 ,特别有利于保护第8章所规定的建筑区分所有权。
二、英美普通法系上的“使用权”:财产权就像“权利集束”的比喻
在讨论法律和协议对土地使用的限制之前,澄清英美普通法系中使用权的性质非常必 要。一些中国法律学者指出使用权——或者按照物权法草案所翻译的——“用益权”, 在美国法财产上并不是非常重要,因为美国法上私人是可以拥有土地的。而在中国物权 法草案中,使用权是极为重要的,因为在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在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 。尽管在美国财产法上个人是可以拥有土地并且享有“土地的完全所有权”(“fee tit le”或者“fee simple title”),但是土地使用权并不是所有权的同义词。
使用权是完全所有权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使用权也可以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例如, 所有权人可赋予其他人独占使用或者与其共同使用财产的权利。另外,所有权人可以通 过私人协议(合同)对其自身的使用权进行限制,这种私人协议也可以约束未来的所有权 人。这些情况不仅对于使用权是适用的,而且对于其他组成完全所有权的他物权也是适 用的,例如,排他权、处分权,排除妨害的权利以及不受政府征用的权利。为了表述“ 财产权利可以被分离或者分解”的理念,美国法律理论上有这样的比喻——财产权就像 一束“权利集束”。当合在一起的时候,这个集束构成了完全的所有权;但许多个别的 权利或者叫做“每一束”也可以独立存在,构成一个有效的财产权利。这些权利束中的 子集也可以重新组合,构成一个优先于所有权的财产性利益,例如,租赁权。
通常所有权人有权在生前或死亡时转让自己的财产。所有者只能转让自己拥有的权利 ,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权人必须转让它所拥有的所有权利。所有者可以只转让一部分财 产利益,他可选择以共同占有的形式与其他人同时享有财产利益,或者通过在财产上设 定未来利益对财产权益进行时间上的划分。例如,房屋所有人可在房屋上设定租赁权, 将房屋出租,从而赋予其他人使用房屋的权利。另外,土地所有人可在其土地上为其他 人设定通行的权利。如果这种通行权是通过地役权的形式来设定的,那么通行权不仅是 现在的所有权人的义务,也是将来所有土地所有者的义务。当现在的所有权人销售或者 转让土地时,这种销售或者转让行为仍然要受通行权的制约,因为一个人不能转让他没 有的权利,而现在的所有权人已经放弃了“权利集束”中的一束。
财产权像“权利集束”的理念被一些实用主义法学家所发展,他们的观念在20世纪早 期非常有影响。“权利集束”的比喻虽然也受到过批判,但是若干年来这一理念显示出 很强的适应性,成为美国法律思想与法律教育的主流学说。它展现了各种他物权,这些 权利集合在一起就形成了所有权的概念,而当他们分解时又构成从完全的所有权到单纯 的使用许可(又被称为特许使用权)等不同层次的财产利益。在这两种财产权益中间存在 着一系列不同的财产权,例如,终身所有权、一定年限的租佃权等。
三、财产权利不是绝对的
尽管完全的所有权可以被看作代表最高的和最完全的权利形式,但是,这种所有权不 能被看作是绝对的。事实上,所有权中的每一个权利束都要受到其他权利人的利益和社 会利益的各种限制。举例来说,排除非所有权人干涉的权利是私人所有权的特征,但是 ,在必要的情况下,共同的社会目标——例如,非歧视原则是可以优先于排除权的。有 关反歧视的立法规定,面向公众的商业企业的所有人不能根据个人的种族、国籍或者其 他特征来行使排除权。此外,在一定的条件下,根据时效占有的原则,如果占有是长期 的并且满足一些其他的条件,所有权可以从所有人的手中转移到非法占有人的手中。
在权利集束中的其他的权利上也存在着相似的限制。例如,对于相邻土地的所有权人 ,双方根据现行的土地法律都有使用自己土地的权利。但是,如果一方的合法使用损害 了另一方合法使用的权利,那么情况该如何?私人妨害原则通过衡量侵犯行为所造成的& 《私人妨害原则与相邻权、地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