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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改革背景下监狱企业的出路与对策/楼杰科法律论文网


流,或者在监狱行政机构中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或者从事监狱企业的经营管理。而后者往往又缺乏直接面对市场进行开拓的经验和能力,也就是说监狱企业目前普遍缺乏合格的职业经理人。但应当看到,在监企分离后,监狱企业具有较充分的人力资源调配的权力,完全可以引进和加大力度培养合格的职业经理人队伍。这一点对任何企业而言都是至关重要的,尤其是监狱企业而言。因为除一般劳动力较其他竞争对手较低的优势以外,监狱企业缺乏其他明显的市场优势。
目前现存的国有企业,很明显的具有天然行业垄断性或资本规模扩张性;而在一般充分竞争性或低资本性的行业中已经很难找到国有企业的踪影。因此监企分离后的,监狱企业更加需要具有优势的职业经理人来为企业的发展打拼。
3、监狱与监狱企业协调
监企分开的做法并非监狱管理领域中的独家创造。实际上,在其他的一些多元性价值的行业中,相关的分离工作也在逐步的展开。特别是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将更加有力的推动各个行业的“政企分离”、“事企分离”。也就是说,将同一领域中的营利活动与非营利活动通过多组织的形式分开。这种改革方式在许多国家的一些领域中已经取得了成功的经验。然而,当多组织取代了单一组织,单组织多目标的协调问题变为多组织的协调问题。 而新的协调成本也需要重新的估计。对以非经济效益为单一目标的组织而言,这一协调成本可能会更大。因此监企分离后,监狱与监狱企业间关于服刑人员的协调,监狱管理机构与监狱企业之间的管理关系。
4、国家政策与法律的保障
监狱企业直接进入市场后,虽然可以褪去非市场主体地位的味道,获得一般经营性主体的基本权利。但从市场竞争的角度来看,无疑监狱企业在各行业的竞争中并不具备特别有效的优势,有时甚至是劣势。特别是在经济贸易日益全球化的今天,既然要参与市场,就不可避免的要遵守市场一般的游戏规则。例如,近期SA8000规则的出台,就是针对企业劳工制度的。监狱企业似乎可以因为其特殊性而具有相应的例外,但是这种例外却不具备现实的法律或者政策的保障,而在市场经营中显得苍白无力。即便是所谓的以国家采购的方式来解决一部分的监狱企业产品的政策提议也不具体实质的法律效力。
对尚未进入分离的监狱企业而言,不仅仅需要在如何分离上下大的功夫,更需要对分离后的经营模式、协调机制、管理方式、法律保障等方面作更多的尝试和思考。



浅析改革背景下监狱企业的出路与对策/楼杰科法律论文网(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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