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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制定电石、铁合金、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nbsp; (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铁合金生产企业名单。
   
    六、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特殊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铁合金行业生产企业。
   
    (二)电石炉、黄磷炉、炼铁高炉等设备如需转炼铁合金及不同铁合金品种相互转炼,也适用本准入条件。
   
    (三)本准入条件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国家发改委76号公告
    附件三: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为遏制焦化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趋势,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按照“总量控制、调整结构、节约能(资)源、保护环境、合理布局”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特制定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
   
    (一)新建和改扩建焦化生产企业厂址要靠近用户和炼焦煤原料基地;必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焦化行业发展规划。
   
    (二)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城市居民供气项目除外)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道两旁,居民聚集区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文化遗产保护区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焦化生产企业。
   
    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焦化生产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工艺与装备
   
    新建和改扩建焦化企业要达到炼焦行业清洁生产标准(HJ/T126-2003)中生产工艺与装备二级标准要求。主要指标有:
   
    (一)为满足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要求,实现合理规模经济。新建和改扩建机焦炉炭化室高度必须达到4.3米以上(含4.3米),年生产能力60万吨及以上。
   
    (二)新建煤焦油单套加工装

置规模要达到处理无水焦油10万吨/年及以上,粗(轻)苯精制单套装置规模要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已有煤焦油单套加工装置规模要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粗(轻)苯精制单套装置规模要达到2.5万吨/年及以上。
   
    (三)节能工艺与设施
   
    1、新建或改扩建焦炉,原则上(缺水地区和钢铁企业)要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
   
    2、新建或改扩建焦炉,焦炉煤气必须全部回收利用,不得直排或点火炬。
   
    3、新建或改扩建焦炉,要采用先进的配煤工艺,合理配比炼焦用煤,尽量减少优质主焦煤用量。
   
    (四)环保工艺与设施
   
    1、新建或改造焦炉要同步配套建设粉碎、装煤、推焦、筛运焦除尘装置、煤气净化(含脱硫脱氰工艺)回收、废水生化处理设施。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三同时”规定,并要在主体设备投产后6个月内达到设计规定标准,连续运行。
   
    2、废水生化处理工艺与装备及洗选煤设备要先进可靠,与主体生产设备同步竣工投产,连续运行。在设备发生故障或检修时要有足够的废水事故处理备用储槽,做到不达标废水不外排。焦化废水经处理后做到内部循环使用。
   
    三、主要产品质量
   
    (一)焦炭

《发改委制定电石、铁合金、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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