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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制定电石、铁合金、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告     2004年 第 76 号
       
    为遏制电石、铁合金、焦化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趋势,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规范行业发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电石行业准入条件》、《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各有关部门在对电石、铁合金、焦化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评估、信贷融资、电力供给等工作中要以行业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一、《电石行业准入条件》
   
        二、《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
   
      三、《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电石行业准入条件
 
    国家发改委76号公告
    附件一:
   
    电石行业准入条件
       
    为有效遏制当前电石行业盲目投资,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规范电石行业健康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调整结构、有效竞争、降低消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对电石行业提出如下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
   
    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编制电石行业发展规划,引导本地区电石行业的发展,抑制盲目扩张。
   
    (一)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路两侧,居民聚集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不得新建电石生产装置。
   
    (二)新建或改扩建电石生产装置必须符合本地区电石行业发展规划。鼓励新建电石装置与大型工业企业配套建设,以便做到资源、能源的综合利用。在电石生产能力较大的地区,地方政府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区域性电石等高耗能、高污染工业生产区,做到集中生产,便于三废集中治理。
   
    二、工艺与装备
   
    (一)为满足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实现合理规模经济。新建电石生产装置单台炉容量≥25000KVA;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单台炉容量≥12500KVA。
   
    (二)新建电石生产装置必须采用密闭式电石炉或内燃式电石炉,鼓励炉气的综合利用;中西部小水电丰富地区、孤网运行的地区,可以采用内燃式电石炉。
   
    (三)现有生产能力1万吨(单台炉容量5000KVA)以下电石炉和敞开式电石炉必须依法淘汰;环保不达标的电石炉要立即停产改造,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改造为密闭式电石炉;改造为内燃式电石炉的企业,排污必须达到国家环保要求。
   
    (四)新建电石装置要求采用先进成熟技术,保证电石炉的安全、稳定和长期运转。具体要求如下:
   
    1、采用先进的原料破碎、筛分、烘干设备,确保原料粒度、水分达到工艺要求;
   
    2、采用自动配料、加料系统;
   
    3、电极升降、压放、把持系统,必须采用先进的液压自动调节系统,使电极操作平稳,安全稳定可靠;
   
    4、采用微机等先进的控制系统。
   
    三、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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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制定电石、铁合金、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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