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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担保之谜:担保法的价值取向


; Credit.Harvard  Law  Review.Vol.110.(1997).)其次,由于双方设定的是担保之债,借贷双方  会因担保问题而增加相当多的文件谈判和签约费用。最后,担保之债签订后,有时需要  依法对担保物的抵押或出质予以登记,这无疑又增加了额外的费用。就债权的管理成本  而言,贷方出于维护债权安全的动机而常常苦口婆心地劝阻借方从事高风险的经营,而  借方则认为贷方的干预妨碍他获得高收益,降低了借方对资金的最有效的利用,最终增  加了交易的成本。那么,人们也许会问,借方和贷方为什么不能通过协商来解决因监管  所产生的矛盾呢?实际上,由于双方的出发点并不相同,贷方总会利用其优势地位对借  方的行为指手划脚,这难免会增加借方对其借款成本的预算。正是由于上述原因的存在  ,借方往往会借口说担保之债的成本太高,优点太少。
  通过对借贷双方借贷心理的分析及借贷成本的比较,我们不难发现,借贷双方最为关  心的因素是借款活动中的效率问题,即投入成本与产出收益之间的比率问题。债权人为  了维护其借款的安全,常倾向于设定担保之债,而债务人有时为了节约贷款的成本而选  择未担保之债。所以,因担保而产生的额外成本问题,是制约担保发展的一个最关键的  因素。要扩大担保的适用范围,必须从削减担保成本入手。
  综上所述,影响担保设定的因素主要有三个:安全因素、公平因素和效率因素。其中  ,追求债权的安全是债权人选择担保之债的最为重要的动机,也是决定债权担保的根本  性价值;公平价值是债务人是否接受担保之债所应考虑的一个重要价值,如果担保的条  款违反了公平原则,则债务人不会倾向于担保之债;效率价值是决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是  否采用担保之债的一个十分关键的经济因素,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追求经济效率  的最大化都是其从事经营活动的直接动机,担保之债只有在经济效率优于非担保之债的  情况下,才会促使当事人选择适用。我国目前正在制定物权法,完善担保制度应是物权  法所关注的一个重要方面,考虑到三个因素的作用,如果要充分发挥担保之债的功能,  必须从制度上完善

担保之债的安全保障机制,确保在债务不履行情形下,发挥担保的补  充还债功能;必须完善担保合同条款,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必须修改相关制度  ,减少担保设定的成本,提高担保制度的效率。

破解担保之谜:担保法的价值取向(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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